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座精華】法庭上的科學與無辜計畫-美國司法科學的最新發展
2016.12.20@台灣冤獄平反協會2016學術研討會
文/林育瑄 台大法研所,刑法組二年級
講者Sarah Chou為台裔美籍的資深科學家,長年居住美國從事科學鑑識相關工作,目前在Innocence Project中擔任司法科學政策專員(Senior Forensic Policy Advocate),持續監督美國司法領域中適用的鑑識技術是否為有效正確的科學方法、以及在法律圈倡導如何正確使用這些科學。
Sarah在今天開始時提到她有注意到台灣的冤平組織,除成功平反陳龍綺案件外,也幫助通過DNA條例,除了表達她的祝賀之意,她也分享了Innocence Project(下簡稱IP)在成功平反之時會與當事人即時的視訊祝賀習慣,而她本人第一次參與平反並與當事人視訊,是在1989年Steven Barnes的案件,她想分享這件案件除了覺得故事動人外,更是這件案件告訴我們科學鑑識的重要,足以成為本演講的切入點。
一則案例分享:Steven Barnes的冤獄救援之路
案件要從1989年的一件少女失蹤案講起:一名16歲女孩出門後未歸並於隔天發現遭性侵、勒斃,該起命案發生在紐約北方車程30分鐘車程的郊區,多數經過的用路人為卡車司機,Steven Barnes也是眾多用路人之一,在一個關鍵性指認中某證人指稱被害人進入了Steven Barnes車內,經過一連串訊問後Steven同意測謊,但結果是無法鑑判(inconclusive),最後Steven遭判決有罪。案件經過了一段時日後因為有了新的DNA技術發展而再度將本案中科學證據重新鑑定,但可惜的是早期技術敏感度不足,測試結果仍為無法鑑判,Steven仍無法獲得平反。但問題是,在案件中Steven 車輪 以及車內指紋 都對當事人有利,因此疑問是為何他被懷疑?
以下是對他不利證據:當時認為在車上找到毛髮於顯微鏡檢視下「相似」於被害人毛髮,此外,其卡車輪胎泥土與案發現場泥土相似,最後,在車輪上找到布料印痕,被認為與被害人牛仔褲相似。
不過以現在角度來看,這些證據都是有問題的,例如毛髮證據只能分類而不能精確到一個特定來源,關於泥土鑑定也沒有分析該種類泥土在該地區的普遍性。至於布料轉印,也缺乏科學研究其有無科學上證明的有效性。事實上,當時做鑑定之鑑定人均是在該領域相當傑出科學家,而對司法鑑定來說,很重要的是我們應該不斷回溯過往的判決檢視其科學是否是被正確應用。
Steven 於23歲入獄,但慶幸的是他有一群相信他的親友。並有親友證實當日晚上他在打保齡球,他的母親更是位堅毅女性,不斷向外求援,並成為IP第8號救援案件。
在IP協助下,用了當時最新技術DQ-α測試,但仍無法鑑識,從此案件苦無進展而沉寂一段時日,但是2008年運用最新DNA-STR技術,終於在同年11月成功平反,當時很多志工聚集在視訊前祝賀他,出獄時他已42歲了。
美國司法制度中科學鑑定的問題:科學真的是如我們想的這麼科學嗎?
藉由這段參與平反案件分享,Sarah想分享美國的刑事司法制度,但因理解不同國家的不同制度與現況,她也提醒我們,她所分享的建議會較侷限在美國經驗。
IP中有一個post-conviction DNA Exoneration計畫,在這樣計畫中我們問的不是實體上無辜,而是科學證據。在這個計畫下如果研判可以進行DNA的檢測,才會立案進行救援。於是他們致力於倡議刑事確定後DNA鑑定法案。
但問題是,很多案件往往是證物保存問題導致無法取得DNA比對,因此他們也將目標導向於倡議證物保管的完整度。
檢視IP案件進行冤案成因統計後,他們歸納出關於科學鑑定的兩大問題:
1.證人指認與科學鑑定使用錯誤,是協會處理的冤獄案件中前兩大原因 。
2.科學鑑定使用的錯誤,除了無效科學類型,更有許多誤導性的鑑定描述:
某些以往在法庭上被被認為有效的證據,例如顯微鏡觀察毛髮的方法,目前並無研究支持此方法的有效性,簡單說,目前科學社群並不認為能藉此方式比對毛髮是否出自於某一「特定」的人。此外,還有一個類型並非前述無效鑑定,而是因為鑑定人沒有明確表述,或是過度誇大其效用,導致了審判時對該證據評價的誤解。
第二點關於科學鑑定的問題就是Sarah今天想要分享的重點,Sarah 特別援引了2009美國國家科學院(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報告、FBI在2009年毛髮比對報告(Microscopic Hair Comparison Analysis)、2016 美國科學與技術顧問委員會(President Council of Analysis,簡稱 PCAST)報告,以討論關於科學鑑定在美國本土實務上所遇到困難以及這些報告建議的改善方向。
美國近年關於科學鑑定錯誤的檢討聲浪
以下是Sarah 對這些報告內容的分享:
(一)2009 美國國家科學院報告:
在2009年之前,科學社群內部一直對於刑事鑑識這塊領域是沒有關注的,但Brandon L. Garrett 於2009年率先提出質疑後,同一年美國國家科學院所做的一份報告,國家科學院報告的結論建議是:
1.應關注、檢討刑事司法制度的專家證詞有錯誤與誤導
2.認為除了細胞DNA,目前沒有其他任何科學鑑識能直接地將證物與特定人連結。
3.對於科學鑑識永遠要去檢視他的有效性,第一,其科學方法須研究支持其具有效性,第二,尤其在比對鑑定時,當比對目標證物來源時,應注意小心該證物來源稀有性,例如Steven Barnes案中,泥土就極可能來自很多地方。
Brandon L. Garrett的撰文發難以及這份報告的出爐,促使了IP決定亦投身於科學鑑定的改革,但這份報告出現後並非全無批評,例如刑事執法社群認為該報告作者群內欠缺法醫學專家、沒有請夠多人諮詢、以及委員會所引用文獻資料是否充足的問題。
不過Sarah對這項質疑的看法是,這樣的批判聲浪忽略了其實長久以來刑事辯護中也經常引用國家科學院報告,但此刻他們批評這個組織所做出報告不可信,本身是矛盾。
而Sarah更深入分析了這項爭議背後的更深一層原因:因為該報告結果牽涉多方利益,包含刑事辯護方與科學社群一方,而科學與法律間衝突往往像的地雷區,他們在文化上、研究方法不同,例如,法律有很多意外元素,科學要求透明;科學社群不會肯定地給予是或否的答案,原因在於他們注重結論所立基的很多變因與前提條件,不過相反的,法律人習慣化繁為簡,因為他們必須與法官、陪審員等素民進行有效溝通,也因此可簡單的說,科學注重不確定性,法律要求確定與穩定。
但若先不論之間的論爭與衝突,這樣的報告結果使國會中司法委員會開始關注到刑事鑑定問題,例如在報告中提倡政府成立專門組織專注在科學鑑定的檢視,也獲得熱烈討論。
(二)FBI對於毛髮比對報告(Microscopic Hair Comparison Analysis):
在IP案件中有72個案件與毛髮比對相關,然而如前所述這個方法無法連結到特定的對象,但是這樣一個無法確定到特定人的技術仍然年復一年被使用。在接二連三地出現了有FBI探員做了錯誤的證言遭揪出錯誤後,FBI不得不承認這樣情形已非只是一鍋粥中的一顆老鼠屎,而是一個結構性的問題。最後FBI同意要一同合作檢視這些毛髮比對案件,最後進行檢討後發現,問題根源來自於FBI訓練的內容有瑕疵造成錯誤不斷發生。
(三) 2016 PCAST 報告
1.什麼是「效度」?
2016美國科學與技術顧問委員會發表了一份報告,該份報告針對「比對」鑑識的科學做出檢視,也指出過去對於「效度」一詞的誤用。過去科學家會說自己行為有效度可能有不同語意意涵,該意義在於該科學家可能是說該研究室或科學家具有能力,不一定是指說該科學可以達到怎樣的功能。
(1.)基礎效度
首先,「基礎效度」,指該科學方法可否精準獲得結果及該科學限制的盲檢測、假陽性率(false positive)、同儕評估等等。其中一種盲測試方式是將許多案件的樣本給同一個檢驗員,測試其是否能正確檢驗。
(2.)應用效度
第二種指「應用效度」,是指個案針對性的(case specific)效度而言 ,應用效度所要求的是:個案中樣本是否夠有品質、檢驗員是否定期接受能力的盲檢測而不會在個案中偏頗。
此外對於專家於法庭作證時,PCAST建議是,因為專家往往在從前只回答是非題,但他們認為專家其實是有能力也應該去提供該實驗方式限制、錯誤率、樣本相關資料說明等。另外,專家證人不應該發表關於機率的發言,因為具有很高誤導性,例如如果專家證人說自己「看了一千件毛髮樣本但是從沒看過這麼相似的樣本」,這就是表達了機率的看法,然該專家並非以有效統計方式進行研究機率,這樣的表達僅為科學家的個人主觀感受,不應被引入審判中誤導審判結果。
2. PCAST報告中檢視的方法
(1.)DNA鑑定
單純型DNA鑑定是有效度的,但是在複雜混和性DNA鑑定中(來源3人或3人以上),PCAST認為未達到基礎效度,尤其是在混和型DNA鑑定中使用的CPI統計技術方式,是沒有效度的。因為這樣的問題,後來許多個人公司發展出了一些自己軟體,但PCAST也指出這些方式沒有效度。
(2.)咬痕分析(Bitemark Analysis)
在IP本身有11件是咬痕相關,咬痕分析沒有基礎效度,PCAST報告罕見地用強烈語氣表達,在未來這種分析也很難發展出基礎效度。
(3.)指紋比對
在這部分科學有很長足發展,主要是指紋比對部分,不同單位進行了一些黑箱實驗,而FBI也有發表研究
但是PCAST仍認為指紋有應用效度上問題需要注意,像是個案中鑑識員可以知道犯罪類型以得知指紋轉印方式,但是他們不應該得到過多關於案件資訊例如嫌犯身分種族等。
有些實驗室發展出自己一套線性的標準流程,例如先去檢視犯罪現場取得樣本,再去看嫌疑人的範本,比起先去看嫌疑人範本,較不易產生偏見。
而PCAST也認為,鑑定報告應提供機率的信心區間以及指出假陽性率問題。
(4.)槍彈分析
槍彈分析一直是有問題的檢驗方法,子彈並非不能用來理解是哪種類槍枝,而是指不能連結到「特定的」槍枝。
Sarah說,目前她所見的研究資料裡只有一個槍彈分析的黑箱實驗,未來需要更多實驗並建立資料庫才能使這方面的研究更加完整。
(5.)鞋印分析
過去輪胎痕與鞋痕分析往往混為一談,但PCAST瑜報告中明確指出這兩者其實是不同的,鞋印可以連接到特定廠牌大小鞋子,可做一些特徵描述,只是我們仍舊不能將該鞋印連結到特定一雙鞋,這個問題是與槍彈比對問題是相同的。
3. PCAST對NIST建議
PCAST建議NIST應該等研究報告完整後再發表標準,而此項建議也獲得NIST正面回應,決定未來會進行一些前導的實驗,目前決定從事DNA、槍彈、咬痕研究。
4.PCAST對美國檢察總長建議
PCAST認為檢察總長指導檢察官都要去特別注意科學鑑定有效性問題並協助專家證人在個案中給予法庭足夠資訊,此外,並建議要對於專家證人標準應做檢視與修正。可惜的是檢察總長拒絕了這些建議。
Innocence Project核心理念:從上游就阻止冤案發生
IP歷年來對於自身倡議政策也隨著各項報告的陸續發表而有所增補與修正方向,其中NAS與PCAST報告對於IP發揮了很大的指導作用。但不變的是IP從創會以來一直堅持的核心理念是:要從上游就阻止冤案發生,當證據進到法院時一切都已太晚。
舉例而言,IP在近年來非常注意實驗室的資料透明度,認為刑事律師應該有權接觸到實驗資訊,例如實驗室資料、實驗時的紀錄、作業文件等等各種資訊,當案件一開始的資料透明度越好,越能完整檢視該司法鑑定的可信度。
此外IP提出司法界亦應適用在醫療以及航空領域已經實施有年的根源分析法“Root Cause Analysis”,通常鑑定出錯時,政府的作為往往是開除最後一個接觸證物人員,但IP發現這是一種結構性系統性問題,單純要個人負責是無益於將來錯誤重複發生,更具體而言,IP發現到地方的檢驗員如果有問題時,除了開除人員外,地方政府等也往往要求每個個案當事人自行喊冤,唯獨當事人往往對於司法已無信心、或能力上根本無法接觸這些資料為自己平反,也因此IP主張,個別實驗人員的錯誤應該在政府發現後主動進行通知改善義務,並且IP又更進一步認為實驗室本身已經可以主導這樣通知及改善義務,不需要等待檢察官這些政府公權力代表人物再去決定該瑕疵是否重要、是否需要通知個案當事人或個別檢驗員。
結語
簡而言之,IP致力於科學方法檢視案件平反冤罪,更進一步關注科學方法有效性的監督與發展,最後更希望個別科學實驗室有自主可以改正錯誤,以及提升其透明性的措施。
附錄:現場提問紀錄
1.黃致豪律師:
Q1:在guideline中常常是根據犯罪實驗室,而PCAST中曾經有一小段提到在司法心理中認知偏誤(Cognitive bias)往往是造成錯誤判斷一個很根本原因,在美國的目前有任何針對認知偏誤的標準嗎?
A:的確,目前對於司法心理、司法精神等的確很少研究,都集中於基本刑事的指導原則,目前都仰賴心理專家社群的主動倡議,這是很需要進行推動的地方。
Q2:美國專家證人往往誇大無基礎或說理不足,但此時辯護律師在交互詰問時到底發生了什麼問題呢?
如同笑話常說很多人念法律師因為討厭上化學課(科學),許多法律專業人才因為沒有相關背景知識,而陪審制度中又是以一般民眾組成,因此唯一具科學知識的是這些專家證人,法庭中等同是由這些鑑定證人壟斷這些科學,因此應該要做的是想如何平衡不平等的背景知識?而IP的主策略主要是將壓力放在實驗室與鑑定人員身上,想辦法拉平雙方差距。
傳統上律師難以接觸檢驗員,而接觸時須檢察官在場,因此律師是排斥與檢驗員談話的因為怕透漏辯護策略給檢察官。這是結構上較為不公平的。
2.與會聽眾提問
Q:IP目前有無關於生物跡證保存方法的建議?
A:目前IP有專門人員注意到並正在進行這部分工作,但Sarah本人在參與NIST等會議後有發現,目前連第一線檢驗人員也很難明確了解到底要如何保存,目前這些討論還僅限於生物跡證,至於一般證物則未見討論
(金孟華老師補充:在目前台灣實務也面臨這樣問題,例如想要檢驗DNA前提是這些證物需要被妥善保管,這是冤平協會目前在DNA條例通過後很關注並想發展的方向)
3.與會聽眾提問
目前IP政策都會針對聯邦政府而發,力量上目前難對於州政府進行遊說,不過不排除未來向各州遊說,也會繼續向國會與新政府的司法部、檢察總長等遊說。
4.與會聽眾提問
Q:是否能對台灣未來對於立法司法改革進行一些建議?
A:
立法者有個傾向是說如果他們展現出一種嚴峻懲罰犯罪者會討好選民,這對於冤獄平反較為不利,不過,還是要進行立法上改革,這時還是要繼續努力國會找出一些友善並願意努力的立法委員,並支持他的作為。
假設政府人員不關心人民權利與冤獄,我們就集中在科學改革。
5.羅秉成律師
Q1:司法鑑定科學社群是否有一些官方或代表性組織有對這些報告作出回應?這些報告實際上有無對實務界產生一些影響?
A:
他們對於2009年報告的反應很激烈,幾乎是否定的,約僅有一個鑑識科學組織表達出接納該建議的態度,不過改革過程中無可避免如此情況,但如果我們持續的、大量進行並使這些對話常態化,相信一定是可以有所進展的,例如對話有慢慢從憤怒變為平緩理性的趨向,而且2016年報告後反而是檢察官發表反對態度,而科學社群卻是接受的,甚至有軍方的科學實驗室參與實驗,而指紋比對社群也積極進行研究。
PCAST有兩個案子被引入,其中一個是法官允許該報告直接作為證據,另一個是在判決中關於槍彈鑑定的評估時引用提及此份報告。
Q2:川普新總統是否會延續歐巴馬時期兩份報告?或繼續研究?
IP是非營利組織難以資助候選人,這可能要看他所任用人員是否重視此領域而定,他們的確是很擔心,不過上級人員的確是政府高層指派,但IP的立場來說下面的公務員都是人民公僕,我們會很希望這些公務員持續地保持良心並注意到此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