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 X 判決的艱難 講座】性犯罪在法律實務與現實的兩難

 

「確認事實,永遠是判決最艱難之處。」
——《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

性侵案件時常缺乏明確的證據,只有雙方各執一詞,在充滿許多不確定的迷霧之中,我們要如何先將最容易被挑起的情緒放到一旁,冷靜、審慎看待性侵案件在判決時所面臨的艱難?

2023年7月28日,法白放大鏡系列演講「照入性別權力的背光面」最終場,邀請到《判決的艱難》的作者陳昭如老師,來向大眾分享「性犯罪在法律實務與現實的兩難」——司法審理究竟扮演什麼角色?我們期待的判決是否是被害人真正想要的正義?在認定性侵案有無發生的過程中,是否有可能出現無辜、卻被指控為加害人的被冤者?

書寫動機:「性侵冤案很像佛地魔,不能談、也不知道怎麼談。」

自2014年出版《沉默》一書,昭如老師已經接觸兒少性侵9年了。九年之中隨著其他書籍的出版,她對性侵案相關司法程序已有初步認識,但對於性侵冤案還是相當陌生。

「一般人可能不知道,性侵案件的審理有多難。」機緣巧合下,昭如老師看到了冤獄平反協會負責救援的許倍銘案所有的第一手資料,包含判決書、調查報告等。在艱澀的法律用語及報告書的縫隙中,她發現隱藏其中的重重疑點。由於性侵案發現場大多為僅有兩人的密室,不僅幾乎找不到證人,被害人也多因心理因素未在第一時間報案,使得科學證據的採集更加艱難,只能從雙方當事人的供述證據認定事實。

「出於對司法程序不夠理解或對法律的陌生,一般人對法庭抱持著過高的期待且往往無法好好審視性侵冤案,甚至認為談冤案會破壞被害人的權益。」因此,昭如老師用本書聚焦探討有關性侵案件審理時的司法有限性,期望引領不同領域的人們一窺司法程序的重重難關。

判決的艱難——「證據難,法官也難。」

不同於一般刑事案件,性侵案件的證據大多缺少證人,而必須依賴於科學證據的採集與雙方當事人的供述證據。然而司法判決講求客觀事實及法律認可的證據,假若證據不足便必須依無罪推定保護被告的權利,不能只憑被害人的供述而判處被告有罪。

「被害人的供述只是證據之一,你必須找尋其他的證據來佐證。」昭如老師說道。原告與被告為利益相衝突的兩造,且記憶往往隨著時間變動,雙方供述極有可能不相符且有認定上的疑慮。因此,除了供述證據外,更應以科學證據佐證、驗證,降低錯判的可能性。

然而,科學證據百分之百準確嗎?常見於性侵案件的科學證據有:

1 驗傷:以下體是否有紅腫、擦傷、處女膜撕裂傷等為認定基礎,製成驗傷單。
2 DNA比對:採集被害人身上的生物跡證,檢視證物並對檢體做萃取。
3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由精神科或心理醫師鑑定被害人是否為PTSD患者並出具鑑定報告。

綜觀上述幾種科學鑑定方式,雖然較供述證據客觀許多,卻也難以證明其相關性。「難道處女膜不完整一定是因為性侵嗎?如何認定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否由性侵直接造成?難道DNA鑑定就不會出錯嗎?」這些問題都一再提醒著我們,理應中立、客觀且公正的科學證據,仍有其侷限性,如何調查、如何檢驗,如何解讀,才是科學證據與司法實務相互辯證的重要關鍵。

性侵冤案——許倍銘案

「我們常以為我們掌握了真相,但是不知道真相並不是這樣,所以冤案就會發生。」法官也是人,沒有上帝視角,只能盡可能的去找證據、去佐證他們的判斷沒有錯誤。然而若要說完全不會犯錯顯然是不切實際的,這就是可能發生冤案的原因。兒童性侵案相較其他案件,更容易激起大眾憤怒,在此情況下,失控的同理心往往會成為性侵冤案的重要成因。

「同理心很像聚光燈,看起來是光明的、是亮的、是好的、是正義的,但聚光燈的光束有限,你照不到的地方到底是什麼,你看不到你就忘了。」

昭如老師接著向聽眾介紹許倍銘案,此案發生在2008年,起源八歲智能障礙女童的一句:「爸爸,為什麼你的鳥鳥不給狗狗親。」女童的母親認為自己沒教過她,女童肯定是被學校老師性侵了才會知道「鳥鳥」這個字眼。認真的導師知道此事後,找來了畢業紀念冊上的全體教師合照作為指認依據,讓女童在他人協助下迅速完成指認,最終認定對象是一個月前幫她做智力測驗的許倍銘老師。本案最終三審定讞,許老師被判刑五年十個月,僅有的證據是八歲智能障礙女童的說法。

談到此案的疑點,除了沒有DNA證據,筆錄中所記載的女童說法也反反覆覆,法院最後採用的證據,更是女童在大人誘導式問答中的回答。另外,女童的母親是如何確定鳥鳥是指陰莖?女童也有可能從其他途徑,比如家中長輩的朋友、網路等得到這方面的資訊。再來,女童真的知道指認的意思嗎?畢業紀念冊中並不是全校所有老師都在上面,有沒有可能是不在場的男老師做的?而案發地點的二樓教室,窗戶是透明且開著的半開放式空間,旁邊及對面分別是是總務處與校長室。案發時間是下午一點至三點,中間有下課十分鐘,隨時有人進出,許老師是否能在這種情況下對女童性侵,不免讓人打上一個問號。若女童真的被性侵,首先被列為嫌疑人的往往是兒童的家人,然而當時從學校到檢調卻只著重調查許老師,完全沒有懷疑過別人。

法律保護的是相對關係而非絕對關係,縱使無罪推定原則常使性侵案被告難被定罪,法官仍應根據證據作出判斷。至於談冤案是否背叛了被害人?昭如老師認為,台灣目前的社會風氣仍視性侵案為佛地魔,不敢也不願討論侵冤案,但我們必須瞭解法官不是全知全能的,冤案確實是有可能發生的。刑事訴訟的目的,其實是無枉勿縱,但一般人都只想到「縱」而忘了「枉」。

司法的有限性

最後,昭如老師表示,我們應該要尊重司法運作中立性,並不是只有被告要被判有罪,才是還被害人公道。被害人到底要什麼?他們要的是司法判決的結果嗎?或許不是。他們期望的可能僅是「他受苦了,而有人知道他受苦」,所以知道、聆聽、並敞開心胸接納,可能遠比最後司法判決的結果更重要。

昭如老師以呂麗瑤案為例,呂麗瑤是香港運動選手,她曾於2017年在臉書發文說出13歲時被教練性侵的經過,至於為何事隔多年才公開此事,一般認為是她深知沒有證據,只能訴諸輿論,並引發香港一波#metoo運動。

日後身為被告的教練沒有被判有罪,然而(非審理該案的)香港法官練錦鴻強調法庭的裁決、罪名的成立與否需基於證據,畢竟法院並不是追尋事實與真相的唯一場域,並希望這樣的無罪判決不會對#MeToo運動有負面影響。他說:「法庭的運作邏輯跟社會運動並不相同,判決不會受當事人挺身而出及社會大眾意向的影響,法庭不是推動社會運動的地方,每一個決定必須依據證據而作出。」

在#metoo事件中,很多網友會主動幫被害人「助拳」,然而,很多被害人看到加害人被熱心民眾猛烈攻擊,也會感到無助跟害怕,因為那未必是他的本意。「不確定的事情,如果比確定的事情還要多的話,不需要急著發言。」講座尾聲,昭如老師更提醒大家,判決之後,被害人的人生才刻正面臨考驗,社福系統有沒有接住這些被害人?社會輿論願不願意接納他們,幫助他們怎麼面對未來?比起不了解事件始末就助拳,可能才是更需要被關注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