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請司法面對盧正:呼籲檢察機關為死刑冤案盧正發動非常救濟
【時間】2024年1月18日(四)上午10:00-上午11:00
【地點】最高檢察署(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發言】
- 羅士翔執行長(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 文 聞律師(盧正原救援律師)
- 葉建廷律師(盧正案義務辯護律師團)
- 陳安安律師(盧正案義務辯護律師團)
- 陳于晴律師(盧正案義務辯護律師團)
- 林欣怡執行長(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 林士勛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救援組副召集人)
- 蔡崇隆導演(《島國殺人紀事2:盧正案》導演,預錄影片)
【主辦單位】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共同聲援】人本教育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說明】
1997年12月18日,台南市發生一起綁架撕票案,案情膠著一個月後,1998年1月16日下午2點30分,盧正經警方通知到案「協助」調查,在遭留置長達三十一小時後,盧正作出虛偽自白,並於同年1月18日遭收押盧正——這一日,成為盧正失去自由、最終失去生命的起點。盧正後於2000年6月死刑確定,並於同年9月7日執行死刑。盧正至死前仍在喊冤。
2024年1月18日,在盧正被收押二十六年後,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盧正案義務辯護律師團、聲援團體與志工,帶著多項足以凸顯本案疏漏、彰顯盧正清白的新證據,來到最高檢察署叩門,請求檢察機關依〈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下稱最高檢審查死刑要點),審查盧正案件,並予以救濟。
以下摘錄記者會現場發言:
文聞律師:31小時違法羈押是毒樹,而盧正的自白正是毒樹的果實,衍生出一場草菅人命的悲劇。
當年就積極為盧正辯護的文聞律師,在今日也來到最高檢察署門口,痛陳本案的諸多疑點。文律師表示,本案問題重重,今日就是希望能夠帶領大家重返當年的偵審過程,看看本案在今日「是否還禁得起司法的檢驗」。
文律師率先指出,本案最關鍵的問題,就是盧正遭到違法羈押的那31小時,而「這31小時導致了違法自白」。他表示,學習法律的人必然都知道「毒樹果實理論」,以本案而言,盧正遭違法羈押的31小時是毒樹,而盧正自白正是毒樹的果實,不僅衍生出一連串荒誕、不合常理的發展。例如,盧正雖然自白,但他根本搞不清楚案件的重要關鍵細節,舉凡行兇方法、工具、犯案時間、犯罪地點,全都跟客觀物證不符。例如,偵審過程不僅已有血型、指紋的鑑定結果排除盧正,但這卻未受審酌。例如,其他未鑑驗出結果之扣案物證不僅未行檢驗,甚至還失蹤,「人命關天,重要證物卻不翼而飛。」
本案關鍵物證,也就是兇器,其搜索與認定過程也問題重重。例如,警方認定的犯案工具有美工刀、膠帶、襪子、鞋帶,而警方除了鞋帶之外,卻完全搜不到其他工具。如果盧正真的是兇手的話,怎麼可能湮滅了其他工具,卻未處理鞋帶,任憑警方在一個月後搜索?實際上,文律師提醒,當年就連檢察官自己都認為扣案的鞋帶「不是」凶器,但法院卻照樣買單;二審法院原本認為兇器還有疑問,要律師找法醫彙整,最後卻又出爾反爾,未做此項調查,就驟下死刑判決。文律師沉痛表示,違法羈押開啟了種種錯誤,但法院卻將錯就錯,判盧正有罪,完全就是「一場草菅人命的悲劇。」
文律師在發言時提到,本案案發迄今已經二十六個年頭,他每每想到本案,就覺得「非常無奈、相當失望,所幸今天似乎看到一點點希望」,他衷心期待,透過平冤協會、義務辯護律師團與聲援團體的努力之下,能夠早日看到「盧正案撥雲見日、重見光明」。
陳安安律師:當判決過於偏重自白,發生誤判的危險就很高,而盧正的自白充滿了多項風險因子,錯誤可能性很高。
平冤協會在2019年接獲盧正家人來信,立案救援後,即召集、組成義務辯護律師團,希望能為本案找到更多新事證。律師團成員陳安安律師表示,目前律師團已經累積了四項足以聲請再審的新事由,並有兩項事由足以挑戰盧正當年的那份「有毒」自白。
陳律師表示,原確定判決大幅倚憑盧正的自白做為基礎,還花了很大篇幅解釋法院何以認同盧正自白具任意性、真實性。但她提醒,「當判決過於偏重自白,發生誤判的危險就很高」。為了判斷盧正的自白的任意性、真實性,律師團委託國立臺灣大學心理系趙儀珊教授,針對盧正的自白進行供述鑑定,趙教授在鑑定結果中明確指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很低,自白為錯誤的可能性很高。」
陳律師指出,盧正在於1998年1月16日下午走入五分局後,在兩天內就密集地做了四次訊問、一次凌晨的現場模擬,這兩天內「至多」只有休息10小時。除此長時間羈押、疲勞訊問的問題外,本案無論是訊問還是現場模擬的過程之中,訊問者多採高度誘導的偵訊方式,不僅容忍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在場,提供紙條、指導、建議,細究盧正的筆錄更可以發現,大部分時候警察對案件的描述,反而都比盧正多,盧正只不過是循著問題回答、覆述,或者根據警方事先設定好的選項中「做選擇」;甚至,如果盧正「答錯了」,警方還會重複問題,反覆要盧正照著警方想要的方向回答。
除了趙教授的鑑定意見之外,警方在訊問過程的種種疏失,其實早在2002年,經監察院指摘。監察院不只提案糾正,更明確列出警方訊問過程中的11項疏失。負責主辦本案的員警,後來也因為涉及其中6項違失,而經台南市警察局懲處記申誡2次。陳律師提醒,根據2015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如果「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等調查人員,如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得聲請再審。換言之,該懲戒處分,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之再審事由,構成本次律師團所準備的再審事由之一。
陳于晴律師:期待最高檢能接下本案救援的接力棒,跟我們一起跑向盧正清白的終點。
同為本案義務辯護律師團成員的陳于晴律師呼應,正因為盧正並非真實經歷過這樁犯罪的人,所以他講述、拼湊的故事版本才會有所缺漏,難以與相關的物證、科學跡證相互勾稽。
雖然大家不斷追究「盧正究竟說了什麼?」,但已經遭到國家錯誤執行、喪失生命的盧正,再也沒辦法用自己的聲音告訴我們真相。因此,辯護律師團也嘗試用科學實驗的方式,回過頭來查核盧正自白的內容在科學上是否真的「可能發生」。律師團分別委託了國立臺灣大學昆蟲學系蕭旭峰教授,以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的鑑識專家藍錦龍,分別從法醫昆蟲學與模擬實驗,來尋找盧正自白犯罪過程中「反現實」的地方。
首先,蕭旭峰教授採用模擬豬隻試驗,重現法院判決所認定的案發現場。在確定棄屍現場地貌無重大改變後,蕭教授以本案相同死亡方式、處理手法、棄屍地點及相近之氣溫、日出日落時間,重現案發現場。結果發現,若依照法院認定的死後間隔時間,將不可能產出死者當時經尋獲的屍體狀態與「昆蟲相」。依據蕭教授的分析,死者較有可能於尋獲當日(即1997年12月19日)稍早方遭棄置於現場,如此一來屍體才可能符合實際蒐證畫面所呈現之狀態。
接著,藍錦龍股長也採取重建模擬實驗的方是,檢核原判決認定的犯罪方式,和現場跡證有哪些矛盾之處。藍股長總共施作兩個實驗,分別檢視要如何「以襪子套手」拉扯與纏繞膠帶。結果顯示,部分廠牌之膠帶,無法在雙手套上白色運動襪之情況下扯斷,拉扯後會呈現扭曲長條狀。又縱使部分能扯斷之膠帶品牌,其斷口亦呈現扭曲不平整,並沾有白色細小纖維。換言之,原確定判決所採之盧正自白所述之內容顯與死者身上之物證不符。
陳律師作結,根據以上幾個科學實驗結果可以知道,盧正自白的犯罪過程、犯罪經過,幾乎全都與科學事實與客觀物證不符,「最後的有罪判決卻完完全全地倚靠這樣一個荒謬、悖於真實的故事。但這樣的故事,我們不能接受。」最後,她表示:「盧正的救援歷程已經來到二十多年,希望最高檢接下這個接力棒,跟我們一起跑向盧正清白的終點。」
葉建廷律師:我們深信盧正絕對是無辜的,期待台灣經過二十四年的準備與改變後,能夠重新面對盧正。
曾經參與多起台灣冤案救援行動的葉建廷律師指出,記者會之所以在今日(1/18)舉行,正是因為二十六年前的今天,是盧正被台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的日子,在此之後,盧正就再也沒有回到他家人身邊,歷經一、二、三審有罪確定,死刑執行。葉律師沉痛地表示,本案雖然不是他第一起為死刑冤案辯護的案件,「但卻是最沉重的一次,因為盧正已經不在人世。」
他指出,本案有指紋比對、有毛髮,有諸多事證,關注冤案的朋友都知道,這些事證都很可能是冤案平反的關鍵,在美國至今已經有超過三百件的救援案件,是透過再鑑定來平反,而證物再比對甚至可以告訴我們真兇何人。然而,當時的司法系統卻什麼都不做,驟下死刑判決,「這是2000年時司法怠惰造成的結果。」儘管文聞律師、司改會救援團隊與盧正的兩位姊姊當年就有這樣的視野,知道科學證據能夠證明盧正的清白,但遺憾的是,二十四年前的司法並沒能跟上文律師與盧姐姐的腳步。
如同過往多起死刑冤案一樣,盧正案是個具有虛偽自白的冤錯案。但葉律師提問道:「如果蓋上自白,只看客觀證據,以現在司法系統的角度,真的有辦法判盧正死刑嗎?」綜合既有的卷證、新科學的分析結果,從司法心理學、法醫昆蟲學、現場物證與重建,這些專家的意見全都告訴我們:盧正絕對是無辜的。
不過,葉律師表示,他相信台灣在歷經二十多年的改革、準備與進步之後,已經準備好重新面對盧正的案子;他也進一步指出,從鄭性澤案到謝志宏案,檢察官如果能夠加入冤案救援,無論是對於被冤者與救援團體來說,往往都是最大的助力。今天救援團體帶著這些新事證,來到最高檢門口,就是希望能夠邀請最高檢加入,成為讓盧正案平反的最主要助力。
民間團體齊力聲援,呼籲檢察機關加入,共同為盧正平冤
一場死刑冤案的平反,需要跨團體、跨單位的共同協力。除了平冤協會與義務救援律師團外,包括人本教育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都來到現場,聲援本案,並共同呼籲檢察機關一起加入。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首先回顧,2000年5月時,台灣著名死刑冤案蘇建和三人案因為新證據開啟再審,但同年的9月7日,盧正卻遭到執行。盧正、江國慶的死刑執行讓大家傷心,但其他尚待救援的死刑冤案卻令人憂心,這也是為什麼2003年時,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民間司改會共同催生了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成立。林執行長表示,盧正已經冤死超過二十四年,他的家人還沒有忘記他,民間團體也沒有;平冤協會在2019年承擔了重任,並在過去這四、五年來,累積了本日記者會上所呈現的種種新證據。她進一步呼籲,司法界及社會大眾不要對這些證據與努力視而不見,尤其是可能對死刑冤案平反扮演關鍵角色的檢察體系,她強調:「雖然盧正已逝,但還給他人世間的清白,將是司法界所能做的最後一件事。」最後,林執行長也提及其他尚在救援的死刑冤案,包括邱和順、王信福,也希望社會大眾能夠同時看見這些案件的冤情。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救援組副召集人林士勛律師表示,早在2000年時,司改會就曾經希望檢察總長能夠就盧正案的疑點,如疲勞訊問、甚至違反科學辦案及證據法則的狀況,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且希望法務部在沒有確認本案無疑之前,不應貿然執行死刑。然而,法務部卻仍執行槍決,而忽略立法委員、監察院及民間團體的對本案的質疑。林律師進一步強調,大家都知道,盧正案的判決是個不及格的判決,檢察總長過去有替諸慶恩提出救濟的前例,很期待總長也能夠如同正視諸慶恩案一樣,為盧正提出非常上訴,為含冤二十六年的盧正平反。
最後,早在2001年就曾拍攝本案紀錄片《島國殺人紀事2》的導演蔡崇隆,也透過預錄的影片,要呼籲社會大眾關心本案。
他在影片中表示,二十幾年前,他在有限的時間和資源下,完成了《島國殺人紀事2》的紀錄片,但本片受到的關注並沒有如《島國殺人紀事1》一樣。盧正的逝世,對他來說是「當年最大的遺憾」。過去二十幾年來,他沒有想到的發展是,在盧家姊妹的堅持,以及平冤救援律師團、志工們的努力之下,今日能夠再次透過新的科學方法,為原判決有問題的自白和屍體證據提出新的檢視角度。他指出:「這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一次有公民團體為一位往生超過二十幾年的刑事有罪當事人進行平反的努力,不管能不能成功,對我來說已經是破紀錄的里程碑。」蔡導演表示,做為紀錄片工作者,在救援團體採取司法行動的同時,會盡量為事件留下完整紀錄,他也邀請社會大眾一起加入,為台灣司法人權的未來而努力。
執行長羅士翔:盧正還在等待,期待檢察機關能夠為盧正發動救濟
執行長羅士翔表示,「盧正案有太多疑點,也有太多遺憾,我們知道,盧正在等待,盧正還在等待。」根據最高檢爭議性死刑審查要點,應由檢察總長召開審查會,而審查會可以重新鑑定,釐清疑點,也能夠徵詢相關專家意見。律師團已經提出了三大專業意見,希望檢察總長能召開審查會,實質檢閱這些專家意見,進行調查,還盧正清白。
盧正冤案大事記
時間 | 事件 |
1997.12.18 | 詹春子失蹤,其配偶曾重憲於晚間21時26分接到勒贖電話,於晚間23時報案。 |
1997.12.19 | 下午4時許,詹春子屍體經人發現於龍崎山區,雙手雙腳與頭部經人以透明膠帶纏繞,頸部有二條單股索狀痕。 |
1998.01.16 | 下午2時30分,盧正經員警電話通知到警局協助調查,盧正至警局時,否認涉案。 |
1998.01.17 | 晚上9時30分,盧正於案外人潘敏捷在場時,在警察面前自白。 |
1998.01.18 | 凌晨,盧正經警方帶同進行現場模擬,警方將案件移送與台南地檢,台南地檢聲押,同日台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盧正,盧正於當晚進入台南看守所。 |
1998.01.22 | 員警借提盧正,要求盧正再次模擬。 |
1998.02.06 | 盧正第二次偵訊筆錄,仍維持自白。 |
1998.03.05 | 盧正第三次偵訊筆錄,翻供,陳稱未涉案,在警局因受到警方不正訊問才自白。 |
1998.05.14 | 台南地檢署起訴盧正 |
1999.04.22 | 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盧正有罪,處死刑,盧正上訴。 |
1999.07.26 | 台南高分院發函辯護人,提供本案疑點,擬要求國內三大知名法醫進行共同鑑定 |
2000.03.16 | 台南高分院二審宣判,駁回盧正上訴。 |
2000.06.29 |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
2000.07.12 | 盧正第一次再審駁回。 |
2000.07.19 | 盧正第一次非常上訴不受理。 |
2000.08.10 | 盧正再審抗告駁回。 |
2000.08.18 | 盧正第二次非常上訴不受理。 |
2000.08.25 | 監察委員簽請調查,並去電最高檢聯絡調卷 |
2000.08.29 | 監察院發文最高檢調卷 |
2000.09.05 | 法務部簽署盧正死刑執行令 |
2000.09.07 | 盧正遭死刑執行 |
2001.09.05 | 監察院提出本案調查報告 |
2002.02.27 | 監察院提案糾正 |
2020.05.13 | 監察院第二份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證物保管問題 |
2021.10.29 | 救援團隊第一次依據最高檢爭議性死刑審查要點提出救濟 |
2022.04.19 | 最高檢函覆不受理 |
2022.08.24 | 救援團隊第二次依據最高檢爭議性死刑審查要點提出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