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桌論壇側記|盧正案之非常救濟策略】

記錄|王玨甯
編輯|孟嘉美、韋昱安、羅士翔

 

平冤自2019年收到盧正家人的申冤信件後,即著手研究盧正案,並於2020年展開對於盧正案的救援。在許多人的努力下,發掘新證據,終於在今年1月18日,也是盧正被冤後的第26個年頭,平冤偕同盧正案救援團隊的律師及聲援團體於最高檢察署前召開遞狀記者會,正式將救援行動推入大眾視野。因此在今年平冤年度論壇的第一天,我們也以「盧正案之非常救濟策略」為題,邀請葉建廷律師擔任主持,兩位盧正案義務律師團的律師―陳偉仁律師、陳安安律師擔任主講人,與大家介紹目前盧正案的救濟策略,並邀請兩位冤獄平反路上的前輩―林永頌律師、陳佳秀檢察長與談,期待能為盧正案的救援帶來新的思路。

陳偉仁律師:盧正案是時代的悲歌

場次開頭,陳偉仁律師便與大家說明盧正案所身處的時代──那是一個擄人勒贖案件猖獗的時代,也是一個會找犯罪嫌疑人到案「協助調查」、透過讓尚未定罪之人「現場模擬」來製造媒體輿論等各式不法偵查手段盛行的時代;更是一個非常重視自白,且會迅速執行死刑的年代。而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盧正成了司法的冤魂、時代的悲歌。

在原確定判決中,法院認定盧正在車上以鞋帶勒住被害人頸部,致被害人在車上死亡,接著盧正將屍體載到台南市殯儀館旁的甘蔗園棄屍,之後又移動了棄屍地點,將被害人的屍體載往台南郊區的山間棄置。

「《法官的被害人》一書裡寫道,如何判斷一個案件是否是有冤,他認定的事實讀起來會有一種笨笨的、呆呆的感覺。我想這個犯罪事實、這個判決認定,就有這樣的情況。」偉仁律師說道。

由於原確定判決除了盧正的自白,幾乎沒有其他證據,所以只要能證實盧正的自白不具任意性和真實性,便能打破原確定判決認定有罪的基礎。因此,偉仁律師將重點置於說明盧正的自白是如何不具任意性,而有受到不正訊問之影響。

首先,在案發一個月之後,87年1月16日下午兩點二十分,盧正至台南第五分局,以「協同調查」的名義到案說明。而當時的他還不知道,這一去他就無法再回來。過了31個小時,隔天的晚間九點三十分,盧正做下了一份自白筆錄,這中間完全沒有錄音錄影,光是於此,取得的自白無論如何都違反了憲法第八條禁止疲勞訊問的24小時規定,過程中被告也沒有律師陪同,更沒有錄音錄影,如同陷入一個訊問黑洞。而在盧正於31小時後製作自白筆錄時,警局打開錄影機,錄影畫面可以發現一位女子與盧正並排而坐,她是盧正高中老師的太太,師母潘女,同時也是台南地檢的書記官,是一位與本案毫不相關的人,卻出現在警察局的地下室。

偉仁律師表示,早在盧正不幸被執行槍決的隔年,監察院就發布了糾正案,糾正內容包含警方以協助調查的名義通知早被其鎖定為嫌疑人的盧正到案說明、偵訊時違反告知義務、無全程錄音錄影,並且以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不正訊問的手段訊問被告,還有允許無關的案外人陪同筆錄,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顯而易見地,盧正的自白取得並不符合法定程序。

「盧正案當中雖然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偵訊人員有使用物理的、傳統的暴力方式來取得自白,但是它符合新型的,員警不斷的誘導、提供錯誤的訊息來訊問,最後讓被訊問人陷入無力感,形成不如成為犯人自白比較輕鬆的錯覺。」偉仁律師補充到。

偉仁律師接著說明這樣的不正訊問如何導致錯誤、虛偽的自白。除了警方問話內容包含各式不正訊問的類型外,他也提到盧正案自白過程也非常典型,盧正是先否認,接著因為疲勞、心理壓力等原因而落入自白,然後發展自白內容之後,最後撤回自白,和許多冤案十分相似。然而,較為不同的是,盧正撤回自白的時間點遠比其他類似案件晚的多,直到47天之後,才撤回自白。不過我們仍可從警方的問話中察覺出幾點虛偽自白的徵兆,包含被訊問人僅在警方的陳述後回答是或否,或是在警方給予的選項中挑選答案,此外還有案外人潘女的干擾。從這幾點,便幾乎可以確認盧正的自白有受到污染的高度可能性。

最後,偉仁律師也提出了幾個問題。第一,在前述提到的監院糾正案後,本案的原承辦員警皆受到記過懲處,而2015年修正後的刑訴法新增了「承辦本案的司法警察因為該案的違法失職而遭懲戒」可以作為再審事由,因此義務律師團也計畫以此作為再審理由提出聲請。然而,法條也提到必須與本案的判決、案情有重大的關聯才可適用,因此本案是否符合此條件,又應如何連結,還需要更多論述。另外還有原確定判決也知道警詢有不正訊問的疑慮,於是有罪判決未以警詢自白作為有罪認定的基礎,而是以檢察官和法院羈押庭時的自白來認定,關於此部分,關乎到不正訊問的繼續效力的判斷,該如何突破,亦仍有待思量。

 

陳安安律師:昆蟲、鞋帶、膠帶的實驗顯示盧正的自白欠缺真實性,現實上並不可能發生

接續在偉仁律師之後,安安律師則說明如何透過現有的兩個科學實驗,綜合原卷證裡的相關客觀證據,推翻原確定判決的認定以及盧正自白的真實性。

首先,為了確認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死亡和棄屍時間是否正確,平冤及律師團委託台大昆蟲系的蕭旭峰教授做了一個豬隻的模擬實驗。這個豬隻模擬實驗透過法醫昆蟲學,利用昆蟲在相似環境下不變的生長特性,觀察刑事案件當中所產生、採集到的昆蟲,以更準確的判斷屍體死後間隔的時間。原確定判決認定的死亡和棄屍時間,距離屍體被發現相距超過24小時,而根據小豬實驗,此時屍體應該要有明顯的屍斑、屍僵,以及麗蠅出現、產卵的跡象。然而從卷證紀錄可以發現,被害人屍體被發現時的狀況與上述情形並不相符。此外,從當時蒐證的錄音檔及台南第五分局的報告也可發現,當時偵查人員第一時間也研判被害人屍體是一個比較新鮮的屍體,並判斷棄屍時間點應是第二日的中午12點到16點之間,這也與透過小豬實驗所得到的結果相同。由此,我們可以得到第一個結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棄屍時間間隔應該是錯誤的,且若小豬實驗的結論正確,將可以排除在這個被害人被殺害、棄屍的時間點,盧正在場與涉案的可能性,因此也可以藉此推翻盧正自白的真實性。」

安安律師接著說明第二個科學實驗,是委託鑑識人員藍錦龍所做的現場重建,目的是為了挑戰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凶器,還有做案的手法。因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凶器是鞋帶,這個實驗就是用現場重建的方式,取得跟原確定判決認定相同寬度0.8公分的鞋帶,進行平勒,還有綣曲繞的方式,然後去記錄這樣的方式所造成的傷痕寬度、態樣是否跟被害人身上所發現的傷痕狀況相似。實驗結果發現,這個鞋帶其實沒有辦法造成如同被害人身上的傷痕成相。而其實當初在偵查階段,檢察官自己也不認為鞋帶是凶器,因為當時扣案的鞋帶,是寬度0.8公分的多股索狀物,但當時對於被害人身上傷痕的成因,法醫研判凶器應該是0.4公分的單股索狀物。此外,安安律師也強調,本案除了盧正的自白外,並沒有其他科學證據能夠證明本案的凶器是鞋帶。

「所以最後這個凶器到底是什麼,在起訴書中其實是不詳,但是在起訴之後,這個鞋帶又起死回生、敗部復活,變成本案的凶器。那到底為什麼,法院怎麼認定的,其實不知道。」從安安律師的諸多質疑中,我們可以看出原判決的認定其實是非常草率的。

而另外一個現場重建的實驗是膠帶實驗,依照原確定判決,被害人身上有被纏繞膠帶,而膠帶的端點是一個平整的切點,且上面也完全沒有發現盧正的指紋。就此,盧正在自白裡的解釋,是因為雙手有戴上白色的襪子去纏繞、扯斷膠帶。因此我們透過實驗的方式,測試如果今天戴上襪子的話,是否有辦法拉扯出平整的膠帶端點。實驗結果和鞋帶相同,大多數品牌的膠帶是無法徒手扯斷的,縱使能扯斷,也會呈現扭曲狀,而若手戴白襪去撕扯膠帶,也必然會留下襪子的白色棉絮。這些觀察結果都與案發情狀完全不符,事實上警方也從頭到尾沒有找到這個所謂的襪子。

最後,安安律師提到,原判決裡明明有很多有利於盧正的事實,但是法院都沒有採用,也沒有說明不採的理由。例如盧正自白裡提到,被害人並沒有掙扎、也沒有毆打被害人,但從相驗報告中可以發現,被害人身上除有頸部的勒痕外,還有多處疑似遭毆打的外力鈍傷,以及膝蓋留有類似遭逼迫跪地留下的散在性淤傷,這些皆無法從盧正的自白裡得到答案,法院的判決也沒有交代。此外還有遺留在現場的菸蒂,其檢驗結果與盧正血型不符,被害人的安全帽、播打勒贖電話的話筒上面所找到的指紋,也都與盧正的指紋不相符等等,法院皆未於原判決中進一步說明。

「其實原確定判決有非常大的篇幅在說明盧正的自白如何具任意性、真實性,你可以看出這個判決多麼的倚賴盧正的自白。那為什麼要倚賴盧正的自白?就是因為它沒有客觀證據,所以當今天我們把盧正的自白打掉之後,原確定判決到底還剩下什麼?」綜合新的科學實驗結果,和原確定判決中未解的有利證據,盧正的清白似乎已不言自明,安安律師也於報告的結尾再次重申,法院應該有重新審理本案的必要性。

 

林永頌律師:對於盧正死前仍堅持清白,印象深刻,那晚難以入眠

「有一天接到盧正姐夫的電話,跟我說已經執行了,我真的很驚嚇。我記得盧正的姐夫有跟我說,盧正被執行的時候沿路喊冤,我印象很深刻,那天晚上真的很難入眠。」

來到與談環節,林永頌律師先是和大家說到當年為盧正案向監院陳情時的往事,也憶起盧正直至死亡仍堅持自身清白的意志。

接著談到目前的救援策略,永頌律師分別就兩部分給予建議。首先是自白,永頌律師提到由於盧正在偵查階段、檢警面前,甚至法院羈押庭皆有多次自白,直到1998年3月5日才翻供,因此若於再審時以先前訊問皆為不正訊問、自白不具任意性等等來推翻原確定判決其實並不容易。

「想要平反,就要站在第三者的立場,能不能說服法官說這個案子要平反,這點很重要,不能只站在盧正的立場。」永頌律師認為,除了自白不具任意性外,亦須著重於自白和客觀證據不相符的部分,包含盧正遭跟監的紀錄和真正棄屍時間點的衝突、被害人的死亡時間與盧正的不在場證明、鞋帶和死者勒痕的不相符、被害人相驗報告結果無法從盧正的自白上得到解釋,以及透明膠帶未殘留指紋的原因與自白所提理由的合理性等等,藉此打擊盧正自白的真實性。

再者,永頌律師也給予未來其他可能嘗試的待查證據方向提供建議,包含分局專案的會議紀錄,永頌律師認為屍體發現時間至盧正到案說明間的一個月,應有不少資料遺留、待查。此外還有前往棄屍地點途中的監視錄影帶,永頌律師認為,加害人若要至棄屍地點,必定會途經分駐所,而該分駐所有一個監視錄影帶,那該錄影帶是否還在、有無比對等亦值得再著力。

 

陳佳秀檢察長:在冤案救援中,千萬別放過任何細節

為了能準確地制定救援策略、成功開啟非常救濟的大門,陳佳秀檢察長先是簡單說明我國的兩個非常救濟手段:非常上訴、再審聲請的相關規定和進行程序,並介紹作為促請非常救濟管道的有罪審查機制。接著,佳秀檢察長也提到在擬定非常救濟策略時,可以嘗試依循如下的步驟:首先是盤點目前卷證掌握情形,以及曾經提起救濟的情況和理由,接著去評估目前所要提出的非常救濟理由的可行性、嶄新性和調查的可能性。若選擇提起再審的話,法院的要件是有無動搖原判決的可能性,提起非常上訴的話,則是有無非常上訴的必要性、是否是為保障被告人權提起。她認為,必須仔細思考這些後,才能去確定一個案件的救濟策略。

而針對盧正案,佳秀檢察長也給予許多建議。首先關於警詢自白之任意性的部分,如同永頌律師所言,佳秀檢察長也提醒必須留意本案在上訴三審時便是以警詢自白非出於任意為理由,然而當時亦已因二審法院未以警詢自白為認定被告有罪的基礎而遭駁回,因此若要以警詢自白的任意性試敲非常救濟的大門,難度應是相當高的。所以佳秀檢察長建議就盧正在檢察官面前和法官聲押庭之自白的不正性探討,或許能有所突破。

另外關於待查證據,佳秀檢察長則建議從佚失證據清單中尋找線索、另闢蹊徑,包含台南市警局第五分局警卷、或許另有的監聽卷通聯記錄、棄屍路線的監視錄影等。而關於鞋帶部分,則最主要是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提到無法排出鞋帶作為本案凶器的可能。同時,她也提出了其他可能的新嘗試,例如鑑識報告最後一行:「其他檢體未檢測」或許是當時真的沒有檢測,又或是DNA量過少而致當時技術無法檢驗,但佳秀檢察長認為現在技術多有進步,或許有重新檢測的可能得作為本案的新破口。此外,除了以不正訊問而得的違法自白作為判決違背法令的理由外,陳檢察長認為或許也能從應調查證據未調查,或者是判決理由不備著力,作為本案提起非常上訴的理由。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每一個經手的單位、每一位經手的人,都可能留有卷證。以我所經手的諸慶恩案為例,一開始該案因被告死亡不受理,卷證早早在時限後銷毀,但我卻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高雄高分院和負責民事部分的律師手上尋得一線生機,因此在冤案救援的過程中,千萬別放過任何細節。」圓桌論壇的最後,佳秀檢察長以自身的經歷,提醒湊齊卷證、留意細節在冤案救援過程中不可忽視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