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演講側記|關於供述鑑定之鑑定方法】
記錄|曾閔
編輯|謝佳恩、韋昱安
2023平冤論壇次日,我們邀請到多次擔任法院鑑定人的趙儀珊教授來向與會者分享關於供述鑑定之鑑定方法。一開始,趙老師先向聽眾們說明她針對「警詢筆錄」多年的研究經歷,因為對於法院而言,此為是否有鑑定人資格的重要判斷依據,將直接影響到是否要讓其鑑定該案之供述證據。
供述鑑定的評估
在做供述鑑定或評估自白者的鑑定時,「被詢問者可能在什麼樣的因素影響下,做出這個陳述?」是鑑定人所關心的,故會針對被鑑定者的每一句進行評估與分析。實務上,根據法院的需求與刑事訴訟程序的階段不同,主要分為偵查階段、審理階段兩個面向進行供述鑑定的評估。
在偵查階段,鑑定人多以專家鑑定人或協助司法詢問之專業人員身分,針對「證人、嫌疑人提供的證詞或自白」、「警詢或偵訊的品質」等進行評估。針對前者,必須評估受鑑定人說了什麼、在什麼樣的狀況下以什麼身分說的,接著從受鑑定人的行為與反應綜合評估,最後做出鑑定意見;後者則是於警察、檢察官進行訊問時,提供「是否有暗示性、誘導性訊問」之意見。
當案件進入一審判決前、判刑前或二審等審理階段時,鑑定人轉為鑑定「被質疑之事項」,例如針對某方證詞、自白可信度與警詢、檢察官偵訊品質等提供鑑定意見。講到這裡,趙老師特別提醒到,鑑定人只能針對:1. 是否出於真實記憶而為陳述、2. 證詞是否受汙染、3. 詢問時受外界影響之可能性等項目進行鑑定,而不能判斷證詞的可信性。
那麼要做這樣的鑑定,需要有哪些資料呢?光有筆錄是不夠的,最常見的是需要有錄影音檔與逐字稿。趙老師提到,有聲音無影像、有影像無聲音的檔案都會因為某些細微的肢體動作或是聲音並未顯現而影響到鑑定結果,因此最理想的狀態是聲音與影像兼具的鑑定資料。此外,在諮商輔導、精神鑑定的資料上,比較重要的是「一致性」,例如家長與師長對受鑑定人的評語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則可能需要第三人的說法以利鑑定的進行。
供述鑑定的評估事項
接著,趙老師提到她在評估時會考量的五個事項。
- 受詢問者的作證或陳述能力
在供述鑑定報告中,需要先讓法官了解受鑑定人平常是什麼樣的一個人,如此,法官才能夠判斷在詢問過程中,受詢問者的表現是否正常?與平時是否有所差異?也才能夠去分析其作出的陳述背後可能受到什麼樣的影響。因此,受詢問者在陳述案件前和陳述案件的過程所表現的陳述能力,是重要的。另外,詢問者的評估結果亦是判斷受詢問者作證或陳述能力的重要指標。趙老師舉例:當兒童證人被證實無法正確進行時間的判斷,在詢問時便不需要執著於「時間」,而以其他相關細節去補充、釐清。最後趙老師提醒,參考家屬、社工的陳述時仍需要小心,因為受詢問者在不同場合,對不同人可能會有不一樣的表現。
- 暗示或誘導性問題之比例及影響
隨著科學研究發展,現今分析問答的方式已相較以往進步。在逐字稿的分析上,如今多以編碼(Coding)的方式進行。將問題編碼的重要性在於,將問題分為選擇性問題、開放性問題等不同種類的問題後,可以根據學術界研究的結果了解每一種類型的問題會有什麼樣的效果與影響。當然這一切的前提在於,要有足夠完整的資料與數據,才有辦法進行分析。談到這裡,趙老師放慢語速強調到:「不能只看筆錄。」需要完整逐字稿而非僅筆錄才能進行分析,是因為筆錄是逐字稿統整後的結果,若只看筆錄將難以了解到呈現的結果是否為透過「重複詢問之暗示性」而獲得。所謂「重複詢問之暗示性」指的是即使被詢問者已回答不知道、沒有等否定答案,詢問者仍不斷的重複同一個問題(且通常為封閉式問題),目的是為了問出其希望得到的答案。
從逐字稿中可以發現,透過這樣的重複詢問獲得最終答案前,被詢問者的回答多會出現前後不一的情形。然而這樣暗示、誘導性的問題是僅看筆錄無法觀察到的。
- 詢問工具之使用實務經驗上,在詢問過程中(特別是兒童妨礙性自主的案件)使用偵訊娃娃,可能會讓兒童證人分心。先不論在妨礙性自主的案件中,偵訊娃娃的使用本就有所爭議與風險,趙老師提到實務上,有些兒童證人無法使用娃娃來代表身體,而是將其視為玩具,因此將偵訊娃娃當作詢問之工具,證詞本身就有被汙染的風險。
- 他人之影響在詢問過程中,家屬、社工與第三方人士在場,幫忙受詢問者回答、補充相關細節的行為,都可能導致受詢者被影響或陳述受汙染。
- 其他可能影響證詞之心理因素有一些脆弱性證人可能無法理解大人的語言(例如:不了解清醒的意思);或者是當詢問者使用威脅或引誘的方式,例如:向其表示「不講就沒辦法幫你抓壞人、回答問題就讓你去玩。」等,都是可能影響證詞的因素。
造成錯誤自白風險之原因
至於為何會產生虛假的自白?趙老師解釋,當受詢問者因為受傷等原因導致身體狀況不佳,或是在睡眠不足的狀態下出現疲勞詢問的狀況,又或是遭受刑求、逼供,都是可能造成受詢問者做出「錯誤自白」的原因。此外另一個可能造成錯誤自白的風險的原因,是詢問者本身的偏誤。
當詢問者在假定被詢問者是有罪的情況下進行訊問,也就意味著其並未考量到嫌疑人的無辜性,除了可能導致有利證據被忽略外,也可能讓詢問者誘導被詢問者確認有罪事實,致使詢問充滿汙染資訊。
鑑定結論
在歷經前述評估、鑑定的過程後,鑑定人需要產出一份鑑定結論。趙老師向聽眾分享,不論受鑑定者是被害人、證人或是嫌疑人,她都會根據以下三點綜合判斷後再做結論。
- 當事人的身心特質或是案件性質(如:家暴案、殺警案等較為特殊之案件)
- 針對不同詢問情境(如:對警察、檢察官的說法是否一致),與詢問者討論評估結果
- 分析警詢、偵訊過程或審理階段中,詢問者的詢問方式對被告的影響
談到這裡,趙老師再度強調,針對可信度、被告是否有罪等問題,專家鑑定人是無法提供意見或結論的。演講尾聲,趙老師也以鑑定人該有的態度提醒我們:鑑定人不能事先對被鑑定的對象有任何認識,否則會影響心證的結果、增加確認偏誤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