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罪》:冤家筆記
「不是你做的,為什麼要承認?」
對於冤案中的「假自白」,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
菅家利和用自己的身體與17年半的自由,告訴大家一個再簡單不過的事實:
那時候每天持續不斷偵訊,實在讓我感到非常痛苦。
我只求偵訊早點結束,所以當他們問:「是不是這樣?」
我就會回答:「恩,沒錯。」
如果問得更仔細,我就拼命掰答案。
那時我深深相信,只有這樣做才是唯一的解脫的方法。
實際上,這次讀書會的導讀人,林俊宏律師也真的遇過這樣的案件。一位民眾在自白承認犯行後向俊宏喊冤,他說:「我自白了…我先認了,反正檢察官、法官會去查…」。俊宏語重心長的說:「錯了!錯誤會一直延續下去!」。台灣的司法過於偏重前端的自白取得,往往變成「自白」凌駕「証據」。雖然刑事訴訟法也規定「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証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証據」。但實務上,「法院對於補強証據的認定常常『沒有標準』或『過於寬鬆』」。
例如,在販毒案中,如果被告自白曾販毒給某人,「通聯記錄」即被法院作為自白的補強証據,也就是說,只需有証明被告與某人確實於某時間點通話的「通聯記錄」已足夠,即使沒有「通話內容」!
台灣在刑事訴訟法修法後,普遍認為在証據調查上由「職權調查主義」走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來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然而,台灣的現狀真的改善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當事人「得聲請調查証據,並得於調查証據時詢問証人、鑑定人或被告」,但第2項的「但書」卻替「職權主義」開了後門,也就是賦予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証據」的權力。
「這樣有什麼影響?反正檢方、辯方都能聲請調查証據啊!」
俊宏律師解釋,原則上負有舉証責任(舉証被告有罪)的檢方於庭上傳喚証人,在調查証據的階段若辯方有疑義(如某些調查與案情無涉卻可能影響法官的心証),則辯方可藉由提出異議而中止証據調查,但如果檢方不傳喚証人,而由法院依職權傳喚,則辯方無法提出異議。若再加上檢方起訴被告後,將相關卷証(証據、筆錄等)及起訴狀「卷証並呈」給法官,實已嚴重影響法官在審判前的心証,對於辯方更為不利。
這場讀書會藉由日本菅家利和的案例,討論了台灣司法實務的困境。感謝俊宏律師及所有參與的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