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十週年特展講座】冤案救援的前路?在國民法官上路之前 側記
講者|唐玉盈律師、林俊宏律師
記錄|焦郁婷
編修|顏思瑜
鑑於國民法官制度將於2023年上路,本場次邀請到唐玉盈律師及林俊宏律師,對此新制與冤案救援相關議題進行分享。
台日韓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比較
首先,玉盈律師透過比較日本裁判員及韓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說明其與台灣推行國民法官制度之間的差異。玉盈律師提到,我國主要是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為範本,凡是重大案件,就會有國民法官參與,和法官一起討論,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韓國則是由被告自行決定是否聲請陪審團審判,而實務上大多被告是希望聲請陪審制度的。按現行規定,我國由三個職業法官搭配六個國民法官一起討論,九人投票,以三分之二多數決來決定。
玉盈律師接著說道,為了解案件於國民法官審判及職業法官審判的情境下,被告「無罪率」的差異,她在查詢文獻後發現,日本的無罪率差異不大──雖然在裁判員制度下無罪率會略高一些,但整體而言無罪率仍低;而由被告聲請參審的韓國,經比較同一時期國民參審法庭的無罪率為5.9%(若含一部無罪則為8.7%),職業法官的無罪率則是3.1%,可初步推測陪審員傾向採取無罪推定。另外在韓國,職業法官可決定是否採納陪審員意見,經統計有91%會參採;而在不一致的29件案件中,有26件是法官推翻陪審團無罪決定,為有罪裁判。
台灣模擬法庭的情況
針對台灣的狀況,玉盈律師則以模擬法庭的結果進行比較,但她也強調,模擬時受限於審理時間,往往會簡化案件相關事實,並非基於完全相同的資料來認定。其中,有一起夫殺妻未遂的模擬案件,事實並沒有爭議,爭點在於被告有一段時間未遵循醫囑服用控制精神疾病的藥物,而國民法官最後認定被告無罪。
作為這件模擬案件辯護人的俊宏律師也回應,當時在模擬庭上,有傳鑑定人進行交互詰問,向國民法官說明被告為何會做出這樣的行為,並解釋被告是否具備認知、能否控制自己的行為,讓國民法官了解精神疾病如何在法律上被理解;然而,本件實際情形卻僅有書面鑑定報告,沒有傳喚鑑定人出庭。玉盈律師補充道,在現行國民法官制度下,證人與鑑定人原則上都應出庭進行交互詰問,因為國民法官在審理中沒有機會完整閱讀鑑定報告,因此需透過交互詰問的方式,將證據內容逐一呈現,讓國民法官用較白話的方式了解事實相關證據。她也指出,若本案是職業法官判決無罪,很可能會產生被告「裝病」的輿論,但作為一般人代表的國民法官,在本模擬案件中卻做出無罪的決定,值得反思。
另一起案例在模擬法庭中,則是一部無罪的結果。此案是兩人在互毆的情形下,一方跌倒失去意識,最後身亡。原判決認定,被告行為成立過失致死,一審甚至判處有期徒刑7年(最終處4年6月),但是到了模擬法庭,國民法官卻認為過失致死部分無須負責,只以故意傷害處有期徒刑2年6月。
玉盈律師接著說,若從平冤的角度探討國民法官制度,可能浮現的疑問是:在此制度下,冤案形成的機率是提升還是降低?這是模擬案件無法真正觀察到的部分。另外,關於國民法官的討論,最常提到的顧慮是職業法官的威權效應,但若以韓國的情況來看,其實不然;而我國的國民參審,究竟要採陪審制或參審制,司法界當初也有考量權威效應,經過一番討論。
對於新制,玉盈律師表示,檢方時常擔心國民法官較易「輕判」,如以模擬案件結果而言,國民法官確實對於「判處有罪」採取較保守、謹慎的態度,且所判刑度較低,或許是因為沒有人想成為冤案的製造者。另外,國民法官也希望能看到「確切」的證據再來定罪,但對檢方而言,多數案件不會是真的罪證確鑿,事實是需要靠調查堆疊出來的。在這樣的思維下,檢察官在審前準備程序中,可能會堅持提出某些不爭執事實的相關證據,來讓這些證據同時呈現的情形下,形成被告有罪的事實。對於此疑慮,玉盈律師也打上了一個問號:當檢方堅持納入這些證據時,堆疊出的究竟是犯罪事實,抑或是對於被告的偏見?
此外,關於國民法官法庭在評議時的座位分配,考量每位成員都是平等的,也避免威權效應,曾討論是否要採圓桌、沒有主持人或主導者的位置,最後可能因各法院的空間限制而未採納;然而,俊宏律師也對此提出質疑,無論是設計上安排圓桌,或是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穿插座位,只要有「職業法官」的存在,討論時就不可能平等;雖然國民法官有六人,看似比較多,但這就好比把三隻獅子跟六隻兔子關在一起,最終到底是會聽獅子,還是兔子的呢?
緊接著,玉盈律師再以三部與國民法官、法庭相關的戲劇舉例,指出劇中皆出現「有疑點就無法做決定」的角色,以此傳達審慎看待每件審判的態度。另外她也談到《冤罪論》中的「冤案意識」──這本書是日本前法官森炎的著作,他認為,每個案件都有冤案風險,應該抱持這樣的信念來看待所有刑事案件,不要覺得冤案是特例。最後,玉盈律師分享過去參與國民法庭的心得,認為審檢辯應建立共同責任目標:盡力協助法官做出正確的判決,減少造成認知偏誤的資訊,例如採取「卷證不併送」的作法,否則若讓檢方的有罪故事版本先進入法官的認知,接下來的審理恐怕只會注意到支持有罪的證據,而忽略了案件中的矛盾及疑點。
國民法官制度中的爭點
玉盈律師認為,現行新制比較有爭議的部分在於起訴書的記載方式。起訴書首先會送到法官手上,以確定起訴及審理範圍(例如究竟是殺人罪或肇事逃逸的公共危險罪),但其內容應盡可能簡化,列出時間地點、參與人、主張罪名即可,不應進入細節,因為人對於愈細節的描述,往往會覺得愈可信。而起訴書的用字也需經過適當的討論,若過於主觀,或參雜太多詮釋資訊,可能會影響國民法官的判讀。著名的記憶學者Elizabeth F. Loftus曾於1970年代以研究證實記憶的易改變性,該研究請受試者觀看車禍影片並重述事件,當對受試者提問的用語從「碰到」改成「猛撞」時,受試者回答的目擊車速便隨之提高,顯示提問方式足以影響人類的記憶。另外,國民法庭上應避免過於煽情的法庭表演,以防干擾國民法官的心證,例如曾有檢察官在模擬法庭中,於量刑程序時傳喚被害人家屬到庭表達情緒。然而,若以釐清事實、作為量刑參考為目的,僅需確認被告是否有與被害人和解,無須傳喚被害人家屬;另因罪責與量刑程序未分開,國民法官是否會因同情被害人家屬,影響其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更是有待觀察。
有關這些爭點,俊宏律師分別回應道,對於「法庭表現過於煽情」的疑慮,若檢方將不爭執事實納入證據,會讓量刑證據產生外溢效果,增加國民法官判定有罪的可能,形成以「刑的證據」決定「罪的結論」,除非未來改成二元分離,否則恐怕無法解決。至於有罪認定與量刑程序未分開,則是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的問題,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審理也未二分。他和我們分享,日本實務上針對量刑程序不二分有一種解決辦法:在罪的調查後,先進行假投票,若投票結果認為有罪,才會進行新的調查及辯論,再進行真正的投票,如此一來,最終的結果也會與假投票結果相仿。以我國明年上路的制度而言,目前的國民法官施行細則有賦予審判長指揮的空間,但是否會這麼做仍待觀察。
俊宏律師接著說道,對於國民法官法庭做成的判決結果,國民法官法的規定是以「判決書簡化」的方式記載,以平冤的角度而言,若是被冤案件需要提出再審,如此簡化的記載,恐怕難以依證據構造檢視是否為冤案。他認為,這是制度選擇下難以避免的結果,因國民法官法庭的判決是所有人一起參與、討論出來的,形成心證的細部原因可能各有不同。因此,最終僅會記載依幾項證據綜合判斷,得到一個有罪無罪判決的結果,難以清楚呈現「如何形成」。
「國民法官的審理程序,是否更容易造成冤案?」針對這個問題,俊宏律師建議從不同的角度來思考:過去人們常詬病職業法官可能因案件看多了,有其偏見或固定的判斷方式;再加上我國刑事訴訟過去採職權主義、由法官主導調查。如今制度即便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在此兩造對抗制下,仍需有一些配套制度來並行,讓刑事訴訟制度更完整。例如建立起訴狀一本、卷證不併送制度,避免過早影響法官心證,抑或思考哪些證據可以進入法庭時,進一步檢視現行的證據法則。
國民法官面臨的審理艱難
本場講座的尾聲,講者們將主題帶回國民法庭上的攻防。玉盈律師認為,擔任國民法官最大的困難,在於「該如何認定是否有罪」。要達到多明確的程度,才能做出有罪判決?檢辯雙方的故事版本必然不同,該相信何者?這對國民法官或職業法官來說,都是艱難的課題。就好比在展覽期間,工作人員也會遇到觀眾詢問「你們不怕救錯人嗎?」「被害人家屬怎麼辦?」等質疑。如今不僅是職業法官,社會大眾也有機會面臨這般道德困境:要錯殺還是錯放?其實,我們無非是希望,不要再有下一起冤錯案發生。
俊宏律師接著表示,我們仍必須回到證據面的觀察。在過往的制度中,檢察官的舉證責任一直被弱化,因過去職業法官有發現真實的義務,在事實不清楚時,會繼續進行調查才做出判決。而在現行舉證責任制度下,當事實真偽不明時,檢察官即應承擔無法證明犯罪事實,而判決被告無罪的不利益。但是在目前的模擬庭,俊宏律師觀察到的,仍是職業法官帶著國民法官想辦法把證據找出,再自行「描繪出事實」。俊宏律師認為,我們應該訂下清楚的規則,釐清當無法證明犯罪事實時,應如何處理?誰要承擔舉證責任?同時他也期待,施行國民法官法制度後,所有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應該被建立起來。雖然程序保障的制度建立,並非國民法官法推行後的必然結果,但仍可能因為國民法官制度,產生對通常訴訟程序的外溢效果,促使刑事訴訟制度整體改變,讓程序保障愈來愈好,減少冤案發生的可能。
最後,對於評議過程不公開的規範,兩位律師都認為規定過於保守,建議可以改採局部秘密、去識別化的方式公開評議內容。俊宏律師提到,美國甚至也有傳喚陪審員出庭作證,說明評議過程可能發生哪些影響判決結果的不利因子,例如陪審員在評議過程中飲酒、或有種族歧視發言等等。不過,目前我國的制度設計採完全秘密,沒有紀錄也沒有錄音,因此實行的效果如何,還須待法條上路後再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