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冤罪實務-呂金鎧案

 

攝於冤罪救援與再審新制-台日冤罪救援行動交流暨冤獄平反協會2015年度論壇 (2015.8.22-8.23)

文/王薏瑄,靜宜大學法律系、平冤實習生

案情介紹

呂金鎧,花蓮縣玉里人,曾因竊盜入監服刑三個月,並在獄中認識了有性侵和多項前科的陳錫卿。1993年11月11日出獄後在麵包店擔任師傅,12月19日麵包店老闆承租一戶離麵包店約100公尺遠的公寓供呂金鎧居住。而陳錫卿於12月17日獲得假釋,出獄後向呂金鎧求助,呂金鎧在徵求老闆的同意後讓陳錫卿借住在此公寓。

1993年12月22日晚上9時許,當呂金鎧回到公寓時,發現其名牌打火機被偷走,且陽台不知為何有雙女鞋,而陳錫卿卻不見人影,氣憤之下,於當日晚上11:30又跑回麵包店要求老闆次日去換鎖。

12月23日中午,當麵包店老闆到公寓換鎖時,看到呂金鎧隔壁的房間半開半關,且有被紙箱稍微擋住,查看後赫然發現一名女子躺在地上,隨即報警處理。

【供述證據】
呂金鎧除了1994年1月9日第六次接受警詢時自白與陳錫卿共同犯案以外,無論在偵查中或是審判中,始終堅持自己的清白。但此份自白筆錄後來經法院認定有刑求,且蘇孝倫律師認為呂金鎧那次警詢之所以會自白,除了刑求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因為陳錫卿在前一天遭逮捕後坦承犯案,且堅稱與呂金鎧共同犯案。雖然合議庭參照驗傷單等證據,確認警詢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不能採為論罪證據,但警方卻以呂金鎧自白後隨即做的「現場模擬」認為屬於可供認定的犯罪證據,之後亦被合議庭以該現場模擬時,檢察官有在場,而認定「有證據能力」。

陳錫卿最初稱與呂金鎧共同犯案,後在接受檢方偵查、一審地院、二審高院時改稱一人犯案;歷次審理,時而稱一人犯案並供出其他共犯的姓名,時而又稱其不在場都是呂金鎧所為;但當2006年7月18日刑事警察局鑑定出只有陳錫卿的DNA時,陳錫卿又改稱為呂金鎧一人犯案,自己只是幫忙搬運屍體。多次自白不一,法院如何能採信?

【科學證據】
1994年1月25日高檢署法醫中心法醫鑑定書表示現場精液殘留量有20cc,所以兇嫌應有一人以上,但是20cc法醫卻說是以目測判斷,雖曾經提到有拍現場照片,但嗣後法醫中心亦沒有將照片提出。

2005年11月4日刑事警察局鑑定報告進行DNA-STR鑑定,但與該局資料庫比對並無相符者。2006年1月13日刑事警察局函請高院補送呂金鎧、陳錫卿的檢體以供建檔比對,但高院並未補送,就於2006年3月14日更六審判決呂金鎧強制性交、殺人未遂20年,此為呂金鎧所受之確定判決,因呂金鎧的父母無力再負擔訴訟費用,呂金鎧當庭表示希望直接發監不想再上訴,並於2006年6月13日發監執行。

2006年7月18日法院囑託刑事警察局運用美國最新科技「STR高鑑別度基因鑑定法」重新鑑定,首度發現被害女子的下體並未發現陳錫卿以外的其他男性DNA型別,這種鑑定方法誤差機率只有百萬兆分之一,因此法院於2006年8月8日陳錫卿更七審時,認為呂金鎧並未性侵,全案應為陳錫卿一人所為。

現況

儘管DNA證據證明呂金鎧並未性侵,但因呂金鎧已放棄上訴,他只能在監獄中等待。2012年底,呂金鎧結束20年的牢獄生活,但他仍堅稱自己是清白的,律師團已三次聲請再審,均遭駁回。法院的理由是「DNA不符,不代表沒犯案」,因為陳錫卿曾經供述呂金鎧協助壓制被害人,所以仍無法推翻協助犯罪的認定,難謂呂金鎧應受無罪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不符再審要件。

《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的規定於2015/02/05修正的新法放寬再審標準,加入「發現新事實」做為聲請再審的事由,因此律師團將循新制續為呂金鎧聲請再審。

蘇孝倫律師表示,不管事實是甚麼,法院都欠呂金鎧一個公平的審判。

後記

在整理此篇有關蘇孝倫律師所講述的呂金鎧案途中,曾經跟著平冤的大家一起跟呂金鎧先生吃飯,還記得那天下著雨,被雨洗過的街道顯得特別乾淨,但怎麼洗好像都洗不掉呂金鎧先生因在監獄度過20年的看起來格外滄桑的面容。吃飯途中,大家跟他聊了一些在救援的冤案,也許同是天涯淪落人吧,他聽得很認真也很關心那些當事人的情況。儘管呂金鎧先生現在已經慢慢在生活軌道上,但若有朝一日真的證明呂金鎧先生是無罪的,冤獄賠償法能賠呂金鎧先生20年跟家人相處的時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