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救援
被冤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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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平反)
案情介紹
2009年5月18日,船長陳火盛的漁船在菲律賓靠港,將返台修理船上機械。林金群知悉陳火盛即將返台,請其協助將三台故障的DVD機載回台灣修理,並轉交林進龍。林金群也撥電話林進龍請其代取DVD機,再轉交給「阿鳳」。
5月27日,陳火盛船回到台灣東港,林進龍取得裝有DVD機的紙箱後,去電「阿鳳」,阿鳳即通知謝龍宗。於謝龍宗前往林進龍家取紙箱時,遭警察當場查獲,紙箱內DVD機內藏有海洛因。
陳火盛、林進龍一再表示林金群僅告知紙箱內為壞掉的DVD機,他們並不知道內容物為海洛因,但在本案關鍵證人林金群因案拘留於菲律賓,未能返台受審的情況下,2012年陳火盛、林進龍遭判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成立,分別處18年有期徒刑。
平反之路
2012年,林進龍於判決確定後,開始了司法不服從的日子。2015年林金群返台歸案,林金群歷次筆錄均稱陳火盛、林進龍並不知情,對於原判決認定已有動搖。而經調查,林金群也曾隱瞞毒品存在,致電另一位在漁港工作的蘇姓證人詢問陳火盛的船到台灣沒。顯見林金群聯絡不知情者協助毒品運輸。
律師團以林金群筆錄、蘇姓證人證詞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於2017年裁定開始再審,最高法院同年駁回檢察官抗告,案件確定重啟審判。
高雄高分院於再審審理時,傳訊關鍵證人林金群出庭,明確證述林進龍對於運毒一事不知情,謝龍宗亦證稱並不認識林進龍,在在顯示林進龍並不知悉紙箱內藏有毒品。高雄高分院於2018年、2019年兩度認定林進龍無罪,2020年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林進龍無罪確定。
相關判決
▍最終有罪事實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96號判決
▍再審開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
▍無罪確定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7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