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會記事】路人變被告?冤獄其實沒我們想像中遙遠──人權律師羅士翔談人權與冤獄

羅士翔律師與冤獄平反當事人陳龍綺於228共生音樂節 2015.2.28

文/黃祺浩

 

「台灣除了江國慶、蘇建和的冤案,還有其他冤案嗎?」,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在台上問著大家。這問題不禁讓人思考,難道台灣有很多冤案嗎?而羅士翔的問題,又似在詢問我們:「難道台灣沒有其他冤案嗎?」

由 Dakuo 讀書會在 2015 年 3 月舉行的「人權與冤獄 《路人變被告:「走鐘」的刑事司法程序》導讀暨讀書會」中,邀來人權律師羅士翔,從這本書的翻譯過程開始,一路從美國「Innocence Project」的緣起,並將書中的案例與臺灣司法刑事案件對照,希望藉此讓外界對發生在臺灣的冤案,有更進一步的關心。

 

一件冤案,14年才能平反

 

羅士翔指出,由 Barry Scheck 與 Peter Neufeld 發起的「Innocence Project」計畫,揪出許多司法程序的問題,是讓美國冤案一一浮出檯面的關鍵。

「Innocence Project」網站資料明確指出,每件冤案的無辜被告平均要 14 年才能平反出獄,而最近最著名的冤獄救援案件就是Ricky Jackson,他被關了39年之久才被平反。只為了一個不曾犯過的錯,他的大半輩子都在監獄裡度過……。

羅士翔進一步解釋,司法是由人進行審判,因為是人判,一定會出錯,所以不可能沒有冤獄。在這個狀況下,如何找出冤案?讓有冤屈的人得以平反,就變得非常關鍵。而《路人變被告》這本書就是讓讀者知道,冤屈可能在哪些環節發生。

他以大家都曾被誤會的經驗為例:如果被朋友誤會,還有機會澄清,澄清不了就變成心裡彼此的疙瘩;但如果有人是被整個國家誤會,澄清不了,結果就是入獄!況且整個過程還不一定有機會讓當事人澄清。正因為如此,每當羅士翔提到無辜的被告時,他的語氣,就不免流露出心酸。

在臺灣,最著名的冤案救援案例之一,就是陳龍綺事件。陳龍綺意外被捲入一起性侵案,因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的清白,而法院又以不能排除其犯案可能的原則下,判他有罪。於是,陳龍綺開始逃亡。

「我一定會逃,不是因為我怕關,是因為我沒有做,除非我被你們抓進去,不然我一定要為自己證明我的清白。」陳龍綺曾在記錄片如此表示。所幸在歷經 1490 個含冤待雪的日子後,陳龍綺終於獲得平反。

試想,只因不排除有可能是某人犯罪,就可以定一個人的罪;事實如何,反而不是法院最在意的關鍵。而當一個人被誤判有罪時,臺灣的再審機制門檻也很高,有沒有機會平反,端看個人運氣。這就是目前臺灣的冤獄現況。

 

沒做,你為何要自白?

 

自白是很有用的定罪證據,所以警察很喜歡要求被告自白,寫出犯案過程。然而,自白內容往往不見得反映真實,有些時候甚至與真相完全搭不上邊,而只是一個引導出來的故事。在《路人變被告》書中提到,常見冤案的自白裡,出現比例最高的字詞是:「是的,長官」。這透露出,錯誤自白可能來自警方的引導;而無辜被告,就這樣莫名奇妙地意外自白。

羅士翔表示,這也就是臺灣不少冤案的起點:無辜被告為了趕快脫離訊問的情境,在不正訊問下,寫下自白。有些人甚至天真地以為,只要故意寫一份錯誤的自白,法院審查時,就會發現錯誤,進而查明真相,還他清白。但,實際上,法院要的只是被告的自白,至於自白了什麼,法院卻不太關心,冤案就這樣發生。

對此,美國已經展開司法改革,要求警方訊問時,必須全程錄音錄影,以免警方不正訊問。臺灣則很早就開始要求錄音,然而,就算有錄音,也不一定能保證不會有不正訊問。

羅士翔以謝志宏的冤案為例指出,當律師提出警方有不正訊問的情況,法院也要調閱訊問錄音帶時,錄音帶就剛好不見了!唯一存在的錄音帶,是有律師陪同筆錄時留下的。那時,被告說他什麼都沒做,但被告在警方二次單獨訊問的自白中,卻寫出他是怎麼犯案。

被告暨沒有精神疾病,也沒有人格分裂,為何有如此矛盾的自白?

 

即使目擊真實,卻也不見得百分百指出真實

 

「你還記得今天離開家門,看到的第一個人是誰嗎?」羅士翔律師問大家。然而,現場沒有人能夠正確回答,因為匆匆一瞥,一閃即逝。

對於目擊者來說,往往目擊現場也是一閃即逝。依心理學的相關研究,短期印象在 24 小時後會迅速下降,但人們卻往往自信地以為,才過一天,對很多細節應該還記得一清二楚。而這就是目擊者指認時,常出現指認錯誤的原因。甚至是被性侵者,都有可能指認錯誤!

羅士翔提到,曾有個國外案例,性侵被害者在指認加害者時,信誓旦旦地說:「就是他!就是他強暴我!」但事隔多年,DNA 鑑定結果卻證明加害者根本不是被害者指認的人,而是當時在場的另一個嫌疑人,連被害者當下都沒有指認出來。

從這個案例也可以知道,或許目擊證人曾見過真實,但卻也不能百分百指出真實。

對此,羅士翔也憂心,臺灣的指認程序,愈接近現代,反而愈退步。

再舉一個例子:如果已知目擊者所描述的犯人是個身形高瘦的人,給你四張照片,裡頭有三個胖子和一個瘦子,請問你會指出那一個是犯人?連不是目擊者都知道,要指認那個瘦子。而這,就是一個嚴重的指認瑕疵!即使已經被告知,照片中有可能不存在當事者,往往目擊者仍會想要指出其中一人,被指認者,當下就變成那個最衰的人!

在臺灣,曾有案例是被陌生指認涉及 8 個月前的一場鬥歐致死的事件,但被告因無法提出 8 個月前的不在場證明,而被判有罪。試問有誰可以輕易想起,8 個月前的自己在哪裡?在做什麼?有誰陪在一旁?

 

鑑識科學也不一定科學

 

有些事並不是掛上科學二個字,就必然科學。在美國曾有媒體踢爆 FBI 胡亂進行毛髮鑑定,根本不具效力,引發軒然大波,最後由 FBI 高層集體道歉,表示會重新鑑識所有案件。在臺灣,也曾有案例,是由不具筆跡鑑識訓練的人員進行筆跡鑑識,證明字跡來自被告,還好最後被法院駁回。

而且,即使是目前最有效的 DNA 鑑識技術,也不保證完全不會出錯。當法院過度依賴鑑識科學時,也可能因此成為一起冤案的源頭。然而,正面的思考是,隨著鑑識科學的持續進步,曾有疑慮的案件被告,是否能有機會用最新的鑑識技術還他們清白呢?陳龍綺的冤案,就是這樣的案例,敗也 DNA 鑑定,成也 DNA 鑑定。

事發當時的 DNA 技術無法證明陳龍綺完全沒罪,所以他當下被定罪,而好運的是,當 DNA 技術進步之後,終於證明他完全清白。而更積極的想法是,機制上是否有可能讓其他因「不排除判決書」入獄的被告,在合適狀況下重啟鑑定,而不是技術獲得突破後,冤獄當事人還是只能在獄中看得到卻用不到。

 

有罪推定,無罪變有罪

 

當法院依有罪推定的心態審判時,被告就處在相當不利也不公平的局面,在片段的證據拼湊下,讓無辜變有罪。然而,臺灣的司法體系裡,法官具有相當高的權威,不容易被挑戰,因此當法官做出判決後,再審就是極為困難的事。

當法官認定被告有罪,即使被告提出了舊證據的瑕疪,並有新證據出現,法官依然可以只刪除有瑕疪的舊證據,挑新證據的毛病,以剩餘的舊證據,維持被告有罪的判決。也因此,羅士翔律師強調,不論案件是否有冤,當有疑點時,就該重啟調查,讓真相水落石出。

最後,羅士翔律師也以日本電影《鹹豬手事件簿》中一句發人深省的台詞,為讀書會作結:「法官的使命是不讓無辜的人被判有罪。」

我們不知道臺灣還有多少沒被發現的冤案,也無法確知已知的冤罪有沒有機會被平反。抓到真兇,固然重要,但同時,我們是否也該避免、防範讓無辜的人入獄呢?更何況,臺灣目前還是有死刑的國家,當無辜被告被判死刑槍決後,就再也沒有可以平反的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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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Dakuo 讀書會」:這是一個以多元閱讀交流為宗旨的高雄讀書會社群,每月固定於最後一個星期六,精選好書與團員分享各種主題的多元知識。從 2013 年成立至今,已維持兩年不間斷。而本活動記錄為「Dakuo 讀書會」於 2015 年 3 月底首次舉行的大型導讀活動。

原文連結 http://news.readmoo.com/2015/04/15/when-someone-innocent-being-accuse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