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救援
被冤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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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劉鴻彬有多次施用毒品紀錄,於2011年假釋出獄後,於假釋期間又經警方盤查而由警方採集尿液,該尿液經警方送往鑑定公司進行比對後,內有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之代謝物,劉鴻彬經檢察官起訴,法院認定劉鴻彬於該次驗尿前曾於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處1年2月有期徒刑。
案件疑點
本案警方主張劉鴻彬係自願同意採尿,但是否如此已有爭議。而當劉鴻彬於二審主張就該採尿再行鑑定時,該尿液卻經鑑定公司銷毀,然而,依據合約,未確定前不得銷毀。此外,警方於12月即取得尿液,卻直到隔年3月才送交鑑定公司進行鑑定,何以如此,有待調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