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十日 不再國慶」活動摘要
【時間】2014/10/10(五) 19:00 ~ 21:00
【地點】好伴共同工作空間
【地址】台中市中區民族路35號
【主持】羅士翔 | 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與談】陳又寧 | 鄭性澤案辯護律師
涂欣成 | 謝志宏案辯護律師
【攝影】廖家瑞
2002年1月5日晚間,鄭性澤與羅武雄等其他六名朋友前往台中豐原十三姨KTV唱歌,羅男酒後開槍取樂,店家報警後4位員警趕到現場,雙方槍戰,導致豐原分局刑事組偵查員蘇憲丕殉職,羅武雄中彈身亡,鄭性澤、梁漢璋腿上中槍送醫。鄭性澤因涉入殺警案於2006年被判死刑定讞,然而,這個案子的審判 過程中的諸多暇疵與疑點,引起冤獄平反協會與司改會等諸多人權團體的關注和救援,纏訟多年,終於在今年九月由甫上任四個月的檢察總長顏大和以鄭刑責的自白 筆錄並非出於自由意志等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談起鄭性澤案的始末,擔任鄭性澤案義務律師團之一的陳又寧說,「除了另外三位羅秉成、邱顯智、任君逸義務律師,對我來說,鄭性澤也是我們辯護律師的老師,他是我見過的第一個當事人,到台中看守所見他,也是我的第一次律見(律師接見)經驗,」這些第一次的經驗, 尤其還是處理一個疑點重重、性命攸關的司法冤案,也讓她不禁思考:「當你交付一些重大的權力給國家機關的時候,例如追溯犯罪、判刑,究竟國家有沒有好好行 使這樣的權力?而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沒有什麼錯誤產生?這是所有公民都有責任需要去追究的。」
還原鄭性澤案的背景,她說,最大的疑點就是「羅武雄有兩把槍、鄭性澤有兩把槍,到底是誰殺了員警蘇憲丕?」,由於事後KTV重新改裝,透過交通大學建築研 究所劉育東教授的協助,他們重建了案發現場的模型,並透過模擬重新推演案發情形。
支持檢察官判決的證據有:
一:鄭在警察訊問及檢察官訊問時皆自白有開槍
二:右手有火藥殘跡
三:現場多名證人陳述被告有開槍
四:從傷口以彈道比對認為鄭性澤開了槍
五:刑事鑑定組長認為羅武雄中槍後即死亡無反擊能力
然而辯護律師團認為這五個被援引的證據都有問題,陳又寧特別提到由Brandon Garrett撰寫、冤獄平反協會出版的《路人變被告:「走鐘」的刑事司法程序》一書,深入美國250件冤案,了解司法系統如何因為小小的瑕疵造成冤案的形成,作者特別歸納出六大造成誤判的原因,第一個即是「錯誤的自白」。
因此,辯護律師事後調查,提處幾點質疑,做為反駁法官判決的依據:
一、不正訊問的自白
1.案發後隔天(91/1/6)進到台中看守所的檢傷表顯示,鄭性澤左眼、左大腿瘀傷浮腫、並自述陰莖及左拇指遭電極。且再審時律師聲請閱卷錄影帶光碟,發現在91/1/6凌晨七點警局訊問時鄭疲憊浮腫、眼眶瘀黑,合理懷疑被刑求。另有記錄員警疑似不自然訊問被告的傷痕成因。
2.律師質疑不正訊問下因為刑求繼續效力而不具任意性。雖然法院沒有採用警詢資料而援用檢詢資料,法院認為檢詢應會更公正沒有刑求可能,但兩個詢問相差不到一小時,且警方相關人還在現場,嫌犯有可能受到壓力而做出錯誤自白。
3.警方在訊問12分鐘後才補告知嫌犯「刑事訴訟法上有關被告之權利」,已違反程序。
二、欠缺專業鑑識的火藥殘跡
雖指控鄭嫌右手有火藥反應,但犯案空間是密閉空間,現場人士或多或少都可能有火藥殘留,但當時並沒有進行定量檢測。
三、證人遭到刑求
案發時也在現場的友人張邦龍、陳健清在初供時表示鄭性澤沒有開槍、羅武雄有開槍,但兩人後來改口。張邦龍後來表示他也被逼供且有去驗傷。陳健清則明確陳述鄭無開槍、羅有開槍,種種跡象表明法院有選擇性的引用口述。
四、法醫、 鑑識組長「推論」羅無反擊能力
法醫應為案件的鑑定人,犯案時不在現場,但在本案中卻以證人身分被傳喚。法醫表示羅武雄第一時間就應死亡,但實際上科學現況顯示心臟中槍後不會馬上 死亡,仍有反擊能力。另外,槍傷的創傷鑑定與彈道比對並非是以法醫專業可以回答的問題,但他在法庭上仍以主觀認定提出許多見解。鑑識組長一開始也如同法醫 以證人身分被傳喚,後來才改為鑑定人,他稱死亡員警「訓練精實武器精良,羅應無反擊能力」,因此自行結論「羅先被擊斃的可能性比較高」,認為鄭才是開槍殺 警的人。
五、有利的證據
重建彈道後顯示,射中員警蘇憲丕的手槍擊發位置來自羅武雄所在位置,但法院認為羅武雄第一時間已被擊斃,是由鄭性澤移動到羅的位置開槍射擊員警致 死。但友人梁漢璋稱在案發當時他因害怕與鄭性澤緊靠在沙發一旁,鄭應無法開槍,此一說法卻不獲法官採信。另外,當時鄭性澤左腿遭槍擊開放性骨折,大量出 血,移動不便,但被認定是開槍位置的羅武雄處並無拖曳血跡,且該走道狹窄僅30公分寬,難以走動。法院認定鄭性澤忍痛負傷經過蕭汝汶、羅武雄與張邦龍,走 向羅武雄處向蘇憲丕開槍,也有違常理。
此外,1月6日,豐原分局洪吉典分局長向媒體說明案情、以及1月10日檢察官訊問攻堅警員王志槐時,兩人分別提及羅武雄有開槍,且豐原分局刑事案件 報告書記載「偵查員蘇憲丕率先進入A10包廂,羅嫌便從腰際抽出兩把制式克拉克手槍朝蘇憲丕開槍(下略)。」皆顯示員警陳述時羅有開槍反擊之事實,何以日 後全數翻供,將案情指向鄭一人犯案?且本案未進行彈道比對鑑定、一審時才想到要驗指紋,但4把槍上都已驗不出來,無法證明鄭性澤持有兇槍,對於警方的指控 無物證可佐證。
陳又寧最後提出表格質疑,確定判決的犯罪事實與鄭性澤的自白有多處相左:包含犯案使用的手槍、擁槍的數量、開槍的次數、連續開槍或兩階段涉及的時序 出入、所在位置有無移動、棄槍位置,唯一相符的事實只有「有開槍之自白事實」。
她說:「自白的重要性在於嫌犯提供的細節讓自白擁有足以採信的基礎(例如體 驗性的供述:血液的噴濺方式、對周遭的環境描述等),但鄭性澤的自白只有很僵化地講『我開了兩槍』,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也顯示,『定判決將檢察官疲勞訊問及 不正訊問之連續與再連續,並欠缺任意性與真實性之被告自白及認罪供述作為證據,違反自白法則(下略)。』,因此我們當然合理質疑這份自白的正確性,」說到 判決書與實情不符,鄭性澤回顧當初為何做出不正確的自白?「因為他覺得只要一驗槍,就會了解他沒開槍,沒想到最後調查程序有這麼多的疏漏,還被法院認為罪 犯非常狡猾要故布疑陣。」
纏訟多年的鄭性澤一案由律師團多次提出再審及非常上訴,均以證據不足有顯著性及嶄新性等理由遭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最高法院檢察署駁回,而她也表 示,由於法律上對於新事證的認定條件非常高,已確定的案件要在重啟非常困難,即便律師團申請非常救濟,在極為嚴苛的程序要件的解釋下,也幾乎寸步難行。但 鄭性澤一案的疑點如此顯著,該如何平反?「鄭性澤被審判的方式如果不是你們認可的,請大家回去想想,把權力交出去給政府的同時,也請你們一定要盡到監督的 責任。」羅士翔也表示,今年九月顏大和檢察總長已經為鄭性澤提出非常上訴,「所以現在球在最高法院手上,請大家關注並施予壓力。有社會輿論的支持,鄭性澤 一案才有翻轉的機會。」
2000年6月23日晚間於台南歸仁,21歲的廚師學徒謝志宏和新認識的郭俊偉相約外出兜風,途中,郭男偕謝男搭訕被害人陳女,陳女答應出遊,不料 郭男攜陳女返歸仁家裡強制性交得逞,隔日清晨三人騎車外出,陳女反抗被刺殺,目擊的老農也被刺死滅口。本案經七次更審,均判處謝志宏與郭俊偉死刑,謝志宏 於2011年死刑判決確定。本案爭議主要為「到底是兩人合力所為,還是郭男獨力犯案?」。
相較於鄭性澤一案已逐漸引起大眾的關注,擔任謝志宏案辯護律師的涂欣成則感嘆,「急著破案的時候誰進入法庭誰倒楣,無罪推定的原則都會被放到腦 後,」通常判定案件需要有「人證」(自白、證詞)和「物證」(鑑定)的支持,但針對鮮少被關注的謝志宏一案,「假鑑定加上假自白,就等於是冤案的產生。」
涂欣成以圖表向大家解釋,他認為2003年法醫提出錯誤的科學鑑定報告:老農身中大量刀傷、傷口深淺不一,法醫推斷由兩人所為;且法院採信郭俊偉證 詞,認為郭男以蝴蝶刀刺殺完陳女,被害人掙扎後謝男補刀致死,另一位被者則由郭男刺殺老農後,被害者俯臥,謝男從背後追擊刺殺致死。直到2010年七審更正該鑑定結果,依照法醫認定,刀傷的數目和深淺與行凶人數無關。
石台平法醫也提出了私人的鑑定報告表示,被害人陳女的48刀傷口應為過度殺害(有情感糾葛等),應僅有郭男因對陳女求愛未果而有此動機。遭郭男刺殺當時 陳女已心因性休克,因此無法掙扎、呻吟;另一位被害老農第一次遭刺後,已俯臥在地且被腳踏車壓倒,無需追擊,且郭男自白老農仰躺後,謝男刺老農兩刀致命, 與現場俯臥事實不合,因此辯護律師認為郭俊偉有意主觀認定將兩起命案的致命攻擊刀傷推諉給謝男,明顯推卸責任。
本案的另一個爭議點在於測謊報告,郭俊偉表示兇手有兩人,測謊鑑定結果認為無不實反應順利通過,但謝的鑑定圖譜反應不一致,無法識別,因此法院採用 郭俊偉測謊報告作為判決依據。但郭有反社會性人格,測謊僅有74%的準確率,而謝志宏之測謊圖譜為何無法鑑判,卻未經調查,也沒有提供給律師,違反常理, 還須進行行政訴訟。再加上,本案兇刀並未做指紋檢驗,而且謝志宏的衣物、案發時騎乘的機車皆無血液反應,因此沒有任何科學證據能夠顯示謝志宏犯下殺人罪行。
同樣的,涂欣成也質疑謝志宏的自白有受到疲勞訓問和刑求之可能,首先,謝志宏已被證明和被害陳女無性交,為何還要自白強姦陳女?且謝志宏凌晨00:30進警局後直到清早都沒有休息、也沒有扣除夜間不訓問時間,而筆錄錄音帶又恰巧遺失,讓人懷疑自白的真實性。
另外,謝志宏向律師表示,警察對他說「殺人只要關兩年就可以出來」詢誘他認罪,但實際上殺人刑期高達十年以上,且警方妨礙被告受辯護權,阻撓被告找律師、做筆錄訓問時不通知律師到場,都讓涂欣成認為警方有詐欺之嫌。
「僅依靠少數物證,卻大量依賴證人筆錄和自由心證來推論犯罪事實,通常是死刑冤案的共通點,」然而要讓這些冤案翻轉,機會卻及其渺茫,「非常上訴要由檢察總長提出,但原本判決有罪的就是檢方,那麼要如何要求他們自己推翻原本的決定?」涂欣成認為,非常上訴的制度不合裡,非常上訴或再審有非常多曠日費時的利益估算,要讓下達判決的人勇於承認錯誤並重啟調查的機率也非常困難。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之處,是大家在關注冤案結果的同時,更可以延伸討論並試圖提出解決辦法的領域。
「台灣的法官和檢察官是一起受訓的,有連結的關係之下,被告可能被犧牲,」涂欣成說,台灣的檢察官起訴正確率並不低,但律師在本質上,就是有跟制度對抗的角色,被體制內的人討厭是無可避免的事情。「律師的功能就是在對抗檢察官跟法官,挑出少數的錯誤並修正。」 陳又寧也認為,即使是最公證的審判者也是人,也有偏見,「但台灣的法學教育一直讓人覺得司法制度是一個機器,法官是沒有臉的,直到我真正執業時才感知到這件事,收到判書時我也會趕快看是哪一個股的,大概就可以推測判決會有什麼樣的走向。」
以辯護者的角度而言,涂欣成認為雖然辦案的準則是無罪推定,「但法官是社會的菁英,他們最討厭被騙,操作起來容易傾向有罪推定而不利於被告。 」陳又寧認為,「再審時常常會遇到遇到以前主審過的法官,有人認為,以前審過的人,最清楚再審時提供的新事證有沒有用,但大家案件這麼多,細節都不記得,就 定錨效應來說,自己已經判定的事實就很難再由自己推翻。目前像英國、美國某些州都有獨立的機關來審查有疑案件,相信這部部分的改革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對於審查中大家都很強調的「程序正義」,陳又寧說,「我很相信正義的成果是要透過正義的程序才能被彰顯的,這是一個不可推翻的遊戲規則,我相信對於 制度的信賴才能成就真正的公平正義。」涂欣成則表示, 重大刑案無罪的理由通常都不只是行政程序的瑕疵,還有很多證據上的疑點,「只是通常透過媒體傳播的時候,很常出現選擇性的報導,而不會把律師主張的事證報 導出來,導致律師看起來很像用華麗的言詞來狡猾贏得官司。」最好還是能夠培養自己的識讀能力,有效的過濾訊息而不要一味接受媒體餵養。
同時身為廢死聯盟執委的楊宗澧最後響應10/10第十二屆世界反死刑日,他和大家分享,他認為如何避免冤案、枉死、最終廢除死刑,可以分兩個層次來 談,「從公民角度而言,讓大家真正認識死刑背後的意義、存在什麼樣的問題?透過像這樣大家坐下來討論、了解的場合,我們才能不帶情緒而理性的達成共識,而 非激情的筆戰;另外,如果從政治角度來看,即使當年在歐洲國家,支持廢除死刑的也仍是少數,但是,這更需要靠仰賴政治菁英來領導民意,帶領大家往一個更進 步的方向前進,我相信,我們還需要更多的公民對話空間,終有可能慢慢步向廢死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