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冤天數
3071
(已平反)
B29張振忠 CHANG,CHEN-CHUNG
竊盜等
有期徒刑3年6月
#指認瑕疵 #正當法律程序違誤

案情介紹

張振忠被控在2013年3、4月間,在台中市沙鹿一帶犯下竊盜、竊盜未遂、毀損他人物品等案件,在證人指認、被告認罪的情形下,2014年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張振忠有罪,張振忠未提出上訴,因而有罪確定。

平反之路

證人指認、被告認罪,乍看是一起無爭議的案件,同年卻有另一位被告,透過鞋印比對而遭判決有罪。案件的承辦員警也於2014年來到張振忠面前詢問:「不是你做的,你怎麼會承認?」自此張振忠決心為自己申冤。

經張振忠的太太協助調查,以另案被告的有罪判決為再審新證據,證明法院一案兩判,2021年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開始再審,2022年認定張振忠無罪,臺中高分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張振忠無罪確定。

相關判決

▍最終有罪事實審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96號刑事判決

▍再審開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無罪確定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