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清白辯護》推薦序:談再審善門開啟與司法無辜的救贖(蘇友辰律師)

文|蘇友辰 律師(執業律師暨蘇建和案義務辯護律師團召集人)

首先要特別感謝平冤協會歷任理事長督同執行長羅士翔律師及全體協會工作同仁的協力之下,與台北律師公會共同合作完成本手冊出版發行問世。全書共有十二章,分別由國內著名的學者專家及過去實際參與冤案救援工作者提供精心傑作編纂合成,內容具體詳實,篇篇精彩可讀。凡我律師同道從事刑事辯護工作,而有志於為司法伸張正義,為蒙冤受屈的被告或受害人追求真相平反冤獄者,均值得細細研閱,從中吸取其寶貴的經驗及中外相關資訊,有如武林秘笈,在實務工作中奉為指南,當可避免走偏了方向,用錯了方子,費盡心機而功虧一簣,徒呼負負!

其次,葉前理事長在手冊第一章文中,特別提及所謂「冤案」的正確概念是指「真實無辜」(Actual Innocence),與「法律上無罪」內涵不盡相同。蓋後者一般刑事概念係指因欠缺證據而被宣告無罪,並不等於是事實上無辜,確是慧眼獨具。據此可見,由於證據之取捨而形成之「無罪」判決,可能涵蓋著犯罪不能證明及真正的無辜清白兩種情形,此時若不予區隔而概以「無罪」名之,實不足以彰顯真實無辜者,亦可能使涉及犯罪而欠缺證據證明者,藉無罪的判決自詡為清白,未免糟蹋司法正義。因此,法官有責任在判決內作此區隔論斷,亦即宣明被告獲判無罪,究竟是否僅是證據不足,或者真正清白無辜,此對於被告一生清譽及以後之救濟補償至關重要。

像是案發時根本不在現場的蘇建和三人,雖幸蒙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長周政達及法官許永煌、趙文卿)以100年度矚再更(三)字第1號為終局判決無罪定讞,迄今仍被誤認僅是證據不足而已,甚至必須面對延宕已久未決的附帶民事侵權賠償審判,此乃肇因司法判決未能仿照蘇格蘭法院判決主文所宣示的方式,即對真實無辜被告應宣示「無辜」,並於判決理由交代清楚,不宜均以「無罪」為宣告,才是司法審判者負責任的表現,否則蒙冤被告永無法大白於世,而司法正義之錯亂亦將使司法公信隨之打折或陪葬,令人遺憾。

在本手冊中,難能可貴的是,部分作者為探究開啟再審的憑據及推動平反的步驟要領,分別在第一、三、六、八、十一章文中均曾提及蘇建和案義務辯護律師團(包括道長許文彬、古嘉諄、顧立雄、羅秉成、尤伯祥、葉建廷及蕭逸民助理)如何費盡心血探求及嘗試各種救援的方策,包括結合廣大社會良心的力量,特別是以人本基金會、台權會、司改會為中心等四十多個民間團體所組成的「蘇案平反行動大隊」(前身「死囚平反行動大隊」)促動司法良知的覺醒,其間先後由前檢察總長陳涵的鼎力相助提起三次非常上訴應急,以及向監察院陳訴發動調查,提出調查報告糾正加持,另循大法官釋憲解套等等。最值得慶幸的是,再審開啟後更尋求國際級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慨允出馬協助,以「血跡噴濺」鑑定方法進行現場重建模擬,並得出凶嫌為一人可能較高的結論,終以真實的科學鑑定扳倒法醫研究所憑空抓刀的致命烏龍鑑定,成為平反的關鍵。

猶記得在蘇案非常上訴三次失敗後,個人曾另覓途徑,陸續聲請再審也有三次之多,最後一次總算以一個不起眼的「小皮包」作為新證據,奇蹟似地打開再審之善門。若以當時實務上「新證據」規格衡之,似不符合所謂「嶄新性」及「顯著性」要件;但高院合議庭三位法官(審判長葉騰瑞及法官江國華、陳憲裕)本於法律專業及道德良知,以無比勇氣據以裁定開始再審,震驚法界。究其原因,最主要就是脫繭破除舊有再審要件對「新證據」解釋及適用的侷限。

這項新見解,隨後係因檢察官抗告到最高法院,承審的審判長曾有田所領導的合議庭駁回檢察官的抗告,並突破傳統的窠臼,更明確賦予新的解釋(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63號刑事裁定),認為聲請再審只要新證據結合已存在的證據綜合評價的結果,足以動搖原確定裁判事實基礎,而使被告能獲得比較有利的裁判,即該當「新證據」的條件即可開啟再審程序,讓「新證據」的認定有一個比較寬廣的運用空間。

令人欣慰的是,在前司法院長賴浩敏任內,我國於2015年2月推動修法將此項新見解納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即可據以准予再審,長年令人窒息的桎梏得以解套,冤民額首稱慶,律師界尤屬歡迎。

承蒙上開最高法院新見解及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放寬再審事由的新規定,平冤協會承先啟後展開一連串冤案救援工作,迄今包括檢察官主動提起先後有呂介閔案、鄭性澤案、謝志宏案、蘇炳坤案等十三件冤案(其中包括死刑平反兩件),都是透過該項新見解或新規定聲請再審翻案獲得平反,屢創佳績,均令人鼓舞。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前述冤案被告鄭性澤當年遭判死刑定讞時,現任檢察總長江惠民擔任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有鑒於鄭案平反大隊長期的訴求,而發現本案確有冤屈,乃以發現「新證據」主動向法院聲請再審。在官方與民間合作之下,才促成鄭性澤後來終於獲得無罪平反,隨後還有黃明芳及謝志宏等案,此種司法自我糾錯心態的建立,格外令人振奮!有關檢辯雙方以「合作取代對抗」創新的冤案救濟方式,有別蘇建和案的官民激烈對抗,致延宕平反的腳步,對此平冤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在本書第七章「檢辯協力的冤案救援之路」有比較分析的精彩論述,值得一讀。

之後,司法改革的腳步並未停歇,2019年再審制度再度修正,主要是針對再審的相關程序,譬如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聲請人及代理人的陳述意見、再審法院的證據調查、聲請不合法者的先命補正等等保障憲法訴訟權措施,尤見司法改革進步之可貴。惟修法強化再審聲請程序的保障固然立意良善,可惜仍未觸及核心問題,顯得為德不卒。良以,再審本質上是一種司法系統自我糾錯的機制,法院開啟再審,如同承認誤判,可能得罪同僚、學長或自我否定。再者,現行裁定開啟再審的法官,慣例必須自己負責審理,造成承辦案件量增加的負擔,在心態上形成「能推就推」的障礙,此仍有待司法改革列為重要事項推動補救。

最後個人要提醒的是,所謂刑事「平反」的工作應賦予更積極性的意義及擴大其內涵功能。在救援「真實無辜」的工作上,吾等固應盡最大心力,除了在既有的訴訟程序翻轉平反之外,不要忽略了後續心靈上的救援,尚包括刑事補償要件、適用範圍的再修正,以及社會復歸機制的建立,都是有志救援工作者不能鬆懈的道德上義務,否則「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只做了一半。期許平冤協會與台北律師公會樹德務滋,除惡務盡,百尺竿頭,更進一步。未來救援手冊如能擴大功能出版第二冊,上列功德課題,允宜列入探討,鼓吹司法實踐,完成法律人「救援無辜」的正義使命,全民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