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虛偽自白」》推薦序:李茂生(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名譽教授)
一九九一年回國任教後不久,我接觸到了當年年初發生的蘇建和案,撲朔迷離的新聞報導,讓我完全無法掌握整個的案情與偵查、審判過程。之後,多次的更審,開始引起我的注意,且在剛剛成立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主導下,參與了救援活動,主要是擔當蘇案的事實認定與證據調查部分的評鑑。在公布這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評鑑報告(〈蘇建和案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述評〉,《月旦法學雜誌》十四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前,我已經將自己對於蘇案偵查與審判過程的觀察所得,以學術論文的格式發表了〈自白與事實認定的結構〉一文,並刊登於《台大法學論叢》(二十五卷三期,一九九六年四月)。該文以極度濃縮的方式表達了對於自白的質疑,且於數年後二○一五年翻譯出版的森炎著《冤罪論:關於冤罪的一百種可能》(教養としての冤罪論)中得到更進一步的鋪陳與細膩開展。
不論是〈自白與事實認定的結構〉或是《冤罪論》都指向一個傾向,此即自白是不值得信賴的證據,而且自白的作用就是將某案件所能蒐集到的物證予以串聯與解說的媒介,如果可以質疑自白的整合作用,則僅憑其他物證或供述證據,可能就不足以認定罪行。不過當年並無法確切地理解為何被嫌疑人會做出虛偽的自白,為何該自白明顯有邏輯上的錯誤,但卻被製作出來,且獲得法院的認證。多年後,這本不算新的濱田壽美男教授所著《解讀「虛偽自白」》一書,給了我近三十年的疑問一個心理學上的解答。
濱田教授的這本書透過了數起冤罪,包含著名的足利事件(菅家被告)、狹山事件(石川被告)、清水事件(袴田被告),以及其他較不出名的日野町事件(阪原被告)、名張事件又稱毒葡萄酒事件(奧西被告)、冰見事件(柳原被告)等,這些案件一部分是因為新的DNA鑑定等物證,甚至於真凶出現等,而獲得無罪的判決(清水事件則是檢方放棄提出其他物證,應該會在今年內獲得無罪判決)。這些明顯無罪的案件,被告卻在警、檢、院或甚至辯護律師前,坦承犯罪。在所謂鄉民思維中,通常都會認為假若沒有被暴力相加,沒做的話,不用怕官方,根本不需要承認犯罪,既然不能證明有暴力刑求,則其自白應該值得信賴。然而本書透過司法心理學的解析,告知在有罪推定的情境下,先絕望,然後在辯解無用的心理作用下,自暴自棄般地承認犯行,或在逆向建構的機制下,「聰明漢斯」心理機制發揮作用,產生虛偽的「祕密的暴露」,進而加強了(虛偽)自白的可信度。而這些被告只有在有人確信其是無辜之後,才會開始否定其先前的自白,進而開始否認犯行。縱然司法心理學的研究告知了這整轉變的可能性,但此時或許已經為時已晚,一般人只會認為翻供只是狡辯而已。
自白是個很脆弱的證據,但是實務上卻是被當成王牌。作者期待能夠透過司法心理學的建構,減低自白的效果,回歸依據其他證據判罪的正軌。可惜的是,如今的實務仍舊是有新的物證等,才會反過去質疑自白的可信度。在無法反對自白的王牌地位的此時,質疑自白的可信度,擁抱著懷疑,繼續追索其他物證與供述證據或許才是如今司法應該採取的正確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