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譯者序:提出懷疑並思辨懷疑──公民的素養與法官的初衷
提出懷疑並思辨懷疑──公民的素養與法官的初衷
《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譯者序
洪維德 律師
每次看《十二怒漢》(12 Angry Men)這部經典名片,我都覺得其中陪審員的爭論內容從頭到尾都在讓觀眾不斷反思「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這句話的真義。
「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或者「無合理懷疑的證明」這句話是刑事訴訟法上有關有罪證明程度的基本理念。但是有許多人認為實際上它只是一句空話。每一個上過大學刑事訴訟法課程的人都知道,所謂「無合理懷疑的證明」就是「有罪證明必須要達到『針對控方所提出的犯罪事實及證據,已經無法提出任何被告可能為無罪的合理懷疑』的程度」的意思。不過也有一些人,甚至包括本書的作者認為,這句話沒有提供任何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準,其作用只不過是讓實際刑事訴訟中的「不完全的有罪證明」得到某程度的正當性而已。所以,「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這句話可以說是個騙局。
純粹由批判性的觀點出發當然會得到上述的「空話」或「騙局」的結論。不過,在現實上,這句「空話」或「騙局」卻也從來沒有被我們放棄過。事實上,許多刑事訴訟法學者就有罪證明的程度進行了相當深入的研究,試圖就「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建立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準。不過,這些研究的內容與結論如何,以及它們是否真的成功地建立了可操作的基準,由於涉及過於深入的學術理論,所以,實際參與審判的公民甚至職業法官不可能都完全了解。而且其實他們也沒有必要了解。因為,他們不會因為不了解這些深奧的學術理論就喪失成為一個好的事實認定者的可能性。
誠如本書作者在第一章中的「審判的超不完全性」以及第四章中的「審判上的認識論的特殊性」所提到的,要求在刑事審判中得到百分之百的證明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們只好退而求其次,只要求「超越合理懷疑」這個「不完全的有罪證明」(否則在無罪推定原則下,結果是沒有任何一個人會被關到監獄裡面去)。但是,「超越合理懷疑」這句話的重點並不在於它是一個向現實妥協的結果,而在於它的理念內涵,即事實認定者必須試著提出合理懷疑。
本書的內容其實正好體現了上述「超越合理懷疑」的理念內涵。首先,作者試圖透過對具體冤案(或可能的冤案)的分析來告訴讀者如何在實際審判中發現冤案的風險,不正是在提醒這些可能成為裁判員的日本公民們要嘗試提出懷疑,以及要如何提出懷疑?本書所謂「類型化冤罪成因」或「理念型的冤罪性」概念,不正是在為公民提出懷疑時提供合理的根據?作為事實認定者的公民必須要在具體案件中,隨時注意案件中有沒有本書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至第十章所整理分析而得的類型化冤罪成因,主動提出有根據的、合理的懷疑,盡可能地排除控方主張中的冤罪風險。其次,這個理念同時也隱含著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區別:它不僅要求審判者不斷地對原告方的主張內容提出質疑,還要求審判者對於原告方建立其主張的過程,亦即蒐集證據、偵訊被告及證人的整個過程也都提出質疑(這是第七章「冤罪的權力論」的主題)。
行文至此,我想做一個小結:一個好的事實認定者必須具備針對控方主張與建立主張的過程提出懷疑的能力,以及就懷疑進行思辨及論辯的能力;而他也只須具備這兩種能力就夠了。
對熟習刑事訴訟法的職業法官而言,上面提到的「超越合理懷疑」的理念,只不過基礎中的基礎知識而已;對於不清楚刑事訴訟的一般公民而言,也是很容易了解與接受的道理。問題是,即便是職業法官,在實際審理案件時也並非都能堅守這個理念。閱讀本書所舉的一些冤案,讀者可能會驚訝地發現,有一些職業法官怎麼好像完全沒有上面所說的那兩種能力?其實,日本的職業法官與我國一樣,都是智識水準非常高的一群人。職業法官會作出令人難以置信的離譜判決,有司法組織制度上的結構性因素,可能無法用「恐龍法官」一語來說明。而這一點正是日本創設裁判員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把不屬於司法組織內的公民引進審判程序,讓他們成為判斷者,藉此或許可以讓職業法官擺脫結構性因素的束縛,找回刑事訴訟基礎理念的初衷。
讓一般公民當刑事案件的審判者,自然會引起像是:不懂法律的老百姓不可能做出合乎法律的公平判決;素人法官的判斷容易流於情緒化或網路鄉民式的不負責任的簡單邏輯等等批判。日本在籌備裁判員制度的最終階段,我正好在東京留學,當時有許多非出身法律科系的日本友人對自己能否勝任裁判員感到憂慮,也曾經聽到專攻刑事法的大學教授用「要是我哪天不小心成為刑事被告,我才不要賣菜的人當審判我的法官」這種語言來表達他對裁判員制度的不滿與反對。這兩種反應十分耐人尋味:對同一件事情,一般公民抱持著謹慎、憂慮的態度;相對於此,具有深厚法學素養的大學教授卻以網路鄉民式的簡單邏輯來進行批判。
一般公民成為審判者,當然有作出流於非理性的判決的危險,不過,具備深厚法學素養的法律專業人士也同樣有作出未經思辨的認定的可能。職業法官可能會因為不自覺地順服於組織結構而作出僵化的判斷。而一般公民或許會因為不懂法律以及法律背後的立法精神,而容易無視法律。所以,規劃公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專家學者就有責任設計出一套讓公民可以快速進入狀況的程序。而在具體案件中,參與審判的法律從業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也有責任用深入淺出的方式來「教導」或「引導」作為審判者的公民,使他們了解法律以及自己的主張或論點。這件事情並不容易辦到,但這才是法律從業人員專業性的所在。
本書的日文書名「教養としての冤罪論」的意思是,書中的冤罪論是可能成為審判者的公民最好能具備的「教養」或「素養」。而如前所述,它們對於職業法官來說則更是必備的,不能有一刻或忘的基本理念。作者透過既存冤案的觀察分析所得出的類型化冤罪成因,對於職業法官以及可能成為審判者的公民成為一個好的事實認定者必然會有所助益。在台灣司法院正致力於推動實施人民觀審制以及再審制度剛剛歷經重大變革的現在,冤獄平反協會將本書翻譯介紹給台灣讀者,確實有重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