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投書】王郁茜法務:無罪之後,重生之前
【蘋果日報投書】無罪之後,重生之前(2019.11.24)
司法院於日前發布新聞稿,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其中,第6條之1肯認「未受人身自由拘束之受害人」即便沒有受到羈押或執行,也可能存在「人身自由以外」的損失,應予補償。遭司法誤判有罪確定後,透過非常救濟程序始獲判無罪者,往往歷經艱辛之救濟歷程始獲改判,從有罪到平反,實已造成個人、家庭之身心難以恢復之損害,對於受判決人而言,絕非只有「被關」才受損害。司法院草案為冤案平反者增訂此損失補償請求權,邁出受冤者復歸的第一步,值得高度肯定。
除了失去人身自由之外,還能有什麼損失?已經無罪了,就不能好好過生活嗎?這些是研究刑事補償制度時,常常看到的質疑。
然而,受冤者在平反後往往陷入極為諷刺的兩難:他們不屬於更生人,也不屬犯罪被害人,因此無法適用現行任何社會復歸機制。然而,他們卻面對著相似的困境。這個社會從他們身上奪去的,遠遠超過金錢所能償還的。他們可能因為長期身處於醫療衛生條件都較差的獄所中而健康受損,卻無力負擔醫療支出;在冤案的陰影下錯過無數與家人相處的機會;出獄後的他們往往不再年輕力壯,即便想重新投入職場,卻無法解釋自己履歷上的大段空白。
這些身體和心理上的負擔,即便在平反後也不會消失。已有不少研究指出,受冤者經歷冤案的創傷反應與經歷重大災難或是戰爭的生還者非常相似。受冤者出獄後面對的社會已經完全不同,他們的復原更是一條漫漫長路。曾經被貼上的有罪標籤即便撕下仍然留有痕跡:有些人在長期的監獄生活後無法適應社會的現狀;有些人未曾使用過智慧型手機、沒有任何網路社交的經驗;有些人受失眠和心理疾病所苦,可能終其一生都難以恢復以往的生活。
舉例來說,美國知名的冤案平反者羅納德.卡頓(Ronald Cotton),因錯誤指認入獄11年,後經DNA平反。在平反後,他每每外出購物,總會不自覺地走到店內的監視器鏡頭前,彷彿希望自己的行蹤能夠被記錄、被證明,以便又發生什麼事情時能夠自證清白。
當冤案發生,國家所剝奪的除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還有每個受冤者原本可以實現夢想、存在無限可能的人生。
因此,即便無法使時光倒流,我們仍然可以建立一個更好的復歸機制。在美國35個擁有刑事補償法規的州別中,有超過半數提供受冤者更完整、更即時的非金錢性支持服務,包括:補助一定的教育經費,提供受冤者重新接受教育或者取得更高的學位;提供適宜的居住資源,供出獄的受冤者暫時居住或轉介可負擔的住所;提供技職訓練以及就業媒合的服務,避免讓受冤者獨自面對求職的種種挑戰;將受冤者納入健康保險體系;提供社會福利以及法律、心理諮商等的服務,讓受冤者在復原以及復歸社會的路途中,能夠適時得到專業的協助。
本次草案增訂非拘束人身自由之補償法制,填補了當前的立法缺漏,是建立受冤者社會復歸機制的開始。然而,受冤者在重建生活時所遇到的各式問題,並非都是金錢可以解決的。他們錯失的教育和被迫中斷的人生沒有辦法用金錢買回來,許多資源和服務也是他們所不熟悉或無法取得的。在無罪之後,如何協助受冤者重生,仍將是政府必須面對的課題和責任。
(作者王郁茜,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