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正富案:五枚指印 九年徒刑
救援案件, 認識冤案
文/王薏瑄 靜宜大學法律系、平冤實習生
劉正富,屏東縣泰武鄉平和村人,原本是一名台塑員工,在2004/08/20發生於屏東縣的青少年鬥毆事件事發八個月後,突然被指認是用球棒打死包姓少年的兇手。最後,法官採信證人的指認,於2011/11/28判處劉正富傷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九年定讞。
難以預料的人生轉折
當時警方要求劉正富到案說明,劉正富和他的女友戴美紅(現在的妻子)認為應該只是警方搞錯了,沒想到,之後的情勢卻讓劉正富與本案糾纏在一起。
消失的證據
戴美紅說,案發當時他們一起在工廠的員工宿舍睡覺,前往宿舍途中曾去超商買飲料,劉正富以當時的發票當作不在場證明證據,誰知卻被員警「不明原因」滅失:警方供稱,「發票不見了」。另一方面,嫌疑人的通聯紀錄應是重要的偵辦資訊,檢察官要求調取劉正富完整的通聯紀錄(自案發前到案發後),但員警卻未完整調閱,多份通聯紀錄遺失,於法院審理時又支吾其詞,法官甚至於判決中明示此重大疑點應交由檢方另行調查。
回不去的第一現場
案發的第一現場應該是最重要也是最多證據可以採集的地方,但是員警卻沒有在第一時間就展開調查,也沒有採集現場血液證據,只拍幾張照片記錄現場血跡,難道從照片就能看出血是誰的嗎?難道血跡除了死者外,沒可能是其他鬥毆者,甚至是兇手留下來的?此外,現場照片可以看見遺留的三支棍棒,雖已確認各是誰所有,但是棍棒上很可能會有其他在場者的生物跡證(如,血液或皮屑),然而,員警亦沒有採證。員警一而再、再而三的辦案疏失,讓劉正富又少了一次證明自己清白的機會。
五枚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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