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研究】平反案件再檢驗 II

 

主持|林俊宏律師
報告|張之萍助理教授、林政佑助理教授
與談|顏榕助理教授、李佳玟教授
記錄|高新造、焦郁婷
編修|高珮瓊、陳芊伃

 

本場冤案研究圓桌論壇由林俊宏律師擔任主持人。首先介紹第一位講者張之萍老師的研究涉及死刑議題,俊宏律師提到量刑在最高法院的演進,過去此議題並未受到重視,不過在我國將兩公約內國法化後,最高法院對死刑量刑的圖像及程序便不斷精緻化,而張老師的報告則給予一些啟示;與談人顏榕老師從國民法官法切入討論,可見死刑量刑議題在實務運作、及學理研究上皆非常重要。另外,俊宏律師後續針對報告內容也進一步補充說明,近年最高法院在量刑上除了探討被告的行為情狀、也開始探討被告的行為人情狀,建立了新的量刑基準及適用方法,並將量刑規定更細緻化操作;有學者也建議應以行為情狀決定刑度的上限、再依行為人情狀(例如成長背景、有無教化可能性等)來調整刑度。此演進過程有賴實務及學術研究雙管齊下,以共同促使量刑體系更加完整。而第二位講者林政佑老師則是透過觀察蘇建和、蘇炳坤兩個在二十世紀初期冤案救援情形,並從民主化的進程來分析並提出討論。俊宏律師表示,民主化對司法的影響在過往較不常被提出,針對此議題細緻的研究更是偏少數;有關政治環境、社經狀況等民主化的進展,其對於司法制度轉型帶來的影響、以及所促成的調整,也確實較少經過檢討,而林老師的研究即為我們帶來不同的思考方向。

主持人林俊宏律師

〈從謝志宏案歷審判判決來思考死刑之量刑基準〉

張之萍老師:透過檢視過去的量刑,期待能找到更適合台灣社會的量刑機制

張之萍助理教授的研究以<從謝志宏案歷審判決來思考死刑之量刑基準>為題,比較同一法院判處死刑的個案,來了解死刑量刑因素。透過分析判決中所使用的文字,研判特定案件之量刑因子,希望能自個案的模式中印證學理或大型實證研究之結論。

張老師在報告一開始提到,她起初在接觸謝志宏的案件時,有百般的不適感。法官在判決中分別描繪了兩名被告的圖像,同案被告郭俊偉採取主動模式,待被害人落單、將其載至墓園持刀脅迫;謝志宏的動作則是「跟著」、「騎車加油」、以及「等待」,可以看到原先主導者是郭姓嫌犯。然而,在法院後續的補強描述中,卻看到謝志宏轉變為「自信的施暴者」,而這樣的描述也支撐法院做出死刑量刑。張老師透過這段前言帶出本篇研究問題:在謝志宏案中,第一審法院判死刑的標準是什麼?在後續的上訴審,高院連續八次維持死刑的原因又為何?

研究方法上,針對第一個研究問題,張老師透過觀察審理謝志宏案的合議庭做出死刑量刑的標準,與臺南地院其他法庭做出死刑判決的標準進行比較,並從實體面上,以刑法第57條量刑要素來分析判決中的量刑因子。我國的刑事制裁制度係採取應報理論及預防理論的混合制,且必須符合罪責原則,故法官在量刑時應以特別預防優先於一般預防為考量,並受到法定量刑的界線限制。

張老師接著便以謝志宏案的判決內容進行討論。判決中描述,郭俊偉「僅因稍不順其意,言語不合」即引發其殺機,謝志宏則是出於「未能調戲」的憤恨 ,認為兩人犯罪動機均出於非正當、不可歸責於被害人之原因,且判決亦認為兩人係出於「滅口」之目的,而剝奪人命,此二動機在量刑上均屬加重事由;另外,犯罪手法也屬於加重事由。另外,對於兩人與第二名被害人素昧平生,判決書亦指稱其對社會所生之危險或損害顯已屬「泯滅人性,而為天理、國法所均不容」。張老師接著簡要說明同一庭在同期所判決另一死刑案件、兩相比較:就謝志宏案來看,在本案判處死刑的理由中可以分析出有「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從重量刑因子,法院由這些從重量刑因子中,綜合一切情狀得出「無教化可能」之結論,判處死刑。而另一死刑判決中,法院用來加重量刑的因子有「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和「犯罪後之態度」,綜合一切情狀亦得出「無教化可能」之結論,將被告判處死刑。由上述兩案的判決書中可觀察到,該合議庭認為「犯罪動機及目的」在量刑因子當中較為重要,經與犯後態度之綜合評價下,皆判處死刑。

接下來,張老師進入高院八次判死刑理由分析,發現到後續判決中強化描述調戲的事實,也就是犯罪動機及目的;然而在論罪方面,高等法院歷次判決均認為被告郭俊偉、謝志宏確實共同殺害陳女及張清木,事證明確,其等事後所辯皆係卸責之詞,非可採信,殺人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張老師也提到,儘管郭俊偉有與其中一名被害人之家屬和解,具備從輕量刑因子,但高院仍根據「被告犯後供詞前後不一,避重就輕」的事實,認定其「未見悔意」,而用以抵銷和解的從輕量刑因子。

最後,張老師解釋並做出小結,針對兩個研究問題的探討,在判決分析中可以發現每一個量刑因子並非等價,其在個案中對於刑度影響之「比重」,取決於法官本身之教育背景、倫理道德、價值與信仰。但是,若要使量刑理由能夠受到外界檢驗,以確保量刑之公平,法官不應只是在判決中寫出量刑因子,更應該寫出量刑因子之加權比重。

張之萍助理教授

顏榕老師:程序面逐漸嚴謹,是否真的有使冤案減少了?國民法官法量刑程序將形成新的戰場

顏榕老師在與談開始即大力肯定張老師的報告有助於量刑程序上本土案件研究,而這也進一步引起她從國民法官法發想。顏老師說,在過去擔任辯護人的經驗中,從未研究量刑、也無須研究,通常以與對造和解、請求法院減刑為主,早期實務上也往往沒有意識到量刑程序的重要性。然而,從2012年開始所有死刑案件都要進行「生死辯」,這也進一步影響了刑事法的發展:法庭程序面上要落實進行罪責與量刑辯論,使得地院及高院的法官更意識到「罪責調查」應與「量刑」程序切開,避免量刑高低影響罪責判斷的情形。

顏老師再進一步提到,兩公約及釋字第775號亦加深了我國對量刑與罪責分離討論的重視,而顏老師認為這與國民法官法也息息相關——2020年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修正,討論到期待可將兩程序二分,然而並沒有正式的程序二分,再加上卷證併送之制度設計,表示職業法官在一開始即會看到所有的資料,過往職業法官在審理中,在現行刑事訴訟法底下罪責與量刑程序雖未明確二分,但兩者相互影響的情況不明顯。然而,在國民法官制度下量刑程序成為一個全新且空白的戰場。顏老師說,過去即便在辯護人進行無罪答辯後,被告仍經法院認為有罪,法院即會依過往判決經驗量刑;然而,對於國民法官而言,量刑並非生活經驗的一環,僅能透過法官釋義、檢辯雙方量刑出證資料加以判斷。因此,若沒有好的資料提供方式,那麼將會淪於單純以資料數量、而非品質來審酌,例如,辯方若做無罪論告、而並未提供量刑資料,如此在認定有罪之後,國民法官在量刑評議階段,手上所掌握的僅有檢方所提供的證據;再以台灣現今定罪率95%而言,最終的決定恐將以檢方所求刑度為主。在此顏老師也建議辯護人,未來如有遇到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針對量刑部分仍要提出資料供國民法官參考,作為量刑底線,否則恐變為全面失守;儘管如此實與無罪主張有諸多矛盾。

顏老師最後再次表示對張老師的研究在量刑程序的重要性,詳細爬梳了量刑因子與法院態度,本土研究對實務工作者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尤其在特別預防或一般預防上可以如何論理說明,實有助於在相關案件中讓被告的處境可被具體考量。回到防治冤案的討論,有關程序面有嚴謹規範(例如定罪、量刑程序二分),是否就能減少冤錯案的發生?顏老師未做論斷而持保留態度,但可確定的是,若程序不嚴謹、結果想必更糟,因此,重視程序面至少對被告的保障更加完備。

 

顏榕助理教授

〈民主化初期冤案救援初探:以蘇建和案與蘇炳坤案為中心〉

林政佑老師:現代冤案與身體脆弱性的脫離,以及科學辦案帶來的科學權威,使社會大眾的冤罪意識降低

林政佑老師的研究以〈民主化初期冤案救援初探:以蘇建和案與蘇炳坤案為中心〉為題,試圖探討民主化之後到2000年蘇建和案開啟再審、蘇炳坤案特赦為止,這一段時期冤案救援運動是如何展開的; 並以此為引,討論:要如何啟動人民願意投入冤案救援?又九〇年代、也就是民主化初期人民對於「冤」的想像為何?又是什麼因素使蘇建和案得以開啟再審,蘇炳坤案卻無法?林老師爬梳整理了諸多相關資料,試著回答這些問題。林老師首先指出蘇炳坤案、蘇建和案於2000年前後為何開啟再審的結果不同,認為這需要從司法體系內外的差異、乃至於從整體台灣社會的狀況來討論。在蘇炳坤案中,源自司法體系內部的冤案救援較多,聲援者相信蘇炳坤實際沒有做、物證也不足證明其有罪的人,可惜當時沒能開啟再審;蘇建和案中,司法體系內部的支援比重較少,反而是司法體系外部的聲援較多,動員規模甚至可謂九〇年代社會運動的代表。林老師總結蘇建和案能開啟再審的原因,主要在於承審法官們感受到了社會對該案的質疑和關注,並且基於再審法制的意旨,願意抱持著開放的態度提供再審機會。

林老師進一步說明在過去傳統的事實證據觀下,供述證據比物證還要重要,甚至會以刑求作為矯治的手段,在時間與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就會提高使用刑求的可能性。而現在冤案救援多以協力代替對抗,與九〇年代蘇建和案救援的情形、策略、社會動員幅度有所不同。

最後,林老師說明刑求在台灣的發展進程,點出隨著刑求造成的冤案逐漸減少,冤案救援的主軸轉為「物證」此類科學證據的真偽之爭,而不若從前刑求與「身體脆弱性」的關係容易引起他人情感支持、甚至進一步投入救援,號召大眾聲援的強度變得相當有限。另外,現代人對於冤案的想像不少停留在刑求逼供,代表大眾的冤案意識薄弱,科學辦案的概念雖能有效減少冤案,卻容易出現科學權威,形成冤案認識的高牆。因此,當現代冤案爭點轉為科學證據,就會面臨兩道高牆,一道高牆是法律,另外一道高牆是科學。有鑒於社會大眾需要具備冤罪意識才能有效避免悲劇的出現,林老師指出冤罪意識的培養不再只僅是法律知識的掌握,還要包含對於科學證據的理解,冤案救援是一場「異業結合」的運動,需要各面向與組織的協力,才能讓社會和國家意識到司法的問題並促進改革。

林政佑助理教授

李佳玟老師:若將冤案救援視為運動,作為研究客體有其重要性;而冤獄救援與廢死議題往往是綁在一起的。

在進入報告與談之前,李佳玟老師以冤案研究為開端、從平冤2014年譯書《路人變被告》一書談起,究竟實質無辜之人為何被仍定罪?李老師認為法律人都應該要擁有這本美國冤案成因研究:在當代司法體制中,為何在法官、檢察官、警察等人沒有要故意為惡的前提下、冤案仍然發生?此即形成了冤案研究的重心。而我們又如何把他國的冤案研究帶到台灣?這些議題仍有賴同時進行本土觀察,例如指認如何進行、證據如何採集、如何保管,法院是否關注這些問題…等,過去陸續有對這些主題的研究。林政佑老師的研究,即是偏屬從個案救援、司法改革等社會運動的角度談起,同時也與民主化的歷程有相關,例如,司改會的成立與蘇建和案的救援相伴相生。民主化之前確實有冤案發生,不過有關冤案救援成為行動如何可能?戒嚴時代不可能有集體社會運動,就連民主化初期的冤案救援都有許多的問題;挑戰國家權威的行動,是當權者所忌諱的,若不只從冤案成因和救援對策來看,而是從運動策略、組織進行學術探討,則有許多可以加以研究的內容。

李老師進一步說明,民主化初期的冤案救援涉及時代背景,可探討作為一種集體行動、救援如何可能發生;若將冤案救援視為運動,其興起背景即可做前後對照:包含可從民主化前、民主化初期、以及民主化成熟之後來看運動的興起。而這樣的運動往往是異業結合,涵蓋了許多不同類型的組織團體。甚至到了2012年平冤協會成立,其產生的背景、組織型態,以及組織化後帶來什麼樣的影響,採用何種策略,與現行體制對抗或是合作、以及不同策略對現行體制帶來的影響等,都有許多可進一步討論的面向。稍不同於創造權利、訴諸立法改變的運動方式,冤案運動主要動員了一群人讓法院意識到案件問題,而可能再爭執再審門檻的標準時,司法本身也成為冤案救援的對象,例如2015、2016年再審門檻改革,也是一個運動的成果,雖是組織化的運動成果,但就此影響了未來冤案救援方式。回到蘇炳坤案來看,在20世紀末期無法提起再審、以及2016年開啟再審的結果,不只是環境變化,也與法制框架有關。這樣的變動並不單純是法律自然進步發展,而是運動的成果。

李老師認為,若研究冤案救援不單純只是學術興趣,而是希望帶來成果,以運動作為研究客體是有其重要性的。不過她也提醒,在做此類研究時對研究者的挑戰,是容易從眼前研究對象做出結論,誤將個案的特徵看作是對整個時代的理解,導致結果有限,或可透過將時間軸拉長來避免這樣的情形——例如本研究比較民主化前、後的變化,如此可提出更多不同面向的問題並回答。最後,李老師另外提出幾個可進行冤案研究的案例和觀點。以邱和順案為例,為何沒有達到足夠強的冤案救援程度、開啟再審?在2011年速審法通過後仍然定讞的包含謝志宏、邱和順等案件,為何此類爭議性大的案件,反而2000年後、民主制度已趨成熟的情況下定讞?在進行這些討論前,李教授認為在此類社會運動研究中,心理應有對比,例如台灣冤案整體情形、或其他國家的冤案救援特徵、或司法制度與司法權威的關係等,如此才能更小心的下結論。

李老師說,冤案救援運動的意義,可與政治氛圍、組織結構、或台灣繼受法的框架等變遷脈絡一併討論,其他包含外國冤案救援結果對台灣的影響,甚而在組織化(指成立平冤協會)後對「冤案」的定義及標準,都是可以進一步探究的問題。回到本篇研究報告本身,李老師認為對於民主化初期如何界定、冤案救援運動與其他運動、其他議題的關係,如廢除死刑對冤案標準的影響,冤案救援與廢死議題往往是綁在一起的。總體而言,冤案意識在社會議題研究上是具有意義的切入角度,可以使更多相關議題可以進一步被挖掘出來。

李佳玟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