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觀察】黑夜降臨,黎明還會遠嗎?

文/施東昇 台大法律系畢業、平冤實習生

鄭性澤案法庭素描 2016.12.19 / 圖:黃芷嫻

跨上微笑單車踩往台中高分院,午後的陽光熾熱依舊,絲毫沒有12月中旬應有的寒意。去年9月1日,徐自強獲得了含冤二十年來第一個無罪判決。相隔一年多再次走進法庭,關注的對象從徐自強,變成了鄭性澤。

踏入台中高分院的大門,穿過走廊,看見阿澤與李宣毅律師比肩坐在法庭外的長椅上。大伙三三兩兩彼此問候、討論案情,氣氛稱得上輕鬆,卻談不上從容。畢竟在死刑定讞將近十年後開啟再審,就像救溺的一根浮木,抓住它雖然暫時不至於被急流吞沒,卻也難料最後究竟是安全上岸還是從瀑布墜落。

終於等到前一庭告一段落,阿澤在李律師的陪同下應呼入庭。簡單宣讀案由及確認身分後,本次準備程序便正式展開。首先,針對檢察官據以聲請再審、由台大法醫研究所做成的鑑定案件回復書,告訴代理人表示希望能夠另請專家提供專業意見。法官就此詢問檢察官意見,檢察官回應,如果要另請專家再行鑑定,前提是台大的鑑定意見存有不足採信之處,此部分將再與告訴人方進一步討論。

是否另行傳喚鑑定人?應由法院職權傳喚或由檢察官聲請傳喚?種種問題目前未有定見,但光是「檢察官開口發表意見」一事,已夠讓我印象深刻。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已走向當事人進行主義,想像中的訴訟情景應該是辯護人和檢察官在法庭上各自慷慨陳詞、盡全力爭取法官支持,然而以往法庭觀察的經驗卻不是如此:當法官詢問檢方意見,檢察官的回答往往只有寥寥數字:「無意見」、「如狀內所述」,與對面辯護人席上口沫橫飛焦頭爛額的模樣形成鮮明對比。儘管如此,被告仍然一次又一次被判決有罪—冤罪救援實務上,被告與辯護人所對抗的似乎不是檢察官,而是法官在各個審級、屢次更審中層層堆積終至難以撼動的有罪心證及同儕壓力……。

事實上,檢察官不只是在準備程序中打破向來的沉默,本案更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一個由檢察官為死刑定讞被告聲請並成功開啟再審的案例。在法庭上相對而坐的檢察官和被告,如今看來似乎站上了同一陣線。此後的攻防審理將如何進行?法院將如何判決?不但對阿澤影響重大,也將成為我國刑事訴訟實務的重要指標。

傳喚鑑定人相關事項討論完畢後,緊接著勘驗民國91年1月6日阿澤在警局書寫自白書的錄影光碟。透過法庭兩面側牆上的投影布幕,可以看到阿澤全程雙手上銬、左眼紅腫瘀青,顯然不久前曾遭到警方刑求(關於刑求一事,另有驗傷單等具體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的自白如果是出於強暴、脅迫、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是不能拿來當作證據的。從錄影畫面中即便看不出有直接施予強暴脅迫的情形,然而在阿澤低頭書寫自白書時,數名員警在旁不斷來回走動監視,不時更拿起自白書觀看、提問,對於剛捱過刑求折騰的阿澤來說,此等情境所造成的心理壓力不言可喻,從畫面中阿澤偶然抬頭露出的疑懼眼神也可看出端倪。在這種情況下寫出的自白書,即使拿來當作證據,又有多少內容足堪採信呢?

最近幾年,各級法院推行科技法庭,引進投影器材等軟硬體設備,當年警局裡的錄影畫面因此能夠清晰地呈現於法庭之上;去年年初,立法院修法放寬從前過於嚴格的再審要件,坐困死牢的阿澤因此獲得為自身清白再次一搏的機會。司法的進步同時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軟體硬體的革新,司法的威信也不能只是建立在雄偉氣派的法院建築及高高在上的法官席之上。人非聖賢,司法體系又何能無過?然而若能正視並改進已經犯下的過錯,卻肯定能夠更接近聖賢一些。

走出台中高分院,夜色已然全黑,希望這代表著,平反的黎明再也不算太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