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謝志宏無罪。請司法給他機會!
文/廖婉真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平冤實習生
被告郭俊偉因陳○○一再要求回家而感不耐,且思及陳○○曾要求其載訪男性友人而醋意大發,又恐陳○○將遭強制性交之事說出,而被告謝志宏則因整夜跟隨郭俊偉及陳○○,怨恨陳○○拒絕調戲又恐因此事發,乃與郭俊偉萌生殺害陳○○以滅口之共同犯意聯絡,由被告郭俊偉刺殺陳○○數刀後,因感疲累而在旁休息,再由謝志宏接手該蝴蝶刀猛刺陳○○數刀,行刺過程中適張○○途經該處而目擊,被告二人復另行起意,基於殺人滅口之犯意聯絡,由在旁休息且距離較近之被告郭俊偉先行追殺後,再由殺完陳○○之被告謝志宏接手刺殺張○○。
~引自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86號~
疑點重重,司法應該還原真相而非編織
首次看到謝志宏案,就被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給逗樂了,我幾乎是笑著看完這一份判決書上記載的事實。我知道這是一個重大刑案,照理說應該用嚴肅、沉重的心情的去閱讀判決書然後皺眉、搖頭,但我卻笑了出來。
該說法官想像力豐富嗎?還是該說法律賦予了法官們天馬行空的權力?謝志宏案判決提到的「交替刺殺法」,我充滿疑問。
看完上述法院認定的事實,我相信不只是我有疑問,既然要殺人,輪流使用刀子不會很費時嗎?根據判決書中提到,兩人當下是為了怕自己行凶被發現而想要滅口,應該是非常緊急而且須要快速解決的情形,那又何必多花自己的時間在交接刀子上?難道兩人可以確定交接刀子的時間裡,不會讓被害人有逃走或求救的機會?這是違背常理的吧。另,在緊急的狀況下,有那個時間給他們慢慢換手嗎?但是我們的司法卻沒有盡力要去還原、調查真相的意思,而是一再的替法官所構思出來的事實去做合理化。這是司法正義?不,是司法不義。
法律,在我的認知裡,是神聖的、保護人的、充滿威嚴的,但在此刻,我不禁對司法感到茫然,因為法律儼然變成法官們堆造美好幻境的磚瓦。
證據會說話,但是法官仔細傾聽了嗎?
• 本案無任何科學證據顯示謝志宏有殺人:
兇刀並未做指紋檢驗、謝志宏當天身上穿的衣物並無血跡、謝志宏當天所騎之機車也無血跡反應。但當下未對上述所指之可疑衣物或是物品進行血液鑑定。
• 可能受刑求而自白:
謝志宏前後在警局做了三份筆錄,僅有第三份律師有在場,而他才鼓起勇氣向員警表示他沒有犯下殺人罪行,而他第一份在警局所做的自白筆錄,是在半夜被逮捕過後六小時才接受訊問,此間究竟發生什麼事情,無可考,而當律師爭執自白的證據能力時,警方訊問的錄音光碟居然消失找不到。
• 以刀傷數與方向研判兇手人數?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所載:「依陳○○所受刀傷有多處進入體腔,深入臟器等情觀察,下手刺殺之人顯有致人於死之殺人犯意,應數灼然,且依各處刀傷之力道大小,有如此明顯區分,亦可推之應係不同之二人所為。」又,法務部法醫曾函覆:「死者陳○○傷勢,無法排除一人以上行兇所造成。」
但有法醫師證述:「一個人如果喝了酒,有可能連刺四十幾刀。」也有其他法醫提及有過度殺害動機而刺殺四十幾刀之類似案例,更清楚指出:「不能依據銳器傷痕之數目與走向,逆向推之凶嫌人數。」
雖然後面有許多法醫都有加以證述,但法官都說是法醫們的主觀推測,並不足以採納,也導致即使有許多法醫的說法可以推翻前論,也無法動搖法官的心證。
• 測謊採偏頗之一方:
郭俊偉測謊無不實反應,即通過測謊。謝志宏測謊因圖譜顯示不一而「無法判讀」。造成無法判讀的情況後,法官並未重新測試,而是因為謝志宏的無法判讀使法官更加肯定了郭俊偉通過的測謊所說的「事實」是最為真實的。
法律不是家家酒,請法官們睜開雙眼
None are so blind as those who will not see.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宣示刑事案件之犯罪事實須依「具有證據能力且經過合法證據調查之證據」,方得予以認定。但是在謝志宏案中,我看不到法官是用「嚴格證明」的證據在做判決,而只是單單依據共同被告測謊通過之自白就認定謝志宏有罪。謝志宏案,明明存在著許多令人困惑的地方,法官卻忽略證據而沉浸在自己編織出來的犯罪事實中。
釋字五百八十二號指明,共同被告之自白應透過交互詰問才可採用,且自白不能做為定罪之唯一證據。但在謝志宏案中,共同被告間雖有交互詰問,但郭俊偉的自白真的就是事實的真相嗎?除了郭俊偉的自白,沒有其他的證據直接指向謝志宏有參與殺人但仍判他死刑,這樣的判決似乎不是教科書中教我們的嚴格證明所得來的判決結果。法官們判決時真的有睜開眼嗎?
法官操控著人們的生死,應該小心謹慎,而非僅仗著法律賦予的「自由心證」權力就盡情濫用、胡亂判決……。請讓我看見司法的專業,請用專業說服我。給我確切的直接證據說服我他有罪,否則,我認為-謝志宏無罪,他是無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