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救援
被冤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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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1996年7月2日,在一通不詳人士的報案電話下,警方於板橋一處民宅發現劉姓女子與其收養之A童(未滿2歲)死亡。
古有祥為劉女丈夫,A童由二人共同收養,但已於1996年4月分居,偶爾相聚。法院認定古有祥於6月23日晚間與劉姓女子、A童相聚時,因發生口角,出手扼壓劉姓女子與A童的頸部,造成兩人休克昏迷,而後乏人救助而窒息死亡。本案歷經地院、高院、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共11個審級,其中曾四次判決無罪,但於2005年更四審審理,仍認定古有祥殺人罪成立,處有期徒刑15年,2006年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案件疑點
根據現場物證的調查,本案並無任何客觀事證指向古有祥有涉案。法院認定古有祥於6月23日晚間實施犯行後,劉女與A童直至5日後死亡,也缺乏科學證據的支持。
本案也有疲勞訊問導致錯誤自白之情事。古有祥於7月2日17時30分接受第一次警詢詢問,在此之後的第二次、第三次警詢,皆矢口否認犯行;一直到7月4日19時,古有祥進行第四次警詢時,卻轉而自白,稱有毆打劉女頭部,並撰寫自白書。古有祥於7月5日遭收押,直至7月17日,古於檢察官面前改口稱並沒有毆打劉女,儘管有刑求與疲勞訊問疑慮,古有祥的自白仍成為法院認定他犯案的有罪證據之一。
此外,法院也採認對古有祥不利的測謊證據,認為古有祥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