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冤罪實務-陳龍綺案

 

冤罪救援與再審新制-台日冤罪救援行動交流暨冤獄平反協會2015年度論壇 (2015.8.22-8.23)

文/戴文欣,清華大學人社院,平冤實習生

 

陳龍綺案是冤獄平反協會成立三年多以來第一起救援成功的案件,此案是因為DNA鑑定結果的誤用而被誤判的案子,但最後也因為DNA的再鑑定而得到清白。冤獄平反協會在8月23的論壇中邀請陳龍綺案義務律師洪維德針對本案進行說明。以下分為三點逐一說明探討,分別是「本案事實」、「評審法院的證據評價」以及「本案新證據的新穎性與確實性」。

本案事實

其實陳龍綺案的事實、證據並不複雜,法院認定本案兩名被害女子(甲女、乙女c在陳龍綺租屋處與五名男子(包含陳龍綺)飲酒,被五名男子勸酒後昏迷,隔天早上醒來發現下體疼痛後報案。兩名被害人主張自己遭性侵,但不清楚加害人為誰。

在證據方面,DNA鑑定結果顯示不排除被害人乙女內褲上混有陳與另二位男子的DNA,法院因此認定陳有與乙女發生性行為。然而,雖然被害人、共同被告和陳龍綺都陳述案發當晚包括被害人在內,無人說有看到或聽到陳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並且,另兩名男子均自白自己有和被害人乙女發生性行為。陳龍綺的妻子則說案發當天陳龍綺只於現場逗留很短的時間便離開去接她,但此證詞不被原來的法院採信。

科學證據的誤用與「超越合理懷疑」基準的放棄
法院認為,根據警方的鑑識結果「不排除內褲上面混有陳龍綺等三人的DNA」可以得知陳龍綺的確有與乙女發生性行為,但它沒有去弄清楚究竟「不排除」所代表意義為何,而是直接把「不排除」與「有」劃上等號。DNA鑑定的結果其實並非「有/無」或「是/否」,而是以機率方式呈現。原本的鑑定結論「不排除」是指以該鑑識的精確度所得出「混有被告DNA機率很高」的結果,而再鑑定的結果「排除」則是以精確度更高的鑑定得出「混有被告DNA機率非常低」的結果。由此可知,科學證據其實是謙卑的,端看判斷者如何解讀、運用,以及是否能夠清楚證據真正的意涵。

但在只有一個證據支持,其他均不支持的有合理懷疑情況下為何法官仍能確信被告有罪?

此處可看見此案中法院對於「超越合理懷疑」基準的放棄。所謂「超越合理懷疑」是指:法院必須根據讓人覺得無可懷疑的證據才能判決一個人有罪。從本案的證據狀況來看,除了鑑定結果不明確,其餘證據也均無法證明被告有犯行,應當能合理懷疑被告並未涉案,但法院卻連「不排除」的真正意義都沒有去了解,而是拿了一個看似很強的DNA鑑定證據反駁所有被告提出的反證。

「超越合理懷疑」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基準,任何一個參與審判的法律人都必須認真看待它,因專業法律人員是依據包含公平正義、保障人權等價值內容的法律原則去作出判斷,因此那些做出來的判斷也必須符合這些人權價值,而非隨意判定,不顧自身原則,也罔顧人民權利。

本案「新證據」的新穎性與確實性

救援團隊在看過本案卷證後,即就「不排除」此結果向台大法醫研究所李俊憶教授諮詢,而得出單從鑑識報告無法得出混合型精液人數為二或三人,但若能取得「STR電泳訊號圖」則或許能判斷混和人數。但是電泳訊號圖並不曾在訴訟中出現過,。救援團隊即以STR電泳訊號圖符合刑事訴訟法420條第6款之「新證據」為由,向法院聲請再審。

由於聲請再審的新證據須包含「新穎性」和「確實性」。STR電泳訊號圖為判決前即已存在但並未被檢視的證據,此即符合新穎性,並且若能夠判定其分析結果為二人,即可排除陳龍綺,足以動搖原來判決,因此也符合確實性。

然而,再審受命法官開庭傳喚原鑑識人員,從鑑識人員的證詞中確認「乙女檢體中確實可能沒有陳龍綺DNA」的結果」,並直接要求重新鑑定,並且再鑑定結果顯示為「排除」陳龍綺,最終成功平反。

救援團隊原本的想法是,在此案除了DNA鑑定結果之外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有罪的狀況下,電泳圖本身的存在就符合刑事訴訟法對「確實性」的要求。但法官並沒有取得電泳圖反而是直接要求重新鑑定,並且在得到一個極有可能無罪的結果後才開啟再審,這表示法院對「確實性」的要求仍然很高,如此高標準?不利於再審的開啟。若就確立合理的「確實性」標準來看,此案不是一個好的例子。

在論壇的兩天實際見到了陳龍綺本人,他就像鄰家叔叔一樣樸實親切,polo衫搭配鬼頭牛仔褲,爽朗中帶點台客風格的氣息,難以想像他曾為了躲避追緝隱姓埋名而承擔了多大的心理和現實壓力。然而幸運是的他撐過來了,也得到了公道,當然這或許也不能說是幸運,只是屬於他的清白終於歸還給他了。由於他在2014年的成功平反,導致2014年申冤案件數暴增,陳龍綺案就彷彿是那些身處司法黑洞中的被冤枉者眼中的的一線希望,但這份希望卻不一定適用於所有人。陳龍綺案經歷了大約四年時間得到平反,從孩子上小學轉眼間要升上國中,四年的光陰分量大概就是這麼重,雖然相較於其他較著名的已平反冤案像蘇建和、江國慶案等動輒十幾二十年的平反生涯,他的算短了,卻也更讓人驚嘆於被司法剝奪的歲月和人生是那麼沉重,且一去不復返。陳龍綺案雖為DNA證據再審的新指標,卻還是說明了再審制度的困難重重,若制度不改,法官也因對原判決的自信而還是不合理的要求新證據過高的確實性,那麼陳龍綺可能就只會是黑洞裡剛好發生的奇蹟,不會再輕易有下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