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一個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經過歷審的判決確定後,可以擔保完美無缺,不會有冤錯案,因此刑事判決確定後,一定要有非常救濟制度,且必須有效的非常救濟制度,才能平反冤錯案。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制度,是檢察總長獨攬的非常上訴,以及被告可以直接聲請的再審。
關於非常上訴,第五屆之前的監察院,如果提出調查報告,建議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70%的案件,檢察總長會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幾乎通通駁回,第五屆之後的監察院,如果提出調查報告,建議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不到三成的案件,檢察總長會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還是幾乎通通駁回。非常上訴制度無法成為有效平反冤錯案的制度。
關於再審,2015年雖有修法,但刑事再審聲請的核准率,沒有提升太多,從1.11%提升至1.66%,縱使刑事再審核准開啟,冤案不一定改判,再審制度也無法成為有效平反冤錯案的制度。
英國在1997年之前,刑事案件遭上訴駁回而確定之後,唯一申冤的途徑是向內政部長請求行政介入,在中央政府中的刑事政策部門之下,設置一個刑事案件小組(又稱C3小組),負責審查申請案件,並請內政部長將有「平反價值」的案件提交上訴法院,但內政部長每年收到700-800件申請案件,每年提交上訴法院的案件屈指可數,無法發揮平反冤錯案的效果。
1997年英國成立「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準自治非政府組織」,經由過濾與調查後,對於有罪判決的穩固性有合理懷疑時,提交上訴法院,CCRC於二十年來受理22,141件,提交上訴法院636件,占3%,上訴法院受理629件,允許421件的請求,讓數以百計的被告平反,多數人並自監獄中獲釋,相對於內政部的C3小組,確實有效發揮平反冤錯案的效果。
英國於1997年建立CCRC制度,是因為在此之前發生重大冤錯案,例如1972年Max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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