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冤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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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8潘德宏、陳少翔 Pan, De-Hung and Chen, Shao-Hsiang
殺人
有期徒刑13年
#科學證據誤用

案情介紹

被告潘德宏、陳政豪、童姓被告及張姓被告,被控於1995年12月21日共同殺人,本案歷經地院、高院、最高法院駁回、更審等共7個審級,於1999年4月22日上訴駁回,判決定讞。

本案法院認定1995年12月21日凌晨5時許,KTV經理梁先生與被告童建順及潘德宏於桃園瘋馬KTV因細故產生爭執,嗣後梁先生躲入經理室並反鎖門扇,被告等四人不滿梁先生平時待人接物之方式,被告等4人於同日凌晨4時許將被害人徒手毆暈,並將之自6樓陽台拋下,使梁先生受有嚴重鈍傷致死。

案件疑點

事實層面上,按照法醫意見及證人的目擊證詞,死者於凌晨5時應還未墜樓,被告潘德宏與陳政豪於4時許皆已離開瘋馬KTV,具有不在場證明。

再者,法院據以論斷潘德宏有罪之警詢自白,並無潘德宏本人之簽名,這份自白很有可能不是出自於潘德宏的本意;此外,潘德宏、陳政豪於本案審理中,經測謊皆無不實反應,足以彈劾證據能力薄弱的被告自白,但法院自始至終皆對於測謊報告視若無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