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平反之後-刑事補償法制修法公聽會
2017年,冤案平反者陳龍綺先生擔任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在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倡議刑事補償制度之改革,經過3年研議,司法院提出《刑事補償法》修法草案,即將於立法院審查。
今日(16日),邱顯智立法委員舉行「平反之後-刑事補償法制修法公聽會」,探討刑事補償制度之改革,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由宣傳主任柯昀青、社工張正學就目前司法院版本草案,提出意見如下:
一、不應以「宣告刑刑度」區分級距來評估受害人人格法益的傷害
本次草案一項重點是司法院版本增列第六條之一,肯認經非常救濟改判無罪的受害人,也可以來請求補償。然而,司法院草案以宣告刑度劃分級距,區分受害人可以之額度,並不妥適。
冤案傷害,因人而異,單以宣告刑劃定級距過於武斷,補償決定機關所應考量者應該是受害人所受之損失,建議不以刑度設級距,保留更多彈性讓補償決定機關來決定。
二、肯認司法院草案刪去第七條「可歸責事由」之評價,但不應增列第8條第3款
過往,刑事補償審查往往成為受害人所要面臨的最後一次「清白審查」,其中最關鍵因素即在於補償決定機關對於受害人「可歸責事由」之審查,本次司法院草案刪去第7條讓補償決定機關不得在以受害人「可歸責」來給予較差之補償金額,但第8條仍然保留「可歸責」之審查,本會認為司法院草案仍將再次審查受害人的有罪嫌疑,違反無罪推定。本會建議不應增列第8條第3款。
三、冤案傷害有始無終,建請國家整合既有資源,肯認無辜者的身分與需求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至今已有10起案件再審改判,也仍然持續再為冤案當事人爭取救濟平反,但在漫漫平反長路中,我們看見司法錯判帶來的嚴重傷害,社工張正學在陪伴冤案當事人的過程中,看見冤案帶給受害人許多顯性、隱性的作用,而這些創傷與打擊縱然平反也難抹滅。
參考國外立法例,本會呼籲政府應該建立更能夠維護受害人尊嚴的復歸機制,包含本次草案並未放入的「無辜證明」,更提供適當的諮商、居住、財務管理協助、教育補助,以及就業銜接等服務,讓刑事補償機制自金錢補償朝向重建受害人社會支持的制度典範。當然,社會復歸機制有賴政府各部門共同研議,建議政府在建立起無辜者受害者扶助機制之前,建請相關部會評估,如何能協助公部門人員更瞭解並肯認「無辜者」的身分及其需求,使其與我國既有的社會福利安全網進行整合,其實是現階段即可能達成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