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巡迴座談會】 刑事再審新法之解釋與適用

 

甫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放寬再審之條件,於第1項第6款,增列 「新事實」,並明定「新事實或新證據」存在之時點,不以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者為限,尚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並規範該新事實、證據可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放寬再審規定之適用,以期避免冤獄。

本次座談會將說明應如何解釋、適用以發揮再審制度救濟個案之功能,並期更多律師為無辜被告聲請再審。

時間:104年5月~8月 09:30~12:30
主講:羅秉成 律師(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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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迴場次】

5月02日 台中律師公會 與談:劉芳伶教授 東海法律 09:00
5月23日 台南律師公會 與談:陳運財教授 成大法律 09:30
5月30日 嘉義律師公會 與談:盧映潔教授 中正法律 09:30
6月27日 基隆律師公會 與談:薛智仁教授 台大法律 09:00
7月03日 花蓮律師公會 與談:金孟華教授 交大科法 14:00 (下午)
7月11日 高雄律師公會 與談:吳俊毅教授 高大法律 09:30
7月18日 台北律師公會 與談:李榮耕教授 北大法律 09:00
7月25日 屏東律師公會 與談:吳俊毅教授 高大法律 09:30
8月15日 新竹律師公會 與談:金孟華教授 交大科法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