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正富案:打地鼠的遊戲-滿處漏洞

2014年6月重返事發地,屏東萬金營區前所拍攝,雖有路燈,但視線不佳,兩分鐘不到的群架事件,8個月後證人紛紛至警局指認劉正富涉案

 

文/陳沛穎 平冤實習生、靜宜大學法律系學生

你不打分數,我不附理由

 

人生像是一團謎,但是一句一字都會關乎他人的人生判決書可以是一團謎嗎?當我們在對他人描述一件事情時,都會試著把人、事、時、地、物一一的交待清楚,如此一來除了能夠讓別人明白,也能釐清自己所理解的事情到底有無自相矛盾,依法律來說,判決書的寫法,可能要寫個完美的三段論證法,即事實加法律產生結果,依一般方式論述,可能是以最白話的字詞加上有點冗長的故事堆積成一個結果。

我跟你說一個故事,我會很仔細的講,你要很仔細的聽,因為這關乎一個人會不會被關進牢裡而失去自由:

在民國93年8月19日凌晨一點時,阮姓少年、林姓少年與林聖賢先前因感情紛爭而遭其毆打,於當天兩人招其人馬到屏東縣萬金營區大門前的營區路談判,林聖賢等人和周凱平、阮姓少年、林姓少年等人於此處發生鬥毆,周凱平等人為壯大聲勢以「不詳之方式」與劉正富聯絡,而劉正富搭乘「車號不詳」的白色小客車到達此處,周凱平等人將林聖賢等人其中之一包克強,拿棍棒共同將其毆打致死,此案劉正富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而依傷害致死罪判有期徒刑九年。

以上是法院交待在判決書裡的事實,這樣的故事能讓我們瞭解事情真相嗎??

 

漏洞百出的故事 謊謬的判決

 

法律上之共同正犯有一個很重要的要件,就是必須有犯意聯絡,而該案劉正富以不詳之方式與周凱平聯絡,且搭車牌不詳的車前來,又在卷宗中寫及他人所持之武器,卻未交待劉正富所持的武器,以及搭乘什麼車子離開案發現場。

法院到底持了什麼證據對劉正富判處刑期?

法院對於這樣嚴重的罪行,卻不附任何有說服力的理由就下定論,這樣的故事既非依據嚴謹的三段論證法寫成,亦非以一般論述法寫成,那法官到底創造了哪種寫判決的神技呢?而讓他不用附理由也能說服身為法律人的自己呢?

無罪推定原則 卻要被告自證無辜?

於司法審判中,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審判基礎,則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但於實務上很多情況是,你必須要跟法官說,我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我沒罪,其中之一即是不在場證明。這種情況就類似戒嚴時代,當你恣意的走在路上時,突然有一個警察將手銬銬在你的手上,說:「我懷疑你犯了什麼罪,依法必須將你帶回警局,請你配合調查」到警局時你必須去提出警方所說的案發時間點,你人在哪裡且有何證據證明你在那如果沒有請你依照警方的懷疑入牢服刑,而將現行某些實務上之作法比擬為戒嚴時期似乎亦不相違背,而不在場證明,基本上就是對於證人、證物的調查分析。就劉正富案而言,被告劉正富於警詢筆錄時提出案發前約二十分到高雄一家超商購物的統一發票,其後法院以發票因不明原因而消失,超商也未留存,就算發票未消失,其上亦無登載購物者姓名,所以發票不能成為劉正富的不在場證明,且店內監視器僅保留7日,故無從調查起。在警方亦未調查到其涉案的直接或間接證據的情況下,法院這樣的解釋其實滿弔詭的,似乎把有利被告的證據,當作體內可有可無的盲腸,但明明知道盲腸生病了卻又忽視它,它是會致人於死的。

有沒有一種愈看愈熟悉的烙印

不知道大家是否有一種經驗,就是當你不確定你見過的人是否長得像你想像的那樣時,看著某個人的照片你就會愈看愈確定,在腦中想像的那個模糊肖像似乎就是照片中的人,之後就算他人懷疑你的確信,你的腦袋也會悄悄地說服自己,「沒錯就是他!」,於2013年美國科學家曾做過的實驗 National Geographic Test Your Brain 3之影片即可得知,記憶錯認及指認汙染的情況其實是很容易發生在人類的大腦中的。

而在此案件中,法院依傷害致死之共犯判劉正富九年刑期,最主要的證據為四位證人共同指認其為共犯之一,而警方對於證人指認劉正富的方式是,一張A4的紙中只放了二張劉正黑白富全身照,讓四位證人在同一張A4紙上進行指認,每位證人都依序蓋上確信的指印,而該指認程序,是正確的嗎?有兩個爭議點,其一,僅僅一張照片,似乎是不允許證人有除了照片中的劉正富外之其他人選,其二,證人依序蓋印又涉及指認污染的問題,證人間可能會有相互影響、強化彼此對被告的認定的情況。故在指認程序有暇庛之情況下,法院竟把指認當作最主要定罪證據,未免太過牽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