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救援
案情介紹
陳龍綺於2009年被控酒後與另外兩名男子對一名酒醉意識不清之女子乘機性交,陳龍綺原先以證人身分協助調查,然而DNA鑑定報告顯示被害女子衣物有一處混合型精斑之檢體,「不排除」混有陳龍綺或與其同父系血源之人的DNA,陳龍綺遭檢方轉為被告,儘管他明確表示自己絕未涉案,檢方仍然起訴。
本案認定有罪的主要證據,是刑事警察局的Y染色體鑑定報告,「不排除」混有陳龍綺及在場另外兩名男子Y染色體的DNA鑑定結論,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證據指向陳龍綺。然而他仍於2013年遭判乘機性交罪成立,處4年有期徒刑確定。
有罪判決確定後,陳龍綺不願意為了自己沒做的事情入獄,在向平冤協會申冤後,他走向了「司法不服從」的人生。
平反之路
2013年陳龍綺遭判有罪確定,最關鍵證據是該「不排除」的DNA鑑定結論。經義務律師團諮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李俊億教授,李教授回應:鑑定結論寫「不排除」混有陳龍綺與另外二名男子,並不代表該處混有「三個人」的DNA。
李教授表示如有該次鑑定報告的STR電泳訊號圖,應該可以進一步確定檢體所混合的人數。義務律師團認為,如果檢體上只有二人的DNA,法院判三人有罪就有可疑。
2013年律師團向法院聲請再審,於再審程序時,臺中高分院傳訊刑事局鑑識人員出庭說明「不排除」之意義,鑑識人員告知法官,當年技術只能檢驗17組Y染色體,目前可加驗6組基因位,法院當庭請刑事局再鑑定。
2013年12月新鑑定結論排除陳龍綺。法院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之執行。陳龍綺八個月的「司法不服從」的日子畫上句點。2014年3月法院宣判陳龍綺無罪。
相關判決
▍最終有罪事實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88號刑事判決
▍再審開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無罪確定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