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在他鄉系列(二)正義還在流浪 他鄉審判的三重壓迫
口述/李艾倫 法扶專職律師
文字/黃芷嫻 冤獄平反協會辦公室主任
「不要問我從哪裡來,我的故鄉在遠方」,對於多數在台外國人而言,三毛筆下的「流浪」意境,浪漫的遮蔽了「跨國流動」在「流浪」身上所披戴的歧視性外衣。在勞力跨國流動下,流浪再也不是為了天空飛翔的小鳥、山間輕流的小溪或寬闊的草原,而是一場生存之戰。
心正/心證:歧視作祟 司法還能公正?
在多數時候,法官、檢察官對於被告「你從哪裡來」的刻板印象,就像對本國被告的階級刻板印象一樣,並不讓人意外。
一位印尼籍的家庭看護,安潔(化名),受雇照料雇主年邁、行動不便且言語表達都成問題的母親。安潔每天的工作就是照料老人家的飲食作息,並推著輪椅帶老人家去公園曬太陽。生活「規律」雖沒太大的驚喜,但至少是一分養家餬口的工作。去年冬天,安潔照慣例推著老人家去公園,因為天氣冷,她替老人家戴上了毛線帽,但,毛線帽遮住了老人家的雙眼。毛線帽事件,在雇主平時嫌棄安潔做事不利鎖、太愛講電話之餘,升高了對安潔的不滿,因而提出告訴:「妨害自由」與「強制罪」。
雇主認為,安潔故意用帽子遮住母親的雙眼,而且發現後還發出笑聲,而老人家因行動不便,無法親自以手移動帽緣,安潔顯然剝奪老人家的行動自由。辯護律師主張,安潔沒有強暴脅迫可言,也沒有強制的「故意」,所謂「剝奪人之自由」更缺乏事證,且安潔在本事件發生後已轉換雇主,新雇主十分滿意安潔的工作狀況,安潔目前工作穩定。然而,檢方仍不忘「訓話」:「你大老遠來工作,就要好好聽雇主的話,認真工作」。最後,毫不讓人意外地以「有罪推定」告終:「這次沒抓到你,不代表下次你還會逃過」。
讓人啼笑皆非的翻譯
安潔案子進入地檢後,檢方開啟偵查庭,陪同安潔前往的仲介公司的翻譯因「不是特約通譯,不能入場」而被阻擋在外,檢方則讓某位自稱能通曉印尼語的勞工局外勞事務科專員協助翻譯。但,「他幾乎都沒有翻譯啊,而且講得印尼話我也聽不懂」,安潔事後向律師表示。
司法通譯很忙 外籍被告很辛酸
律師因了解安潔遇到的困境,在接受委任後旋即向地檢聲請安排通譯,沒料到書記官回應:「我們通譯只有一位,很忙,約不到」。但,地檢通譯人力緊縮總不能作為犧牲被告權益的藉口吧?律師於是請求地檢找地院的司法通譯人才,得到的回應卻是「法院的通譯,我們地檢不好用」,輕鬆以一句「院檢不同,不宜使用」打回律師的請求。幸好,律師早已帶一名通譯老師前往「備戰」。
本案最終雖以不起訴處分,但如果安潔自始自終都沒能找到律師,在偏見影響心證、通譯問題未被解決的狀況下,她現在還能獲得不起訴處分嗎?
司法通譯不是有就好 或 沒魚蝦也好
司法通譯攸關當事人訴訟權益,在前述讓人啼笑皆非的通譯品質中我們應該能明白,司法通譯絕不能抱持著有通譯就好的心態。李艾律師強調,若要達到對通譯品質的要求,到場的通譯人數至關重要。
依〈法院通譯使用作業規定〉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的要求,案情繁雜的案件得選任二名以上通譯,分任主譯及輔譯。「面對重大刑案,且被告人數眾多時,只有一名通譯是不夠的,至少應做到一位被告配置一位通譯人員」,李艾倫律師說。畢竟,法院在案件時間壓力並受以往開庭習慣的影響,律師、檢察官或法官難免「忘記等待通譯」,「法庭攻防不會等翻譯翻完再繼續,證人詰問也不太可能停下來」,在法庭上,涉及法官、律師、當事人的多方翻譯,如果被告無法即時透過通譯了解,又如何期待外籍被告能即時請求律師為其進行有效辯護與攻防?
李艾倫律師提及,目前法官已較了解司法通譯的重要性,反而是檢察官常以「被告有請律師啊!請律師講就好」之姿,漠視被告需要通譯之需求,相較之下,檢察官比法官更需要再教育。
訴訟文書翻譯 問題重重
印尼籍家庭幫傭清雲,被雇主指控偷竊,到一審程序中途才尋求法扶協助。一審判決後,清雲收到印文判決文書,6至7頁的中文判決書,一下變成只有2至3頁。「對於外籍當事人來說,訴訟文書中不只『主文』(定罪罪名、刑期),判決「理由」與「事實」也很重要,否則,當事人如何知道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如果不知道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又如何決定是否上訴?」,「如果這些對台灣人是重要的,難道對外國人就不是嗎?」,李艾倫律師說。
目前訴訟文書翻譯的狀況,地檢狀況比法院更讓人憂心,地檢署的起訴書仍然都是以中文書寫,對於一位不諳中文的外籍被告而言,他/她可能連自己被以什麼罪名起訴都無從而知。我們很難想像,一位外籍被告,當他/她涉入刑事案件,卻無法掌握自身案件狀況的焦慮與不安,尤其是,當他/她身處外國人收容中心,難與外界取得聯繫時,更是如此。
他鄉審判的三重壓迫
外籍人士,尤其是藍領工人或外籍配偶,在台灣司法審判中往往遭遇難以避免的三重壓迫,一方面是對其階級與出生(國籍)的歧視,或多或少的影響法官心證裁量,一方面則是伴隨語言不通而來的通譯困境,影響當事人對案件的了解進而侵害其訴訟權益,另一方面則是台灣對於被告的「不友善」環境,忽略被告與原告應平等享有基本訴訟權。在這些多重壓迫下,一位外籍被告-作為弱勢中的弱勢-是否能在程序正義的保障下迎戰司法?或終究是在武器不對等的情況下以小蝦米博鬥大鯨魚?如果他/她平白受冤,在孤立的外國人收容所中將如何求助?面對他/她執行完畢旋將驅逐出境的命運,我們如何還其公道?這些都是自詡為民主法治的台灣社會所不可迴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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