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家筆記:DNA大人!冤枉啊!!

文/洪于香 (平冤實習生,清華大學中文系)

 

 

 

 

 

 

 

 

 

 

陳龍綺,原本跟太太和兩個女兒在台中經營海產粥店,家境小康,突然一夜之間,他的幸福全被打碎。陳龍綺的三名友人帶著酒氣到他的租屋處續攤,乘著酒興便打電話找女陪酒,此時他離開去接太太下班,兩名女子在事後報案,表示因為飲酒,意識不清的狀態下被性侵。不在場也全然不知情的陳龍綺被控告乘機性交罪,只依靠一份DNA鑑定報告,他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一份說詞模糊的DNA鑑定報告,卻讓一個人的命運巨變

 

「不排除混有關係人陳龍綺DNA或與其具有相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

「不排除」,究竟是有、沒有或是有可能,可能的機率又是多少?正常的情況下應該會產生這些疑惑,但檢察官卻直接把不排除認定為是「有」。

檢察官見到陳龍綺時劈頭就問:「為什麼有你的DNA?」

無罪推定原則此時卻變成了有罪推定,太太和現場友人都證明陳龍綺不在現場,卻都不被採用,最後陳龍綺仍被定罪。

 

從海產店老闆變成通緝犯?!

 

陳龍綺的母親和妻小陪著他出席每一次開庭,家人都相信陳龍綺絕對是清白的。在得知判決後,根本沒做的事卻被判刑,他決定帶著妻小逃亡:小貨車載著一家大小和全部的家當。遮風避雨的家雖然消失了,但家人一直都在,讓他撐過這段灰色的焦慮歲月。

 

舉證責任該誰負責?

 

台灣目前在證據調查上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來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其重點在於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的舉證責任,法庭的證據調查活動,是由當事人來主導,法院只在事實真相有待澄清,或者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以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才發動職權調查證據。

DNA鑑定報告雖稱不排除,但這並不能直接指向犯行,檢察官仍應該對於犯罪行為負舉證責任「到底被告哪些行為構成犯罪?」,然而在訴訟中,辯護人這方不斷努力為被告無罪舉證,要求DNA重新鑑定,希望能解釋「不排除」的確切意思為何,提出不在場證明。反觀檢察官僅提出DNA鑑定報告。

最終法院認為陳龍綺提出的疑問不是疑點,無法證明陳龍綺無罪。

 

為何冤判?

 

蘇品安分析整個訴訟過程,試圖找出究竟哪一個環節可以讓這場折磨早點結束,案件真相不這麼困難追尋。

 

品安提出了三個疑問:

1) 為何歷審訴訟中,幾乎看不見審、檢、辯三方在法庭上挑戰「不排除」這三個字?

2) 為何歷審無人聲請傳喚鑑識人員到庭說明?

3) 鑑定報告「用語」是否造成誤解?

 

這樣的疑問呼應了本案義務律師羅秉成律師所說的,在陳龍綺案法院太過依賴科學證,誤認無辜為有罪。如果,審、檢、辯與鑑識人員都能更謹慎的檢視這份鑑定報告,正義或許是可以早點到來。

 

讓陽光灑落整片森林

 

洗刷冤屈後,陳龍綺一家不用再提心吊膽的過生活,不用再害怕警笛聲,但一場錯誤判決影響了陳龍綺幸福的家庭,因為他沒有入獄服刑,得不到任何賠償,他們原本是小康的家庭,現在卻要領低收入戶的補助才能生活。類似的錯誤不斷發生,卻看不到解決問題的答案出現,如導讀人蘇品安所說:「親身經歷了這段歷程,我從冰冷的司法黑林中,看見了一絲溫暖的陽光。」而陳龍綺平反所帶來的這一絲陽光是個開端,期許能讓陽光灑落整片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