【2023國際書展】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 座談分享
講者|陳昭如作家、唐玉盈律師
記錄|黃思瑜
編輯|韋昱安
近年來平冤發現,許多性侵案件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被判有罪,儘管被告前來申冤,希望我們用再審、非常上訴等救濟手段來取得清白無罪,這類案件的救援卻非常困難,尤其是兒童性侵案件。今年的國際書展座談,我們邀請到作家陳昭如以及平冤的專職律師唐玉盈,以昭如老師在去年九月出版的《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這本書,來與我們分享、回饋兒童性侵案在判決過程所面臨的難處。
性侵案與性侵冤案的兩難
過往昭如老師出版與兒少性侵案件有關的書,例如2014年的《沉默: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2016年的《沉默的島嶼:校園性侵事件簿》等,大多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書寫,直到因緣際會下接觸到平冤的許倍銘案,並再2019年寫出以他為主角的《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昭如老師認為,這起性侵冤案顛覆了過往她對此類案件的一些想像,同時也讓她收到了不少負面批判,因為大眾不理解為何她要幫一個所謂的「狼師」發聲,但這也是性侵冤案的弔詭之處──究竟誰是受害者?若我們有機會仔細看看此案卷宗,便會發現證據根本不足以做出有罪判決,這也是她出版《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一書,期望整理出系統性的錯誤,深入探討這個問題的原因。
要談論性侵案,首先就該釐清如何認定性侵案的發生,昭如老師表示,性侵案在刑事案件的特質,就是很難掌握證據,例如事發後驗不到DNA、犯罪現場無第三者,若只剩下兩方各說各話,這種情況我們該相信誰?她認為,就感情層面,我們通常傾向相信被欺負的人,但法律層面上不該如此,否則就太容易製造出冤案了。判斷案件有罪與否應要用證據,而證據可不可靠,就是這本書想要探討的一個重點:當一個專業的科學證據都不能百分之百判斷當時的狀況時,要怎麼認定兩方哪邊是對的?這就是所謂的「判決的艱難」。
「法官只是人,不是神,現場沒有別人的時候,法官無法去證明,只能根據證據推斷可能的情形,所以法官有沒有可能判錯?當然有可能。」昭如老師接著表示,有些東西不是機器、科學就能證明的,她能理解被害人的心情和處境,因為性侵案很常由於證據不足,導致最後加害者無罪釋放,但若今天為了守護一般大眾認為的正義,我們完全相信小孩的說法,將被捲入性侵冤案、真實無辜的當事人判決有罪,是不是也對這個他很不公平?尤其在現今的台灣社會,我們往往傾向相信孩子不會說謊,而這也是許老師被判有罪的其中一個原因,但昭如老師解釋道,在這個案子中,被害人是個具有智能障礙的兒童,非常容易被誘導,且當初詢問孩子的老師、警察並未受過專業訓練,若大家都已經假設這個老師是有罪的,即使孩子反覆改變說詞,他們仍然只接受小孩說許老師有罪的部分,這樣又由誰來保護許老師的正義呢?
法律與正義的想像
對於判決的艱難,或許我們該將命題帶回對刑事訴訟的想像:我們到底期望法律帶給我們什麼?法庭一定是一個絕對追求真相的地方嗎?對此,昭如老師認為,法庭是追求真相的一個途徑,但它並不是唯一的場所。當我們認為法官必須百分之百為被害人討回公道,就會造成輿論壓力進而影響法官的判斷,所以一個法律機制要運作良善,除了執法人員需有專業的知識跟無偏頗的立場,還需要守法、對法律有初步了解的民眾。而台灣社會最常令她憂心的一個狀況,就是未審先判,民眾沒有看過所有的判決,單看媒體的說詞就全權相信那就是真相,忽略了記者也可能對事實產生偏頗,唯有具備媒體釋讀能力且對於法律有大致認識(例如:無罪推定原則),才能避免輿論對法官造成的壓力,否則會有越來越多法官認為傾向被告的說詞就好像辜負了民眾的期待,因而忽略了被告的證詞同樣也具有重要性,最後造成冤案的發生。
除此之外,昭如老師亦提到,一般人在討論兒童性侵案時都會著重在加害人有沒有被判有罪,但那僅僅是我們出於旁觀第三者自以為的正義。至少根據她的經驗,她所接觸的受害者所追求的不見得是加害者被抓去關,而是希望離加害者遠遠的,永遠都不要再想起這件事,以及最重要的是可以被身邊的家人朋友接納。當我們花太多力氣在司法正義與否身上時,反而會忽略社福系統提供被害者幫助的重要性,如果被害人的生活無法被社會接納,加害人被關也只會失去意義,但這卻是現今大眾甚少思考的事。最後,昭如老師送給聽眾一句話「關心是行動的開始」,若大部分的人們都開始關心這件事情,環境是有機會會被改變的,或許有一天判決也將不再艱難。
冤案救援面臨的艱難
接著輪到玉盈律師分享冤案救援的實務經驗。案件有罪確定之後,如果當事人主張自己沒有做,就有可能來喊冤,這時就輪到平冤面臨審案的艱難了──如何判斷這個案子該不該救?她表示,昭如老師在書中有提到,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等會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是由於判決的理由有時不只說證據不足、沒有達到起訴門檻,或是沒有達到無合理懷疑的有罪心證,法院可能還會批判被害人的說法不合理、不合邏輯、不可信。其實在法律上,只要客觀事證不足,在沒有補強證據的情況下,依照無罪推定原則,就不能夠單憑被害人單一供述來判有罪;平冤在審查冤案時,確實發現有不少案件存在疑點,但如果不符合法律上能夠救濟的條件,他們終究也是無能為力,此時平冤會在回覆告知拒案的時候,避免說一些讓申冤人覺得不被信任的話語。玉盈律師認為,這點和面對性侵受害者的態度是一樣的。
審查性侵案件的要點
談到性侵案件的審查重點,玉盈律師提及平冤的性侵案件頗多,且大部分都是對兒童、心智障礙者的性侵,而這些案件中,又有很高的比例是家內性侵。在性侵案件的審查過程中,他們會特別留意這個案子是如何被發現的?是被害人自己講出口、老師問出來、還是其他家人發現?如果是透過詢問得知,又是如何問出來的?之所以會去關心這些事,正是因為想要知道孩子說出來的話,有沒有可能存在說謊的動機,或是被大人誘導而說出來的,畢竟,這些都可能導致被害人的證詞出現錯誤。
除了這些,玉盈律師也表示他們會去跟法院調當時的錄音檔、輔導紀錄等等,而這幾年平冤收到的案件,檢察官也常第一時間請司法詢問員來協助問話,換言之,我們可以看到性侵案件的處理方式有在漸漸進步,若透過這些更加完善、到位的處理程序,就比較不會去懷疑小朋友的證詞。另外,現今法院已經有部分的見解認為,如果今天是兒童證人或是心智障礙者──也就是所謂的脆弱性證人,可以透過可信性分析確認證詞有無遭誤導,如心理學家、精神醫學出具的鑑定報告,或是由相關專業人員協助問話,避免過去曾發生使用畫圖、偵訊娃娃容易造成的誤導。
司法工作者應有的專業知識與謹慎態度
玉盈律師強調,雖然判斷證詞可不可信是法官的工作,但專家可以用其專業幫助我們進行分析,若對鑑定報告有疑慮,法官要做的應該是讓專家進來法庭解釋再做判斷,而不是在一開始就拒絕專家的協助。而回到《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書中所提到的科學與司法的局限性,她也說到有時候證據就是沒有辦法建構出足夠的事實,我們本來就該意識到,司法制度的本質不是發現真相,而是有多少證據就僅能建構出多少事實。如果證據不夠,當然很有可能建構不出足以讓法官判斷的事實。不過,這並不代表我們就要放棄追究加害者的責任,若司法工作者可以在前端把詢問程序、蒐證等工作做好,案件還是有機會可以建構出一定的事實。最後,玉盈律師也鼓勵所有司法工作者,當我們已經盡己所能,卻仍建構不出足以下判斷的事實的時候,我們理應謙卑地承認司法工作並非神職,這樣我們才能持續以小心、謹慎的態度看待司法工作,避免冤案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