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救援
被冤天數
561
(已平反)
案情介紹
2015年,大台北地區發生多起飛車搶案,行為人以借手機的名義,騙走路人手上的手機,再騎乘機車離開現場。警方經過調查,找到車牌登記所有人:許哲偉。許哲偉表示,他的機車於日前因車禍無法發動,暫時留在車禍現場重陽橋上,事後發現車牌被人拔走,表示確實沒有搶他人手機。
新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士林地方法院認定無罪,然而,2017年臺北地方法院針對其中一件日本留學生被搶的案件,判許哲偉搶奪罪成立,處10月有期徒刑,許哲偉未及上訴,因而有罪確定。
平反之路
士林地院無罪判決指出員警的指認程序瑕疵,經媒體報導,引起監察委員的注意,監委發現相同的犯罪型態,許哲偉在士林地院判無罪在臺北地院卻遭判有罪,監察院發動調查,發現本案實際行為人,該人向檢察署自首犯行。
2018年8月,監察委員作成調查報告,指出本案指認程序確有瑕疵,許哲偉以此為由聲請再審,臺北地方檢察署於收受監院調查報告後,率先停止刑罰執行,讓許哲偉重獲自由,避免冤獄擴大。臺北地方法院於2018年9月開啟再審。
法院傳訊實際行為人以證人身分出庭,他明確表示自己在2015年間路過重陽橋時看到一輛機車停在那裡,於是取下車牌,並使用該車牌掛在自己的黑色重機上犯案,而該車牌正是許哲偉名下所有。
法院也勘驗警詢光碟、偵訊錄影,發現警方、檢方於辦理本案指認過程中,有提供單一照片指認以及強調嫌疑人有類似之前科,違反規定。2019年,臺北地方法院認定許哲偉無罪。
相關判決
▍最終有罪事實審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再審開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9號刑事裁定
▍無罪確定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