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的艱難》推薦文:無罪推定的道德意義(李茂生教授)
文|李茂生 教授(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
二○一九年的時候,作家陳昭如女士寫了一本書,名叫《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我被邀請寫了一篇推薦文。當我看完這本書後,覺得許倍銘老師被司法視為狼師一事,真的有冤屈存在,從法律的觀點而言,這應該就是一件冤罪。事實上,辯護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等也曾協助許倍銘老師平反冤罪,然而在包含再審與非常上訴的手段都用罄後,仍未能得到司法的青睞。二○○八年發生的案子,在歷經地院、高院、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最高法院駁回等五個司法審級,最終於二○一三年定讞。二○一七年許倍銘老師聲請再審遭駁回,提出抗告亦無功而返。二○二○年監察院通過調查意見,鑒請法務部研議再審,然而同樣也沒得到善意的回應。如今,在冤案救援手段已經全無的現在,許倍銘老師也已經放棄逃亡而投案入監服刑。不過,問題是不會就此了結的。
平反的運動不會因此而結束,但是方向上除了個案救援(平反與刑事補償)外,應該會有所轉變,變得更加擴大。為何在女童母親、婦幼隊女警、社工、學校性平會諸多誘導下的八歲中度智能障礙女童(心智年齡大約三歲)的證言會被採信,為何在除了被害人證言之外,毫無任何可信的客觀證據的情事下,被告會被定罪?這類的事情會不會反覆出現?如今的司法制度有無任何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的改革?如果有的話,這些改革是否能夠發揮作用?
正如作者陳女士於本書一開頭所說明的,在寫完《無罪的罪人》這本書後,她受到無數的非難,說她在評論這個案子時,對處於弱勢的被害女童沒有同理心,反倒是替邪惡的加害人推卸責任。雖然作者沒有講明,但這個「破題」正就是本書的核心所在。民眾、專家或甚至司法人員若有這種「狼師」情結的話,不僅是協助司法的專家,連司法本身都有可能會被「汙染」。問題是社會氛圍或輿論如果不留個空間給專家以及司法的話,未審先判或偏頗的司法判決,則可能無法避免。
司法的判決本來就不是為了解決問題而設計出來的。憑證據認定事實的有罪判決無法解決問題,同時因無證據無法認定事實的無罪判決也無法解決問題。關鍵點是有罪的判決可以解決民怨。若是為了撫慰民怨,而犧牲了無罪推定的司法原則的話,那麼不僅是可憐的被害人無法得到拯救,連被視為加害人的國民也會變成可憐的人。許倍銘老師或許就是其中之一。
二○○八年之後,司法在證據法則方面有了長足的進步。舉凡指認、測謊到偵訊輔助娃娃、PTSD的運用限制,或二○一七年成立的司法詢問員制度等,司法的面貌在在與許倍銘老師第一次接觸到司法時的情境截然不同。但是這些改變都無法轉變許倍銘老師既定的命運。多年來,許多人包含許倍銘老師本身在內,都根據新的研究所得向司法提出質疑或懇求,但司法仍舊是拒絕了這些要求。
或許這些新的研究所得或鑑定,不像DNA的證據,一翻兩瞪眼,根據錯誤的DNA鑑定而定罪的案件,可以透過新的科學鑑定而翻案,但是事關供述、心理等的科學證據,則可能必須看解釋的方向而決定其效用。在許倍銘案中,很明確地可以看出司法是偏向於不利被告的詮釋。中度智障的小朋友是被誘導的,抑或縱然是中度智障,小朋友是不會說謊的。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評價,而司法在一番拉鋸後,選擇了後者。對我而言,這就是有罪推定。那麼,為何在這類的案子中,司法會偏向於有罪推定?除了我在陳昭如女士的前一本書《無罪的罪人》推薦文中所說的「狼師情結」外,白玫瑰運動後司法對於「恐龍法官」非難的嫌惡與排拒、若翻案即等同於責難二○○八年從事偵訊的人員以及被害女童母親,甚至於是對女童本身的譴責。這些都可以拿來說明司法偏向的緣由,但同時也是對於司法人員的「有罪推定」,相信牽扯在內的司法人員應該會覺得非常不舒服。
無罪推定不是一個法律的判斷而是一種深層的道德抉擇。特別在你綜合所有相關資料,個人相信被告有罪,但卻無法律許可的充分證據足以定罪時,這個道德的決斷才是真正的「判決的艱難」。與民眾站在同一邊,不僅是個亮麗的口號,另一面也是使得司法能夠輕忽艱難進而輕易地推卸責任、避免責難的破口,若不慎處理,甚至會讓司法沉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