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偽科學》推薦序:質疑科學證據是法律人的工作──金孟華教授(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法律上有一個概念叫做「法安定性原則」,該原則強調的是一個國家的法律規範必須要穩定,不要朝令夕改,這樣人民才會信賴法律、信賴政府的施政,如此才能建立一個安定的法秩序。法安定性原則也影響著司法對於法律的解釋與操作,實務工作者在處理個案紛爭的時候,如果遇到法律上的疑義,所有人都會去尋找過去的實務見解看看能不能獲得解答,司法就是透過實務見解取得穩定性。

然而,法律人尊重前例的習慣遇上科學證據會產生嚴重的問題。首先,法律人如果把法安定性的習慣運用到科學證據上,很容易會產生一種「以前可以使用的證據,現在就可以使用」的預設立場。因此,許多過往使用的科學證據很容易在未經嚴格檢驗的情況下,在個案中持續被使用。此外,大多數的法律人對於司法科學,乃至於科學整體都感到陌生,因此雖然法律上已有機制檢驗進入法庭的所有證據,但實際上這些機制在遇到科學證據時,其效果都會遭到打折。第三,許多科學證據存在本身的目的就是為了服務司法,鮮少有其他的用途,本書中提到的如咬痕、工具痕跡、毛髮或纖維比對、火場鑑識等等,都幾乎是這種專門為了司法而存在的技術,因此只要做為使用者的司法,對於證據的品質是可以接受的,司法科學證據不一定會像其他科學領域一樣不斷創新精進。

綜合前述,法律人在評價證據時,習慣沿用過往的前例,這樣的預設模式在法律人欠缺能力檢驗科學證據,以及科學證據本身缺乏創新精進的動力的情況下,最後的結果就是本書中所提到的諸多可信度存疑的(偽)科學證據在法庭中不斷被使用。

我國過往的司法改革討論,多半將重心放在法庭中的「人」身上,比方說因為不信任法官,所以從職權進行主義修改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讓兩造有更大的空間主導證據調查的進行;現在隨著國民法官法的實施,更進一步傾向於當事人進行,減縮法官的主導能力。這些變革雖然都是重要的,但是如果法律人對於科學證據的態度沒有改變,關注法庭中的分工與角色對於證據檢驗的品質似乎沒有直接的幫助,我們只是將指責的對象從過往的法官移轉到兩造,然後再讓國民法官一起承擔罵聲罷了。

過去這幾年,只要有機會都會前往美國參與無辜計畫舉辦的年會,每年科學證據都一定會是年會主題之一,站在台上講述科學證據的專家不一定都是科學背景出身的人,很多時候是承辦案件的律師、檢察官、法官。這些法律人有一種辦過某種案件,使用過某種科學證據,執行過專家的交互詰問,就可以來討論科學證據的自信與能力。

我想我們的法律人也可以做得到。在個案中對不懂的議題進行了解,竭力找出不同的可能性並進行說服,本來就是法律人的專業。針對法律議題,過往的實務見解固然重要,但是法律人本來就是在做挑戰實務見解的工作。隨著時間經過,實務見解會隨著個案中的辯論而改變,而法律就是在這個試煉的過程中,不斷進步。期待法律人透過本書認識到科學證據的本質與限制以後,也可以把科學證據的可信與否比擬作法律的辯論,讓每一場審判都使科學證據接受試煉,追求個案正義的同時,也敦促科學證據的持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