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后豐大橋冤案二十二年:王淇政、洪世緯無罪宣判記者會(2024.10.30)

【地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大門前
【出席】王淇政(本案被冤者)
洪世緯(本案被冤者)
黃虹霞律師(洪世緯義務律師)
邱顯智律師(王淇政義務律師)
余柏儒律師(洪世緯義務律師)
劉繼蔚律師(王淇政義務律師)
李宣毅律師(后豐案義務律師)
【主辦單位】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2002年12月7日凌晨一時許,一名陳姓女子自后豐大橋上墜落,送醫急救後不治身亡,案件關係人王淇政與洪世緯從「不起訴處分」變成「共同殺人罪」成立,2009年王淇政遭判15年有期徒刑,洪世緯遭判12年6月有期徒刑確定,入獄執行。

兩家人未曾放棄,極力為清白奔走。本案歷經檢察總長二度提起非常上訴、監察院二度出具調查報告,臺中高分檢檢察官曾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王淇政、洪世緯的辯護團隊也提出再審。本案於2018年,最高法院自為裁定開始再審,臺中高分院於2019年、2021年二次無罪宣判,然而,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於2023年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後,臺中高分院於今日(10月30日)上午10點宣判,判決主文:原判決撤銷,王淇政、洪世緯均無罪。

宣判結束後,王淇政、洪世緯與到場的義務律師及聲援夥伴們一同至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以下記錄發言內容,以及平冤協會對本案無罪宣判之聲明。

黃虹霞律師:本案適用速審法,檢方不得繼續上訴

洪世緯的義務律師黃虹霞律師率先提醒,今臺中高分院還淇政、世緯二人清白值得慶幸,但也勿忘本案還有一位被害人失去無辜生命,期許下次司法體系不要再造成類似悲劇。黃律師接著表示,本案通常程序繫屬期間加上再審重啟繫屬期間,已經超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八條所規定之六年,同時亦符合最高法院發回三次之條件,檢方不應上訴,終止本案多年冤情。

最後,黃律師表示本案若沒有監察院馬以工、李復甸、余騰芳委員以及陳先成調査官的深入調査,於2012年出具調査報告,可能沒有今日的還無辜人民淸白。因為這個錯誤的判決,讓淇政、世緯及其家人承受多年的苦痛,身為司法體系一環的辯方,她想向兩家庭致歉,同時她也呼籲各界一起努力合作,讓冤獄不再發生。

 

邱顯智律師:法院的判決再度證明淇政所述確實為真

輪到王淇政的義務律師邱顯智律師發言,他首先感謝今日到場聲援的所有人,接著提到,早在十幾年前,他在監獄見到淇政時,淇政所陳述自己冤枉的理由,跟今天的無罪判決所載就是一模一樣的。對此,邱律師認為本該在一開始就水落石出的案件,居然要用上二十二年的時間再度證明清白,令他感到非常心酸與不捨。

邱律師也補充道,本案經歷聲請再審、駁回、抗告、撤銷等無數次司法程序的來來反覆,才在最後由最高法院自為裁定開啟再審,這其中的苦痛,是沒有被冤枉的人所無法想像的。因此,他希望臺中高分院能明確表示本案適用速審法,也希望檢方比照過去的鄭性澤案、王瑞豐案,停止上訴,終止折磨。

 

 

在黃律師、邱律師發言完後,我們請兩位辯護人代表獻花,並將麥克風交給淇政、世緯:

王淇政:最大的感謝一定是給我家人

淇政首先表示,非常感謝大家一路上的陪伴與支持,讓他可以有勇氣為自己的清白奮鬥,一步一步再次邁向無罪。其中,他特別想感謝母親與姐姐,並說道沒有她們,他可能沒辦法堅持走到這裡,對於付出許多的家人,淇政致上深深的謝意。

 

 

洪世緯:感謝律師的幫忙與救援團隊的一路相挺

提到這次的無罪,世緯語帶哽咽地向所有律師、長期聲援他的志工、被冤者、平冤協會工作人員表示感激,不禁熱水盈眶。他說,這個案子已經跑了二十幾年,這一路走來真的十分艱辛,他想再次感謝救援團體和家人的一路相挺。

 

 

余柏儒律師:希望這場沒有加害者的悲劇,能在今天畫下休止符

兩位當事人發言完後,麥克風再度交給世緯的義務律師余柏儒律師。

余律師感慨地提到,從他參與本案救援至今已過六年,僅僅是這六年,就已讓身為辯護人的他感受到司法上沖下洗所帶來的折磨,更何況是承受冤獄之苦二十二年的淇政與世緯。他認為,就法律層面,應如同前面黃律師所述讓本案適用速審法;而在道德層面,兩位當事人已因為這場錯誤的審判備嘗痛苦,懇請檢察官不要上訴,讓這場沒有加害者的悲劇儘快落幕。

 

 

李宣毅律師:請有權力的人不要再讓被冤者們困在困局裡

最後,輪到后豐案義務律師李宣毅律師發言時,李律師首先提及了他對於本案印象最深刻的兩位女性──一位是在十年前就已投身救援行動的黃虹霞律師,一位是一直等待著兒子的清白能到來的世緯母親。李律師表示,本案除了許多律師的協助,更因為有背後這些總是支持著當事人的家屬們才能走到今天;因此他想向國家、向司法系統、向所有握有權力的人呼籲,立刻停止這樣的悲劇,不要在釀成冤案後,又持續將無辜的人困在清白無法落定的困境中。

 

 

除了上述發言者之外,現場也有許多冤案平反者、冤案當事人、冤案家屬,以及平冤協會的實習生、志工,一同到場聲援,祝福也期盼王淇政、洪世緯兩家人的漫長拖磨,能夠早日告終,回歸日常。

 

※ 記者會會後,法院對本案發佈新聞稿,摘要本案判決內容及理由,但認為本案檢察官仍得上訴第三審。

 

【平冤聲明】二人受冤,八方來援:王淇政、洪世緯第三次無罪

  • 三次無罪適用速審法,檢察官不應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於2010年制定,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為了促使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負實質舉證責任,防免被告因此承受漫長焦慮及不安,我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明文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換言之,當案件歷經檢方起訴,提出證據,盡其舉證,經過超過六年審理,且經最高法院三次發回後,檢方仍無法說服法院,而有第三次無罪宣判,基於保障人民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權利,檢察官即不得對此無罪判決提出上訴,否則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
本案自2005年至2009年間展開通常審理程序,繫屬期間共計3年10月28天;2018年經最高法院自為裁定開始再審,案件繫屬於臺中高分院後截至今日為止,繫屬期間共計6年8月9天;兩段繫屬期間總計已逾十年,遠遠超過速審法第8條所規範之六年期間!又考量本案已歷經最高法院三次發回、臺中高分院三次無罪判決(臺中高分院107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109年度再更一字第167號判決、今日之112年度再更二字第23號判決),本案確實已經符合速審法第8條之規定,屬於檢察官不得上訴之案件。
自2002年起,王淇政、洪世緯自始至終都堅持自己的清白,兩人不曾改口,也從未放棄,本案歷經多次事實審審理,檢辯盡力攻防,如今已經獲得事實審法院第三次無罪宣判,足認二人的清白真確,並無疑義。期盼兩家人的漫長拖磨在此告一段落。

  • 監院報告、法醫意見指向二人有冤
王淇政、洪世緯於2009年判決有罪確定,兩人的家人四處為其奔走,並向監察院陳情。監察委員馬以工、余騰芳、李復甸委員展開調查,不僅曾於接近案發時間點前往后豐大橋現場,確認河床能見度,並曾安排二男一女進行抬舉實驗,顯示於女子掙扎情形難以將身體抬高超過紐澤西護欄後,更於2012年8月提出調查報告,提出七大意見,認為有罪判決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背離公平法院之精神,建請檢察系統為二人發動非常救濟。
同年,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下稱平冤協會)正式成立,也接到兩家人的申冤信。經審查發現原有罪判決引用的法醫證詞有逾越其專業的疑慮,立案救援,並籌組本案義務律師團,為兩人尋求救濟。
經義務律師團諮詢石台平法醫,石法醫提出高墜水平位移的研究資料,認為本案應該沒有他殺的證據,因而出具法醫專業意見。2013年,平冤協會與義務律師團正式為本案提出再審聲請。
  • 三位專家,八方來援
2014年,臺中高分院以屍體起落點與跌體點距離牽涉力學專業,而法醫並無力學專業,石法醫意見僅為個人意見為由,駁回再審聲請。
2015年,平冤協會與國立臺灣大學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蔡武廷教授展開合作,蔡教授具有流體力學的專業,在檢視本案現場資料後,針對原有罪判決關鍵證據即橋下王姓證人,其證稱二人在死者車後方,於后豐大橋P2伸縮縫上將人拋下,蔡教授以其力學分析認為:如依據王姓證人所稱的起落點,物理上不可能墜落至員警繪製現場圖上所標誌出的X陳屍處。律師團即援引該力學意見,證明王姓證人描述的犯罪事實並不存在,作為新證據向法院提出。
然而,案件仍經臺中高分院以員警繪製現場圖並非實際情形為由,又一次駁回再審聲請,經律師團再抗告至最高法院,再審持續進行。而訴訟過程中,監察院則再啟調查,囑託鑑識人員藍錦龍進行現場重建,經藍錦龍透過影像與河床石塊分布進行分析,其意見可證明王姓證人翻供後陳述,違反物理上經驗法則,至此,后豐案已有至少三位專家具名提出意見指出案件有疑。
2018年,當案件經臺中高分院106年度聲再更(二)字第3、4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至最高法院審理時,最高法院自為裁定開始再審,案件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並停止二人刑之執行。王淇政、洪世緯因而得以於2018年2月回復自由之身,進行後續審理程序。
  • 科學證據,證明清白

本案原有罪判決之關鍵證人為案發時在河床炒米糠準備釣蝦之王姓證人,案發當日王姓證人接受員警詢問稱僅聽聞救命、看見一黑影掉下。案發十三個月後王姓證人向警方稱聽見男女爭吵,目擊二男將一女自橋上丟下,而根據王姓證人描述,二人位於陳女車子後方,於后豐大橋P2橋墩上,由右側較矮男子先放手後,再由左側較高男子放手,致陳女墜落。

然而,根據本案員警所繪製之現場圖,墜落點約於陳女車輛後照鏡處往外延伸的河床處,約略於后豐大橋P2伸縮縫以南2.5公尺至3.5公尺,蔡武廷教授以此為基礎提出力學分析意見,其分析結論認為,依墜落初始的擺盪慣性或現場風力的自然條件,自P2伸縮縫墜下不可能落在P2以南2.5公尺至3.5公尺。

圖說:王姓證人證稱墜橋起點,距離員警繪製之陳屍處約2.5至3.5公尺。

 

案件再經藍錦龍股長,透過影像分析與石塊分布之分析為現場重建,釐清本案墜落處,發現應位於P2以南2.7公尺。蔡武廷教授意見,佐以藍錦龍股長意見可知,王姓證人所描述的墜落位置與方式,物理上不可能墜落於該河床位置,進而可以證明王姓證人的陳述並不可信。

 

圖說:綜合蔡武廷教授、藍錦龍股長意見,王姓證人證詞物理上不可能為真。

 

最高法院於2023年撤銷無罪判決後,再經臺中高分院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再次確認陳女四肢並沒有拉扯傷,並沒有任何客觀事證可證明王姓證人所描述的過程確實發生,也再次證明王淇政、洪世緯二人的清白。

  • 感謝法院再次無罪宣判,讓橫亙二十二年的司法折磨告終

本案牽涉一條性命,三個家庭,但原先的有罪判決卻僅仰賴一個不可靠的證人。人類的記憶和言詞終究可能出錯,誰也無法完全擔保其絕對真實,但科學證據應是我們重新理解本案的核心。透過法院這幾年來的審理與調查,根據蔡武廷教授、藍錦龍股長、石台平法醫的專業科學鑑定,我們已經可以確認:證人的供述與現場環境和跡證確實不符,其陳述內容在客觀、物理上不可能發生,王淇政、洪世緯確實清白無辜。

真實無辜不是感覺問題,而是證據問題,次感謝臺中高分院在今日,願意倚靠科學證據發現真實,並且做出無罪判決。在此,我們也祝福兩位無辜之人及其家人長達22年的拖磨在今日告終,回歸日常,清白生活。

【后豐案大事記】

  • 2002年12月7日
    陳女墜落后豐大橋下,經急救後不治身亡
  • 2003年9月14日
    臺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 2004年10月29日
    臺中高分檢再議發回
  • 2005年6月4日
    臺中地檢署起訴二人殺人罪
  • 2006年5月12日
    臺中地院判決二人殺人罪成立
  • 2006年8月16日
    臺中高分院駁回上訴
  • 2009年6月11日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 2009年11月26日
    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第一次)
  • 2012年8月15日
    監察院提出調查意見
  • 2012年11月8日
    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第二次)
  • 2013年3月26日
    臺中高分院駁回檢察官再審聲請,同年王淇政、洪世緯也展開再審聲請
  • 2016年9月20日
    監察院第二度提出調查意見
  • 2017年6月23日
    臺中高分院駁回后豐案再審聲請(第十一次駁回)
  • 2018年2月1日
    洪世緯假釋出監
  • 2018年2月7日
    最高法院裁定開始再審,王淇政因刑之停止執行出監,案件發回臺中高分院審理(第一次發回)
  • 2019年12月31日
    臺中高分院再審宣判,認定二人無罪,檢察官上訴(第一次無罪)
  • 2020年5月7日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第二次發回)
  • 2021年1月7日
    法院傳訊鑑識專家、力學專家出庭接受交互詰問
  • 2021年12月30日
    臺中高分院再更一審宣判無罪(第二次無罪)
  • 2023年3月29日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第三次發回)
  • 2024年8月21日
    臺中高分院辯論程序
  • 2024年10月30日
    臺中高分院再更二審宣判無罪(第三次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