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孟華:發給觀審員高額出席費是正確的嗎?

文/平冤海外工作小組 金孟華

根據新聞報導,觀審制開始施行後,司法院規劃觀審員每日三千元的出席費,不可否認的,一日三千元的收入對於大多數的人來講是一個不低的酬勞,這項補助固然可以增進人民對於擔任觀審員的動機,但就整體來看對於觀審制來講真的是好的嗎?

美國杜克大學商學院教授Dan Ariely認為每個人同時都有兩種模式在運作,一種是市場模式,另一種是社會規範模式,在市場模式下,在商言商,人們會評估這樣的薪資值得自己付出多少時間,拿多少錢就辦多少事,不會更多也不會更少。但是在社會規範模式下,人們重視的是社會上的無形規則,比較不會期待相符的經濟利益,也比較不會將自己所付出的勞務轉換為經濟上的利益。相關的心理學實驗證明,在經濟模式下,付出較多的薪資就會得到相對應的生產效益,可是就算是高薪資所產生的效益也比不上在社會規範模式下人們所產生的效益。舉例來說好了,有使命感的法官,雖然是跟其他法官拿一樣的薪水,但是工作時數一定更多,這些都是社會規範模式在運作。不然以市場模式來講,這樣的工作時數絕對是不划算的。聰明的企業都懂得這個道理,他們會透過辦理員工旅遊、提升保險內容,創造「家庭感」、提升「忠誠度」,讓員工從市場模式趨向社會規範模式。把工作定位成是「責任」而非「拿錢辦事」,這種方式比提升員工薪水更能夠激發員工的工作效能。所以並不是說越「高薪」就代表工作效率低落,實際上,在市場模式下,越高薪人們通常願意付出更多。重點在於人們在社會規範模式下,通常會考量在市場模式下所不會考量到的要素,進而增進工作效能。

回到觀審制的話題,我們希望觀審員是以市場模式還是以社會規範模式參與審判?也就是說,我們希望觀審員式以「工作」的態度參予審判?還是以履行「社會責任」的態度參與審判?設置觀審制的目的在於,希望人民在親身參與審判的過程中,能夠充分地表達意見,將民意傳達給職業法官。在理想的狀態下,我們希望前來擔任觀審員的人民都是有使命感的,他們必須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功能及重要性。本於這樣的社會責任與使命感,他們願意竭盡所能地審視審判中的證據、勇敢地對法官提供建言。當然,並不是說不能給觀審員高額的出席費,只是說高額的出席費會不會觸動了觀審員的市場模式?削弱社會規範模式?會不會讓來參與的觀審員是因為有「好康」而不是想要履行社會義務?此外,酬勞的來源是法院,可是就制度設計來看,我們希望觀審員不要受到法官的影響,領取高額的報酬會不會影響觀審員「唱反調」的意願?相對的,如果是在社會規範模式下,觀審員服務的不是法院,而是一個無形的公共利益,或許這樣子能夠增進觀審員對法官提供建言的動機。就此而言,不如一開始就把出席費全面刪除,僅給予旅費。從一開始就進入全面的社會規範模式下,讓觀審員知道審判是一件苦差事,而做這件事的目的與金錢無關,是要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

作者現為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