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桌論壇】妨害性自主被害人之PTSD診斷
2018.08.26 @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2018年度論壇
主講|劉佩瑋律師、王俸鋼醫師、黃致豪律師、鄭子薇檢察官
主持|金孟華助理教授
記錄|高珮瓊、陳佳君
彙編|葉之緯、柯昀青
論壇第二天的下午,由金孟華老師擔任引言人,平冤的劉佩瑋律師、彰基醫院司法精神科王俸鋼醫師、黃致豪律師和鄭子薇檢察官,共同討論司法體系應該如何在法庭中使用「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診斷書。
性侵案件裡多以被害人陳述為主要證據,但是除了被害人的陳述外尚需有其他補強證據,以判斷被害者之陳述是否具有可信度,常見的補強證據包括:其他證人之供述、被害人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被告測謊鑑定,以及心理諮商報告、精神鑑定報告等等。其中,PTSD多用來採為被害人情緒相關之證據。
然而,到底這個證據是如何在法庭中被運用的呢?
劉佩瑋律師先從實務經驗出發,分享目前PTSD診斷在妨害性自主案件中的角色。該案例是一位因牽涉妨害性自主案件而向平冤喊冤的陳先生。檢察官以強制性交罪起訴被告,起訴的主要證據為被害人供述、被害人處女膜之驗傷、被告測謊未通過之報告。
該案一審時,認為被害人證詞前後矛盾,在遭受性侵期間均未向他人求援,並且在與被告產生衝突隔天即向學校指述遭被告性侵害,動機可疑,因此為無罪判決。然而在二審時,法官將A女送往草屯療養院進行司法精神鑑定,詢問以下問題:第一,A女是否有PTSD?第二,若有,與性侵的關聯性?該院函覆肯定有PTSD,且A女近期無其他重大創傷或重大壓力,故認定A女的PTSD,「應係因性侵案件」。最後,法院採信療養院之認定結果,二審便改判陳先生有罪。
在這裡,最主要的問題是到底PTSD的「成因」是如何判定的?根據「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詳列出的診斷要件,似高度仰賴病人主觀陳述,不禁令人興起循環論證的質疑,且此標準並不會探究事件是否為真,故如何斷定其與某創傷事件的因果關係?對此,平冤協會也曾去函詢問衛服部,得到的回覆竟是:PTSD可以診斷,然卻不宜用來回推其成因。
因此,劉律師認為,精神鑑定機構僅能判斷病人是否有PTSD,但不應該藉此推論被害人到底經歷的是哪一種創傷經驗;案件當中的因果關係,還是應回歸法院調查證據後判斷,而不是交由精神醫學。
呼應劉律師的主張,王俸鋼醫師則接力,從精神醫學的角度討論PTSD診斷的能與不能。
精神科醫師在實務上如何鑑定PTSD?王醫師提到,有研究顯示八成的一般大學生可成功透過問卷模擬出PTSD之症狀。因此,良好的鑑定過程,是司法精神科醫師必須超出臨床描述,結合所學知識,判讀個案有無符合,而不單純是僅依當事人陳述就逕下認定。
不過王醫師也非常同意,在司法場合適用DSM-IV確實必須謹慎。法庭上的要求和臨床醫學要求有很大的差別。在司法鑑定上都建議不可直接拿來進行案情判斷,況且,由於PTSD有時如同隔水加熱一般,在事發過後許久才會發生,而且事件發生後的責備和社會輿論,都會是壓力來源——換句話說,就精神科學專業來看,病人創傷成因是極難回推的。
針對PTSD鑑定報告究竟如何在司法程序的應用的議題來說,在實務上,鑑定報告中「證詞可信度」的重要性其實遠大於「心理衡鑑」(如有無PTSD)。鄭子薇檢察官也認為,PTSD鑑定報告必須參酌程序以外的因素,如被害人舉動,不能僅依賴陳述,且應更加細緻化,例如訊問關係人。另外,如同前幾位講者的意見,司法實務應避免使用PTSD鑑定報告為定罪唯一證據,最多僅能作為量刑上的參考。
最後,黃致豪律師則回過頭,思考為何PTSD鑑定診斷會成為法庭中的重要證據。他指出,台灣的刑事案件定罪率約為95%,反觀同為刑案的性侵案件卻只有85%,而這中間的落差主要是因為性侵案件受到隱密性、非限時性、支配性的影響,可以用來證實犯罪事實的證據較少。
- 隱密性:事件發生的場所往往在加害者熟悉或可支配之地點,因而難以有中立、可信的目擊證人,供述證據易受汙染。
- 非限時性:事件通報與採集證據難以即時,物理證據因此滅失毀損。
- 支配性:雙方常存在不對等的權力架構,使被害人與證人不願在初次就舉發,導致指述與記憶內容不同。
司法心理學研究也發現,檢察官和法官許多的預設看法相當程度會影響證據蒐集和解釋,如在法庭引進鑑定報告,院檢容易不小心忘記鑑定科學的本質、信度和效度,以及鑑定命題沒有採用盲性實驗法,構成性侵案補強證據的系統性風險。
致豪律師也點出性教育的重要性,由於缺乏足夠知識,造成許多時候被害人無法精確指稱遭侵害部位,進而造成許多誤認、誤判的情事,然而這部分在國內,卻是學校和家長不敢碰觸的議題,進而使得許多案件在偵辦、搜查上都碰到很多困難。
最後,致豪律師也提醒,司法精神鑑定流程的改善,亦是未來必須努力的方向。
整體而言,到底PTSD能否作為補強證據,或甚至作為妨害性自主案件中的主要定罪證據?本場次所有的講者,顯然都抱持著保留的意見。
就精神科學專業來看,PTSD的診斷,確實不應該作為推斷司法上、性侵事件是否真實存在的基礎。在上述提及的案件中,經調查發現被害人於其所證稱遭性侵的期間尚有發生父母離婚、家暴、祖母過世等重大壓力事件,我們其實很難從PTSD診斷的有無,反過頭來推論出被害人到底經歷的是哪一種創傷經驗。
除此之外,就證據使用上來說,所有講者也都認為,司法實務應避免使用PTSD鑑定報告為定罪唯一證據,而應該與其他證據相互參照。
PTSD鑑定,醫師主要是透過病人之敘述,以及自身的專業判斷,作出診斷,但關於事件陳述部分,還是以被害人自述為主;以此作為單純的補強證據,有循環論證之疑慮,更有違反「累積證據不得作為補強證據」的問題。
即使妨害性自主案件發現真實很困難,基本的「嚴格證明法則」、「無罪推定法則」依然應該被遵守。要求各級法院妥適使用性侵害相關證據不是和被害人對立,而是為了使被害人與被告皆能以適當、嚴謹的方法釐清事實,對雙方都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