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的自由路】 鄭式再審,走出司法百慕達
平冤實習生、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研究生 江伯偉
2016年5月3日,鄭性澤不急不徐的步出台中看守所,投入一個他闊別14年之久的社會的溫暖懷抱之中。這一天,他足足等了有5321天之久,才能再度呼吸到自由的空氣。一句「自由的感覺真好」,交織出他對司法體系的複雜心情。
這一次跟隨冤獄平反協會實習的經驗,對身為一個法律學習者的我來說,非常珍貴,特別是從律師團於庭上的聲明中,使我對於再審的程序上有了新的瞭解。首先,我國刑事訴訟法上並無明文規定再審前之開庭應以何種名義進行,又過去開啟再審之案件很少,因此,此前於4月12日的再審前開庭於是形成了一個法條規定之外、非常特殊的程序。值得一提的是,該次再審前之開庭亦成為我國對於死刑案件再審裁定准駁前,傳訊被告開庭之首例,其代表性,可見一斑。
再者,關於案件定讞後的待執行期間,其於法律上的屬性問題,亦是一個值得討論的灰色地帶。由於鄭性澤於原來之死刑判決審判過程中,已經羈押了4年多,而自2006年死刑定讞後,待決期間又關押了10年多,一直到今年才從台中看守所獲得釋放,其總計關押14年之久。因此許多人有疑問的是,這些關押期間有無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4項之規定?
根據鄭案律師團的說明,我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4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不過由於該案自2006年死刑定讞後,至開啟再審之前並未執行(所幸未執行),而我國法律亦無明文規定羈押至執行期間的關押,其法源依據不明,所以就造成了一個模糊的灰色地帶,因為這個待執行的待決期間,性質上是否等同於上述法條之羈押期間,存有疑義。然而,鄭案律師團主張該待決之關押期間,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羈押,但其性質上與審判中之羈押無異,皆同屬於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實質上,鄭性澤亦是關在看守所,與羈押之地點相同,所以應該類推適用上述法條之規定。鄭性澤在監所待了14年終於獲釋,這個司法體系上的百慕達三角洲仍然無解。
最後,以程序上來說,當台中高分院於5月2日裁定開啟再審之時,該案就回到判決尚未定讞的狀態中,自然就有審查其羈押原因及必要之存在,因此於翌日開啟的「羈押訊問庭」中,對鄭性澤之強制處分性質轉變上,由「待執行」轉變為「羈押之審查」,再由法官當庭之裁示,由「羈押之審查」轉變為「無羈押之必要」,而改採以限制出境之替代強制處分為之。這一等,就是5231天。
諾貝爾文學獎得主艾略特曾說:「法律是為了保護無辜而制訂的。」回頭看鄭性澤的案子,從一開始的種種疑點,到證明其無辜的破點,及最後檢察官為其聲請再審,除了替他開心終有獲得平反的契機出現,同時也感到非常榮幸能跟這一大群人為了司法的進步一起努力。期許仍然沉冤待雪的無辜者能早日獲得平反,我輩法律人亦當時時戒慎恐懼,以此為戒,避免下一位無辜者因為司法的錯判而身受囹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