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6 @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2018年度論壇
主講|劉佩瑋律師、王俸鋼醫師、黃致豪律師、鄭子薇檢察官
主持|金孟華助理教授
記錄|高珮瓊、陳佳君
彙編|葉之緯、柯昀青
論壇第二天的下午,由金孟華老師擔任引言人,平冤的劉佩瑋律師、彰基醫院司法精神科王俸鋼醫師、黃致豪律師和鄭子薇檢察官,共同討論司法體系應該如何在法庭中使用「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診斷書。
性侵案件裡多以被害人陳述為主要證據,但是除了被害人的陳述外尚需有其他補強證據,以判斷被害者之陳述是否具有可信度,常見的補強證據包括:其他證人之供述、被害人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被告測謊鑑定,以及心理諮商報告、精神鑑定報告等等。其中,PTSD多用來採為被害人情緒相關之證據。
然而,到底這個證據是如何在法庭中被運用的呢?
劉佩瑋律師先從實務經驗出發,分享目前PTSD診斷在妨害性自主案件中的角色。該案例是一位因牽涉妨害性自主案件而向平冤喊冤的陳先生。檢察官以強制性交罪起訴被告,起訴的主要證據為被害人供述、被害人處女膜之驗傷、被告測謊未通過之報告。
該案一審時,認為被害人證詞前後矛盾,在遭受性侵期間均未向他人求援,並且在與被告產生衝突隔天即向學校指述遭被告性侵害,動機可疑,因此為無罪判決。然而在二審時,法官將A女送往草屯療養院進行司法精神鑑定,詢問以下問題:第一,A女是否有PTSD?第二,若有,與性侵的關聯性?該院函覆肯定有PTSD,且A女近期無其他重大創傷或重大壓力,故認定A女的PTSD,「應係因性侵案件」。最後,法院採信療養院之認定結果,二審便改判陳先生有罪。
在這裡,最主要的問題是到底PTSD的「成因」是如何判定的?根據「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詳列出的診斷要件,似高度仰賴病人主觀陳述,不禁令人興起循環論證的質疑,且此標準並不會探究事件是否為真,故如何斷定其與某創傷事件的因果關係?對此,平冤協會也曾去函詢問衛服部,得到的回覆竟是:PTSD可以診斷,然卻不宜用來回推其成因。
因此,劉律師認為,精神鑑定機構僅能判斷病人是否有PTSD,但不應該藉此推論被害人到底經歷的是哪一種創傷經驗;案件當中的因果關係,還是應回歸法院調查證據後判斷,而不是交由精神醫學。
呼應劉律師的主張,王俸鋼醫師則接力,從精神醫學的角度討論PTSD診斷的能與不能。
精神科醫師在實務上如何鑑定PTSD?王醫師提到,有研究顯示八成的一般大學生可成功透過問卷模擬出PTSD之症狀。因此,良好的鑑定過程,是司法精神科醫師必須超出臨床描述,結合所學知識,判讀個案有無符合,而不單純是僅依當事人陳述就逕下認定。
不過王醫師也非常同意,在司法場合適用DSM-IV確實必須謹慎。法庭上的要求和臨床醫學要求有很大的差別。在司法鑑定上都建議不可直接拿來進行案情判斷,況且,由於PTSD有時如同隔水加熱一般,在事發過後許久才會發生,而且事件發生後的責備和社會輿論,都會是壓力來源——換句話說,就精神科學專業來看,病人創傷成因是極難回推的。
針對PTSD鑑定報告究竟如何在司法程序的應用的議題來說,在實務上,鑑定報告中「證詞可信度」的重要性其實遠大於「心理衡鑑」(如有無PTSD)。鄭子薇檢察官也認為,PTSD鑑定報告必須參酌程序以外的因素,如被害人舉動,不能僅依賴陳述,且應更加細緻化,例如訊問關係人。另外,如同前幾位講者的意見,司法實務應避免使用PTSD鑑定報告為定罪唯一證據,最多僅能作為量刑上的參考。
最後,黃致豪律師則回過頭,思考為何PTSD鑑定診斷會成為法庭中的重要證據。他指出,台灣的刑事案件定罪率約為95%,反觀同為刑案的性侵案件卻只有85%,而這中間的落差主要是因為性侵案件受到隱密性、非限時性、支配性的影響,可以用來證實犯罪事實的證據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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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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