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冤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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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平反)
B17張月英 Chang, Yueh-Yin
公共危險和傷害
有期徒刑6月及50天
#指認瑕疵 #錯誤指控

案情介紹

2007年秋日傍晚,一位七旬老婦在斑馬線上行走,遭一台輕型機車撞倒,該機車騎士並未停下協助救護,而是直接離開現場,路旁行人見狀報案,在員警到場後告知肇事車車牌是「DNX-211」。員警追查「DNX-211」的車主,找到平日使用這台機車的張月英,自此張月英從市場人生走向法院人生。

張月英始終表示案發時他在智光市場擺攤,不可能出現在案發現場,擺攤友人於法庭上作證,每週三下午張月英都在擺攤,但法院調查張月英案發後的週三通聯紀錄,發現基地台位置有時在永和有在中和,因此判定張月英每週三傍晚並不必然都在永和擺攤,不採友人證詞。

2008年,法院判決張月英過失傷害罪確定;2011年,判決肇事逃逸罪確定。

平反之路

張月英努力自學法律、學寫書狀,判決確定後仍不斷在法院、檢察署、監察院穿梭,在這些追查下,張月英取得案發當日的通聯紀錄與基地台位置,該紀錄顯示案發一小時前,張月英通話基地台確實在永和擺攤位置附近。

2016年,張月英第7次聲請再審,法院調查,發現張月英擺攤位置正好落在永和、中和兩處基地台交界處,換言之,即便張月英並未移動,其通聯基地台也可能時而永和時而中和,並不能以通聯紀錄推翻擺攤友人的證詞,法院裁定開始再審。

重新審理後,法院調查發現案發第一時間撥打電話報案的行人所留下的紀錄110勤務中心受理報案紀錄單,當時報案人表示肇事車牌英文為「DMX」,並非張月英所使用的「DNX」。2017年,法院判決張月英無罪。

相關判決

▍最終有罪事實審判決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

▍再審開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聲再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聲再字第57號刑事裁定

▍無罪確定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