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討】指認瑕疵與冤案救援

2017.08.27@台灣冤獄平反協會2017年度論壇
文/高珮瓊 平冤志工(台大法律四 )

假設你現在是犯罪現場的目擊證人,警方請你到警局作行為人的指認,你有把握認出他來嗎?縱使你滿懷信心,指出的對象有沒有可能是無辜的呢?我國過去的偵查實務上,便高度仰賴證人指認結果作為定罪證據,未考慮人的認知記憶錯誤及指認程序瑕疵,造成一樁又一樁的冤案。今天是2017平冤論壇的第二天,下午學術研討第一場談的是「指認瑕疵與冤案救援」,主講人為交大金孟華教授,並由具三十多年資歷的朱朝亮檢察官、警大施志鴻教授進行與談。

藉由施志鴻教授的投影片,可以清楚看出「指認」在犯罪偵查跡證流程中的位置:案件發生(犯罪)→犯罪痕跡(物理/記憶)→資料蒐集(採證/詢問)→同一行證明(鑑定/指認)。然而,根據2015年美國Innocence Project的統計,因DNA證據方獲平反的325件錯誤判決中,有高達72%涉及「指認錯誤」,令人吃驚。我們必須要問的是,人的記憶是如何形成的?記憶與心理認知是否有其侷限?指認時大腦是如何進行「決策」?會受什麼主客觀因素影響,而可能導致指認錯誤?

施志鴻教授一再強調,犯罪現場其實是相當複雜的。金孟華教授就在現場透過影片做了實驗,在沒有預先告知行為人根本不在列隊的1至6號的情況下,充當目擊證人的聽眾多數指認行為人是「2號」。再一個實驗,教授要求聽眾數出影片裡的白衣人傳了幾次球,結果甚少人發現曾經有一隻黑猩猩走過;當下一次大家知道要分一半注意力給路過的黑猩猩了,但同樣甚少人注意到有人在傳球過程中退出、背景的窗簾顏色發生變換。美國也曾經有一個經典研究:當測試者問說案發車速有多快,使用的動詞越「重」,受試者的答案就會越「快」,用smash組就比用hit組快;當測試者再問現場有沒有玻璃碎片,smash組答「有」的人明顯比hit組多出兩倍,不過實際上並無任何玻璃碎片掉落。

從這些有趣的例子中可以看出,面對跨種族指認,大家都是被迫選出一個「最像的人」;人的記憶是會改變的,「保鮮」十分重要,且目擊證人的記憶可能受犯罪現場的客觀情狀、證人本身的特質等影響。朱朝亮檢察官即帶領大家一探心理學上,對於人類認知及記憶有限性的研究結果:人類的記憶可分為「短期記憶」及「長期記憶」,經由注意和辨識所得的訊息會先貯存在「短期記憶」系統,經由某種「複誦」程序會再傳送到「長期記憶」系統保存,對於陌生人犯的指認程序,基本上是對證人要求短期記憶的回憶。

關於短期記憶能力的「有限性」,表現在「感覺廣度」(刺激消失後,訊息一秒秒流逝,端視個人轉錄影像訊息的能力)、「注意廣度」(關乎心智過程,受對辨識對象的熟悉度、辨識者的動機和緊張程度、自身生理缺陷等影響)和「記憶廣度」(回憶有時會遺忘,原因如有「保存的正確性」,即訊息可能受到近似語音、新訊息的干擾或分心等而造成訊息保存上的瑕疵)。而在短期記憶的提取及確認上,因為短期記憶是採「逐一的掃描、搜尋、對比」後再確認,是有沒有記住的「質」的問題,與長期記憶是「量」的記憶,採聯想方式回憶,關乎「記得多少」的問題不同。因此對於已經失去的短期記憶,縱使自認已恢復,絕大部分仍屬片段的舊訊息與事後經過干擾的新訊息,與主觀重構後混合的結果,使得指認發生瑕疵 。

那麼,我們該如何判斷指認結果是否有瑕疵、可不可信呢?金孟華教授提到,美國曾藉由Manson v. Brathwaite判決,發展出「門山指認法則」以評價瑕疵指認,主要有下列五項指標 :一、犯罪發生時有無觀看行為人之機會?二、注意行為人之程度?三、先前特徵描述之準確度如何?四、指認人確定程度如何?五、犯罪發生時與指認時相距時間之長短?然而,金孟華教授也指出,「門山法則」仍過於狹隘,並沒有考慮到其他影響「可信性」的因素,這點在一份美國2016年阿拉斯加法院的判決中有明確說明。

在Young v. State案中,法院指出「系統性變因」(system variable)和「估計性變因」(estimator variables)可以用來檢驗證人指認的可信性。「系統性變因」包含:列隊或相片指認是盲測嗎?指認人是否有事先被告知行為人可能不在隊伍裡?隊伍裡除了嫌疑人至少有5個人嗎?是否是單一指認?指認人在案發後是否曾與嫌疑人有接觸?等等,而「估計性變因」包含:指認人在案發時是否處於壓力情境下(如行為人持槍)?現場距離或光線等環境因素是否會影響指認?指認人本身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藥物濫用等而影響指認能力?案發至指認間相距多久?指認人與嫌疑人間彼此是否屬不同種族?等。綜上所述,金孟華教授提出應該為被告建立起一套檢驗機制:一、首先,被告必須在系統性變因中找出一個可能導致指認錯誤的瑕疵,以開啟再次審理的程序。二、檢方必須提出縱使有此瑕疵,亦不影響指認可信性的證據。三、面對檢方的答辯,被告必須提出該瑕疵致使指認錯誤無可彌補的實質理由。

這個時候,應該不少人會想起林金貴的案子。金孟華教授在投影片中秀出林金貴案的指認紀錄表,實在瑕疵百出:指認表上僅有四張照片,而林金貴是裡面最為凸顯的一位,因為在照片上的他遭手銬扣在牆邊。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指認表上有多個指紋重疊,可見所有的指認人均用同一張指認表進行指認,怎可能不互相影響呢?至於劉正富案,則是僅用一張照片就完成了指認程序。朱朝亮檢察官也有點出在目擊證人認知階段,包括武器焦點效應(注意力會放在凶器上)、下意識移情(指誤把在其他場合看到的人認為嫌疑人)、人犯有蒙面偽裝、跨種族辨識困難及兒童或精神耗弱人之指認,都是指認人在進行回憶時,會發生錯誤的具體因素。

對此,施志鴻教授亦明確指出,應加強警方對於影響目擊記憶方面的知識,考量目擊記憶受干擾、汙染及指認遭誘導的風險,且若指認結果與偵查方向一致,通常會被誇大其證明力的問題。未來,應針對事件階段、警方接觸前、警方接觸後、指認等指認錯誤的四大階段累積案例研究,並規劃具體規範和訓練。朱朝亮檢察官同樣希冀能將「指認之正當法律程序」列入刑事訴訟法的修法考量,參照美國憲法賦予嫌疑人免於自證己罪(如免於受列隊指認)及「辯護人依賴權」的權利精神,杜絕可能造成的誤判,減少我國冤案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