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家筆記:從謝志宏案談《法官說了算》

 

「被告郭俊偉因A女一再要求回家而感不耐,且思及A女曾要求其載訪男性友人而醋意大發,又恐A女將遭強制性交之事說出,而被告謝志宏則因整夜跟隨郭俊偉及A女,怨恨A女拒絕調戲又恐因此事發,乃與郭俊偉萌生殺害A女以滅口之共同犯意聯絡,由被告郭俊偉刺殺A女數刀後,因感疲累而在旁休息,再由謝志宏接手該蝴蝶刀猛刺A女數刀,行刺過程中適B男途經該處而目擊,被告二人復另行起意,基於殺人滅口之犯意聯絡,由在旁休息且距離較近之被告郭俊偉先行追殺後,再由殺完A女之被告謝志宏接手刺殺B男。以被告二人殺害A女及B男時,均先後分持同一把蝴蝶刀行兇,顯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殺被害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被告二人為共同正犯,應無疑義。」

 

這是平冤救援案件謝志宏的判決書。

乍看之下「故事」十分「合理」:郭俊偉因「醋意大發」、謝志宏因「調戲」被拒而心生「怨恨」而有了殺人犯意,進而輪流刺殺A女。但是在謝案中,唯一找到的「物証」為「沾有被害者血跡的兇刀」,而這把兇刀是在郭俊偉家中取得,全案與謝志宏有關的「証據」只有「自白」犯案,法院在沒有找到任何其他物証的情況下,僅依郭俊偉及謝志宏的自白與一把從郭俊偉家中找到的兇刀,判定二人為共同殺人正犯,處以死刑。

當判決書成為故事書

現在,大家應該看出一些端倪:「醋意大發」、「調戲」、「怨恨」這些「看不到」的「內心戲」及沒有証據支持的「行動」(調戲),竟全部被「天眼通」的法官如親眼目睹般作為判決依據。為什麼?為了讓故事更完整、連貫與合理,以補充証據不足的瑕疵,使判決更令人信服。此外,華人社會普遍地「找人負責」的心態,使司法體系的目標被謊謬地錯置,因為「使故事看起來合理而讓被告有罪」比起「因沒有相關証據証明被告有罪」更能緩解判官心理及面對輿論的壓力。

田蒙潔在《法官說了算》一書中即指出法官以第三人稱全稱敘事的方式撰寫判決書,彷彿撰寫《紅樓夢》的曹雪芹一般,將「內心戲」視為重頭戲,輕事証而重故事的完整和案情銜接,造成「故事完整」但「內容荒謬」的現象。

 

法官說了算Ⅰ:犯案動機如何認定?

作為犯案動機的「醋意大發」或「怨恨」,造成「殺人」的事實。但弔詭的是,本案中乃是從可見的事實-A女被殺死-倒推出「殺人動機」以合理化被告殺人的合理性。簡言之,謝案因沒有直接証據証明謝志宏殺人,所以「犯案動機」更為重要,因為它建構了謝志宏殺人的主觀意圖,讓謝志宏殺人的故事顯得合理。犯案動機可能具體的,也可能是抽象的。前者如「詐領保險金」,它有明顯的事証,後者如謝案的「心生怨恨」,沒有証據,只憑口供。究竟犯案動機如何認定?法官說了算!

 

法官說了算Ⅱ:怎樣的證詞足以採信?

不論在鄭性澤案或謝志宏案,被告都因遭刑求、威迫而「自白」犯案,也都在之後翻供、「自白」清白。

「如果十次警詢,有五次被刑求,哪些自白可以用?」

目前台灣實務界仍採用「鋸箭法」判定自白的是否具証據能力,即若十次警詢中有五次被刑求,則該自白不予採信,其餘未被刑求的五次自白証詞則具証據能力。然而,這樣的方式忽略了刑求的持續效力對自白的影響。

「如果證人的證詞混亂、或證人彼此間證詞相互矛盾,究竟誰的証詞足以採信?」

在偏重取供而証據缺乏的情況下,很不幸的,法官藉由創造「合理故事」而逐步補足犯罪動機並儘可能完美地銜接故事場景,「有罪推定」將嚴重影響法官的心證,進而捨棄對被告有利的證詞

 

法官說了算Ⅲ:常情對抗常情的戰爭

司法審判實務中的「有罪推定」,使「証據對抗証據的戰爭」淪為「常情對抗常情的戰爭」-即哪一個版本的故事比較合乎常情-而這也涉及了發言權力的爭鬥,誰握有發言權力,誰就掌握了主導權力。

田蒙潔即指出,法官最常見也最令人一頭霧水的,就是往往不用証據來佐證證詞或自白,而是只要自白、證詞與常情、事理或想像相符,即以此認定事實。這雖然非常謊謬,但卻非常好用-「因為證據要花時間去找,費盡力氣也未必找得到,常情、事理或想像沒有一定要標準,一切法官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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