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十週年特展講座】冤案救援的前路?在國民法官上路之前 側記

講者|唐玉盈律師、林俊宏律師 記錄|焦郁婷 編修|顏思瑜 鑑於國民法官制度將於2023年上路,本場次邀請到唐玉盈律師及林俊宏律師,對此新制與冤案救援相關議題進行分享。 台日韓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比較 首先,玉盈律師透過比較日本裁判員及韓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說明其與台灣推行國民法官制度之間的差異。玉盈律師提到,我國主要是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為範本,凡是重大案件,就會有國民法官參與,和法官一起討論,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韓國則是由被告自行決定是否聲請陪審團審判,而實務上大多被告是希望聲請陪審制度的。按現行規定,我國由三個職業法官搭配六個國民法官一起討論,九人投票,以三分之二多數決來決定。 玉盈律師接著說道,為了解案件於國民法官審判及職業法官審判的情境下,被告「無罪率」的差異,她在查詢文獻後發現,日本的無罪率差異不大──雖然在裁判員制度下無罪率會略高一些,但整體而言無罪率仍低;而由被告聲請參審的韓國,經比較同一時期國民參審法庭的無罪率為5.9%(若含一部無罪則為8.7%),職業法官的無罪率則是3.1%,可初步推測陪審員傾向採取無罪推定。另外在韓國,職業法官可決定是否採納陪審員意見,經統計有91%會參採;而在不一致的29件案件中,有26件是法官推翻陪審團無罪決定,為有罪裁判。 台灣模擬法庭的情況 針對台灣的狀況,玉盈律師則以模擬法庭的結果進行比較,但她也強調,模擬時受限於審理時間,往往會簡化案件相關事實,並非基於完全相同的資料來認定。其中,有一起夫殺妻未遂的模擬案件,事實並沒有爭議,爭點在於被告有一段時間未遵循醫囑服用控制精神疾病的藥物,而國民法官最後認定被告無罪。 作為這件模擬案件辯護人的俊宏律師也回應,當時在模擬庭上,有傳鑑定人進行交互詰問,向國民法官說明被告為何會做出這樣的行為,並解釋被告是否具備認知、能否控制自己的行為,讓國民法官了解精神疾病如何在法律上被理解;然而,本件實際情形卻僅有書面鑑定報告,沒有傳喚鑑定人出庭。玉盈律師補充道,在現行國民法官制度下,證人與鑑定人原則上都應出庭進行交互詰問,因為國民法官在審理中沒有機會完整閱讀鑑定報告,因此需透過交互詰問的方式,將證據內容逐一呈現,讓國民法官用較白話的方式了解事實相關證據。她也指出,若本案是職業法官判決無罪,很可能會產生被告「裝病」的輿論,但作為一般人代表的國民法官,在本模擬案件中卻做出無罪的決定,值得反思。 另一起案例在模擬法庭中,則是一部無罪的結果。此案是兩人在互毆的情形下,一方跌倒失去意識,最後身亡。原判決認定,被告行為成立過失致死,一審甚至判處有期徒刑7年(最終處4年6月),但是到了模擬法庭,國民法官卻認為過失致死部分無須負責,只以故意傷害處有期徒刑2年6月。 玉盈律師接著說,若從平冤的角度探討國民法官制度,可能浮現的疑問是:在此制度下,冤案形成的機率是提升還是降低?這是模擬案件無法真正觀察到的部分。另外,關於國民法官的討論,最常提到的顧慮是職業法官的威權效應,但若以韓國的情況來看,其實不然;而我國的國民參審,究竟要採陪審制或參審制,司法界當初也有考量權威效應,經過一番討論。 對於新制,玉盈律師表示,檢方時常擔心國民法官較易「輕判」,如以模擬案件結果而言,國民法官確實對於「判處有罪」採取較保守、謹慎的態度,且所判刑度較低,或許是因為沒有人想成為冤案的製造者。另外,國民法官也希望能看到「確切」的證據再來定罪,但對檢方而言,多數案件不會是真的罪證確鑿,事實是需要靠調查堆疊出來的。在這樣的思維下,檢察官在審前準備程序中,可能會堅持提出某些不爭執事實的相關證據,來讓這些證據同時呈現的情形下,形成被告有罪的事實。對於此疑慮,玉盈律師也打上了一個問號:當檢方堅持納入這些證據時,堆疊出的究竟是犯罪事實,抑或是對於被告的偏見?   此外,關於國民法官法庭在評議時的座位分配,考量每位成員都是平等的,也避免威權效應,曾討論是否要採圓桌、沒有主持人或主導者的位置,最後可能因各法院的空間限制而未採納;然而,俊宏律師也對此提出質疑,無論是設計上安排圓桌,或是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穿插座位,只要有「職業法官」的存在,討論時就不可能平等;雖然國民法官有六人,看似比較多,但這就好比把三隻獅子跟六隻兔子關在一起,最終到底是會聽獅子,還是兔子的呢? 緊接著,玉盈律師再以三部與國民法官、法庭相關的戲劇舉例,指出劇中皆出現「有疑點就無法做決定」的角色,以此傳達審慎看待每件審判的態度。另外她也談到《冤罪論》中的「冤案意識」──這本書是日本前法官森炎的著作,他認為,每個案件都有冤案風險,應該抱持這樣的信念來看待所有刑事案件,不要覺得冤案是特例。最後,玉盈律師分享過去參與國民法庭的心得,認為審檢辯應建立共同責任目標:盡力協助法官做出正確的判決,減少造成認知偏誤的資訊,例如採取「卷證不併送」的作法,否則若讓檢方的有罪故事版本先進入法官的認知,接下來的審理恐怕只會注意到支持有罪的證據,而忽略了案件中的矛盾及疑點。 國民法官制度中的爭點 玉盈律師認為,現行新制比較有爭議的部分在於起訴書的記載方式。起訴書首先會送到法官手上,以確定起訴及審理範圍(例如究竟是殺人罪或肇事逃逸的公共危險罪),但其內容應盡可能簡化,列出時間地點、參與人、主張罪名即可,不應進入細節,因為人對於愈細節的描述,往往會覺得愈可信。而起訴書的用字也需經過適當的討論,若過於主觀,或參雜太多詮釋資訊,可能會影響國民法官的判讀。著名的記憶學者Elizabeth…

平冤雙週報 3/2-3/15

  袴田巖案 ① 袴田巖案恐冤獄48年! 全球關最久死刑犯…

【國際冤案】日本袴田事件再審開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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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鄭小春 編輯|焦郁婷 1966年6月,日本靜岡縣發生一家四口遭殺害的袴田事件,原本遭到死刑確定的被告袴田巖元先生(現年87歲),在(2023年)3月13日時獲得東京高等法院開啟再審的裁定。 袴田先生被指控殺害了味噌製造公司的老闆一家,於1980年遭判強盜殺人罪處死刑確定,在判決確定後,袴田先生一家與律師團隊不停地尋求再審的機會。而自2008年起,這已經是第二次再審聲請的審理了,靜岡地方法院於2014年裁定本案再審開啟、並釋放袴田先生。 本案的爭點是當時被認為是兇手的五件衣物上的「血跡」。該些衣物是在案件發生後一年兩個月,於案發現場附近、一座味噌工廠的味噌槽中發現的。在當時的調查筆錄等文件中,對於血跡的顏色描述是「深紅色」、「赤褐色」等,對此,辯護團隊提出主張,「衣物在味噌中浸泡了一年兩個月,並不會殘留紅色的血跡。」並且,考慮到袴田是在案發約兩個月後遭逮捕、羈押,而衣物是「在被發現以前,由袴田以外的第三人放進味噌槽」的,「袴田並不是兇手。」 雖然東京高等法院曾在2018年撤銷前開啟再審之裁定,但最高法院在2020年時,認定高等法院對於衣物上的血跡顏色變化問題「未充分審理」,並將東京高等法院的裁定撤銷發回。 在今(2023)年3月13日,東京高等法院針對本案作出開啟再審裁定,支持著們歡欣地在法院前表示「想哭的心情」、「趁著(被告)還活著時,宣告無罪吧」。而一直以來支持著袴田先生的姐姐,袴田秀子女士(90歲)則說道:「(從事件發生至今)已經奮鬥57年了,真的很高興。」 東京高院針對當時確定判決基礎——即這五件衣物表示意見,「我們無法否定有其他人將衣物藏起來,然後丟入味噌中浸泡的可能性。」以此指摘檢調機關有所隱瞞的可能性極高,「我們無法直接認定袴田先生真的是兇手。」 針對此案,靜岡縣清水市民所組織的袴田巖救援會秘書長——山崎俊樹——藉著其所獨立進行將五件衣物浸泡在味噌桶的實驗,表示:「做這個實驗非常值得,且具有重大的意義,這證明了那五件衣物並非兇嫌時犯案時所穿著的,也證明袴田先生根本不是兇手。希望檢察官不要提出無謂的特別抗告,我們將會盡全力讓這件案子進入再審程序。」 袴田先生尚未確定開始再審,檢察官仍得抗告。   #感謝平冤實習生協助翻譯整理 本篇整理自以下三則新聞: 1.…

【國際冤案】日本日野町強盜殺人案再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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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鄭小春 編輯|焦郁婷 大阪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抗告,裁定再審開始,檢察官再提出抗告 1984年日野町強盜殺人案,大阪高等法院維持再審決定。 本件案發於39年前(昭和59年,1984年),在日本滋賀縣日野町所發生的強盜殺人事件,本案被告阪原弘先生堅稱自己是被冤枉的,仍遭判決有罪確定,處無期徒刑,而在2011年於獄中逝世。2018年,大津地方法院以「偵查階段的自白有受到強迫的疑慮」等因素裁定本案開始再審。這是日本戰後,首次有遭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的無辜被告於死後再審的裁定,然而,檢察官對此提出抗告。今年(2023年)2月27日時,大阪高等法院以「自白的可信性基礎有所動搖」為由,認同大津地方法院再審裁定,駁回檢察官抗告。 本案申冤者阪原弘先生為日本賀縣日野町出身的工人,被控於昭和59年(1984年)的日野町,殺害一名經營酒店的69歲女性,並且搶奪其保險箱。他在75歲時於服刑期間去世(2011年)。針對強盜殺人罪的指控,阪垣先生即便始終堅持自己是受冤者,他仍然受處無期徒刑的確定判決。阪原先生在入監後也以「受到強迫而作成虛假自白」持續地要求再審,然而在平成23年時卻因病痛而死亡,其家屬亦不斷尋求再次審判以證明其無辜的機會。 大津地方法院在平成30年(2018年),以「偵查階段的自白有受到強迫的疑慮」等等因素判斷案件有疑、裁定再審,這是日本戰後,首度有死刑、無期徒刑案件在當事人死後肯認開啟再審的裁定,然而,檢察官對此提出即時抗告。     大阪高等法院的審判長石川恭司,針對阪原先生所描述的拋棄遺體的情境進行重建搜索,並根據當時的相片底片等等做出了指摘:「這並非行為人自己能夠順利進行的,其中不排除受到警察誘導的可能性,自白是否具有任意性,令人生疑。這些發言有可能並非出於犯人,自白的可信性基礎是有所動搖的。」、「相關人員提出的新證詞亦與行為人的不在場證明相一致,不在場證明是否為謊言則值得懷疑。」並認定依這些新事證顯然應該做出無罪判決,此一裁定若經確定,未來阪原的案件將重新進行審理。 法院門口阪原弘先生的長子阪原弘次先生表示:「非常感謝大家。大津地院的裁定剛作成時雖然開心,但今天也真的非常地高興。多虧有大家的協助,今天才能夠收到那麼好的消息。」弘次先生當場便打了電話給待在家中的母親與釉子小姐(つや子),並向眾人表示:「母親高興得不知所措,只說『太好了,都是託了大家的福。』這個裁定對我們來說當然是好消息,母親一直都是最翹首盼望的,真的很高興能把這個好消息告訴她。」 弘次先生說道:「聽到裁定結果當下心跳得很快,但由衷地感到高興。接下來,終於能夠向再審無罪的目標前進一步了。從父親被逮捕至今已過了35年漫長的歲月。衷心期盼能夠早日開啟再審,並且期待著和母親與兄弟一起收到無罪判決的那一日。」     律師團的團長伊賀興一表示: 「因為檢察官以不正當理由提起即時抗告,高院審理又多花費四年半的時間,對於此事我們仍感到憤怒。這四年半來,我們全力以赴,就是為了維持大津地院開啟再審的決定。希望能到阪原先生的墓前告訴他此一消息,即便只有些許,也希望能夠令他的痛苦稍有緩解。」 大阪高等檢察署表示遺憾 裁定當日,即時抗告遭駁回的大阪高等檢察廳的副檢察官,小弓場文彥對此則表示:「對於高院沒有接受檢察官的主張感到很遺憾。對於裁定的內容將再進一步細細檢驗,以應對接下來的挑戰。」 大津地檢:「無法多做回應」 關於即時抗告遭駁回一事,大津地方檢察廳的副檢察官伊藤亨則回應,「對此並無表達評論的立場,無法多做回應。」 滋賀縣警方不做評論 關於即時抗告遭駁回一事,滋賀縣警察本部的立場則是,「這是檢察廳正在處理的事項,滋賀縣警察對此並不願多做回應。」 前法官:「妥適的裁判」 對於大阪高等法院開啟再審程序的決定,作為前刑事庭法官,目前就任於法政大學法科大學院(按:相當於法律研究所)的水野智幸教授表示:「指出了確定判決所採認證據的脆弱性,適用了『有疑唯利被告原則』的妥適裁判。作為判斷根據的底片,是檢察官在再審請求的審理程序中第一次提出,然而,這樣的證據早應該要在原先的刑事審理程序中明確開示。」 除此之外,再審聲請受到法院許可前,阪垣先生已經過世,對於其家屬強烈要求再審一事,水野智幸教授亦作出批判,「當事人在活著的時候,對於獲得無罪判決一定有著強烈的渴望,而為了不再延宕再審准駁與否的審理,應以法律做出更具體的規定。」 日本律師聯合會:「須改正再審法」 對於39年前滋賀縣日野町發生的強盜殺人案件,大阪高等法院做出了再審的決定,決定要重新審判,就此,日本全國律師聯合會則召開了記者會,將以此次的裁定作為契機,呼籲有關機關應儘速將再審程序相關的法律進行修正。 記者會上,在日本全國律師聯合會中,擔任再審法改正實踐部代理部長的律師,鴨志田祐美表示,「對於再審確定開啟的裁定感到非常高興,然而從地院的裁判至今已經過了4年7個月。即使聲請再審的當事人年事已高,卻仍因檢察官的聲明不服而遲遲無法開啟再審。為何會有這些冤獄的產生?檢察官是否有未開示的證據?這些都希望能夠透過修改現行法改善。」 再審程序相關的法律,已經超過70年未進行過任何的改革,對於聲請再審程序時間過長,侵害受冤者的訴訟權,以及證據開示、檢察官聲明不服等程序,日本全國律師聯合會呼籲應儘速修改相關規定。 日本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會長,小林元治表示:「這次的裁定中,再度認識到證據開示的重要性。」除此之外,他也非常強調修改法律的必要性:「以錯誤的偵查結果立案,這當中法官也犯了錯。然而,能夠糾正此一錯誤的法律規範卻十分不足,而這才是最大的問題根源。」 七天後,檢察官向最高法院提起特別抗告 大阪高等檢察廳在3月6日就大阪高等法院的再審開始裁定提出特別抗告,希望能夠撤回裁定。副檢察官小弓場文彥表示:「對於本次的裁定實在難以接受,所以提出了特別抗告,希望能夠請求法院作出一個妥適、正確的判決。」 辯護律師團隊:「這是毫無理由地拖延。」 最高法院收到檢察官的特別抗告後,辯護律師團隊的團長伊賀興一回應道:「此次的特別抗告只不過是毫無理由的拖延罷了,對於這件事我們感到非常憤怒。我們將會為了讓最高法院能夠堅定地駁回這次的抗告而拼盡全力。」 阪原弘的家人:「對此感到憤慨。」 阪原弘先生的長子,阪原弘次先生(61歲)也批評了檢方的做法。弘次先生說道:「我聽到大阪高等檢察廳提出了特別抗告時,實在是感到非常震驚。這難道就是所謂的檢察官嗎?令我感到憤怒的是,這難道是從事著法律工作的人能做出來的嗎?」接著,弘次先生更表示:「我們已經耗費了35年,在這如此漫長的歲月裡,我們不停地訴說著父親的清白。大阪高等檢察廳不應該恣意耽誤恢復父親名譽的時間。」 本篇整理自以下兩則新聞: 1.39年前の滋賀…

【十週年特展紀錄片放映】《我的紀念日》 側記

講者|金聖雄導演、謝煜偉教授 記錄|劉子宸 編修|焦郁婷 在平冤十週年特展的尾聲,我們一起觀賞了金聖雄導演執導的紀錄片《我的紀念日》。這次也特別邀請到金聖雄導演和謝煜偉教授參與映後座談,與觀眾分享導演的拍攝理念與心路歷程,以及台灣和日本冤獄平反故事的交流。 金聖雄導演與《我的紀念日》 金聖雄導演在過去十二年創作了四部電影,常常被人開玩笑地說是冤案專門的導演。之所以會開始為日本的冤案製作紀錄片,是因為在2010年遇見了1963年狹山事件的冤案當事人石川先生。了解這個案件之後,明白冤案是國家不合理地造成了人權侵害,而這點正觸動了導演的內心;也由於金導演本身就是在從事電影相關工作,便希望能夠透過紀錄片的方式告訴社會大眾這樣的事情。 在製作紀錄片的過程中,金導演一再感受到衝擊,他表示以前覺得警察是正義的一方,會好好處理司法案件,但後來才發現事情並不是自己所以為的那樣。儘管如此,他內心仍然深深地被這些故事觸動:雖然冤案當事人遭遇如此不合理的事情,但他們多半都非常直率、開朗、樂觀,因而讓金導演更希望能向觀眾傳達他們的精神與魅力。 就如同本片的主角櫻井先生,他被囚禁在獄中二十九年,但是面對鏡頭,他卻說出了「被關是幸福的事情」這樣的話。為什麼能夠這樣思考呢?「人生不是只有黑白,會失去一些東西,但也會獲得一些東西。」金聖雄導演就是以著櫻井先生的座右銘為主軸,製作了《我的紀念日》。 這部紀錄片的名稱《我的紀念日》,其實是櫻井先生在獄中寫下的一首詩,金導演解釋道,以紀念日為主題,我們可以看見櫻井先生所定下的日子都是帶有諷刺與絕望的,如被定罪的日子、雙親過世的日子、無期徒刑確定的日子;然而,這些客觀角度上看起來很黑暗的日子,卻被他定為紀念日,櫻井先生並沒有因為被冤枉就絕望地放棄,他在獄中仍然認真地過生活,在出獄後也開始工作、後來結婚,也重新為案件翻案、並獲得國賠,寫下了逆轉的故事。 櫻井先生曾說:「我運氣不好,並不代表我不幸福。」對他來說,運氣好壞並不是由自己決定的,但幸福與否卻能夠掌握在自己心中。金導演在深深地被櫻井先生觸動後,便以這樣的話語,作為紀錄片結尾的註腳,同時也希望藉由櫻井的紀錄片,能帶給那些尚未平反的被冤者們一點移情。   觀影者的觸動與回饋 在金導演的分享之後,我們請謝煜偉教授也簡單地分享一下觀影心得,謝教授談到,櫻井先生在片頭與片尾都有唱一首歌,叫做《金木樨》,…

2023年01月捐款徵信

無罪絕非從天而降,而必須仰賴各界的支持、付出與努力。 感謝社會大眾的支持與聲援,陪伴平冤走過2022年成立十週年的重要時刻,我們於2023年新年的初始,即迎來平冤第14起平反案件林金貴案,最高法院於1月11日針對林金貴冤案駁回檢察官上訴,林金貴無罪確定(最高法院審理111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經歷16年的奮鬥,終迎來清白比金貴的結果! 2023年01月份,平冤協會共獲得…

平冤雙週報 2/16-3/1

  國際冤案 ①日本1984年強盜殺人案警涉偽證…

【平冤十週年特展座談】淺談偵查中辯護制度的發展 側記

講者|尤伯祥律師 記錄|陳胤良 編修|蘇敬雯 在平冤協會十週年特展,我們邀請到尤伯祥律師來和民眾們分享偵查中辯護制度的發展歷程。 偵查中辯護是避免冤案的第一道防線 講座開始時,尤律師先向聽眾們解釋偵查中辯護為何如此重要。很多時候,冤案救援談的是開啟再審、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平反過程,因此大眾可能產生疑惑:「偵查與冤案有何關聯?」回憶起過去的經驗,尤律師表示冤案的形成經常是從偵查階段就埋下發生的主因,因此有一位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就坐在犯罪嫌疑人旁邊是非常重要的。 接著,尤律師開始解釋偵查中辯護制度的發展歷史。在民國71年之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並無偵查中辯護制度,是直到民國71年才修法的。相較於當時的德國、日本,那時的修法算是相當先進,至於修法的理由則是當時發生的「李師科案」──李師科殺警奪槍後搶劫銀行,得款530餘萬,政府公布畫像並懸賞線報,結果王迎先卻被舉報,在「大膽假設,用力求證」的辦案風氣下,王迎先在被警方帶出尋找贓款與做案工具後,跳下秀朗橋而死,而後李師科落網,真相始水落石出。 當然,李師科案對於立法的影響頗為深遠,但立法背後的推力更和當時的社會氛圍大有關係。在威權統治時期,情治偵查人員慣於刑求取供是眾所周知的事,舉例而言,民國69年的美麗島大審,每一個被告都在法官面前翻供並稱遭到刑求,且大審後更發生林宅血案。除此之外,同一時期的陳文成教授遭警總帶走後陳屍校園。這一連串的事件讓蔣經國政權的社會控制受到動搖,律師公會因此請黨外立委提案引進偵查中辯護制度,執政黨與提案立委在議會中角力後,引進了偵查中辯護制度的雛型,准許偵查中被告委任辯護人,辯護人並得於偵訊時到場陪同,並為「補償」檢、警而相應給予擴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