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TUE. 系列講座】大崎事件:一位94歲阿嬤的奮鬥
文|林奕彤
編|林俊億、柯昀青
多數台灣人或許不曾聽聞「大崎事件」,但對日本人來說,這起事件並不那麼陌生。
「大崎事件」發生於大崎町──這個位於日本南端鹿兒島的小市鎮,面積大約只有台北市的一半。儘管「冤案」在日本屬於相對冷門的社會議題,但這起1979年發生在寧靜小鎮的事件,至今仍引起日本社會的關切以及各地媒體的報導,且本案的當事人之一原口アヤ子(Haraguchi Ayako)不甘受冤,迄今還在為她的清白奮鬥。
究竟這起案件的始末為何?在多年的救援過程中,辯護團隊主要遭遇哪些挑戰?7月份的冤TUE.講座,邀請到龍谷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的李怡修研究員,講述這起日本著名冤案的案發歷程與救援進展。
▌事件的開端
現在讓我們把時間推回1979年,在鹿兒島大崎町一處牛舍堆肥中,中村四郎(化名)被人發現已氣絕身亡。附近鄰居表示,三天前中村四郎因酒醉跌落水溝中,他們將四郎由水溝裡抬出,送回家並「放在門口玄關」。警方隨後朝向殺人棄屍方向偵查,認為原口夥同丈夫、丈夫的弟弟以及姪子,共同殺害四郎以詐取保險金。其餘三名被告於偵訊中均坦承不諱,唯有原口始終否認犯案。根據法醫城哲男的鑑定結果,死者係遭到毛巾所絞殺、窒息而死。一審並參酌共同被告的自白與目擊證言,判處原口十年有期徒刑,上訴也遭到駁回,全案於1981年確定。
原口於1990年出獄,遭受牢獄之災後仍持續喊冤,堅持自己的清白。
▌第一次聲請再審:法醫學的角度
經過辯護律師團的研議,本案於1995年第一次提出再審聲請。
本案的第一次再審聲請主要是依據兩份法醫學鑑定報告,雙雙認為死因可能是事故,而非確定判決中所稱「使用毛巾所造成的絞殺」。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份報告更是由當時做出確定判決所憑鑑定的鑑定人法醫城哲男所提出。
在第一次再審聲請提出後,2002年地方法院曾作出再審開始裁定,但由於檢方抗告,使得案件於2004年遭到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歷經辯方特別抗告,最高法院最終於2006年駁回,本次再審聲請確認無功而返。
換言之,在1995年提出第一次再審聲請後,過了七年,地方法院才做出再審開始的裁定,而檢方隨即提出抗告,期間完全沒有經歷實質的開庭辯論。李怡修研究員指出,其實若檢方認為本案的定罪沒有問題,大可在開庭後請來專家、證人強化當初的證據結構,但檢方當時卻是直接提起抗告。
▌第二次聲請再審:提出心理分析
首次再審聲請遭駁回後,辯護團隊捲土重來,於2010年除了以法醫學鑑定試圖推翻確定判決,本次更加上供述心理分析,提出第二次再審聲請。不料,提出後不久,救援團隊即遭遇日本證據開示制度的阻礙。
在台灣,冤案救援時除了當事人所提供的資料之外,律師團亦能向法院聲請閱卷,取得相對充實完整的卷宗。日本《刑事確定訴訟紀錄法》雖然准許聲請訴訟紀錄,但解釋上卻認為訴訟紀錄僅是出現於審判階段的證據。儘管乍看似無漏洞,但對辯護團隊來說,卻是處處受限。
日本刑事訴訟中採「起訴狀一本主義」,起訴時僅需提交起訴狀給法院,其餘證據均在檢方手中保管;故證據開示雖名為雙向證據開示制度,但實務上則多由檢方向辯方開示證據。此時,檢方有義務開示者僅有預備詰問之證人、預備聲請調查之證據,其餘卷證資料則為「任意開示」,換言之,辯方根本無從得知檢方手中握有的證據多寡及範圍。李怡修研究員便舉例,如果檢方詢問了三個目擊證人,但認為其中兩個證人的證言內容可能遭到辯方攻擊,那麼檢方是可以選擇性地、只提出特定證人的證言,於是,辯方自始自終都不會知道有其餘兩名目擊證人的存在。
如此「充滿黑洞的偵查資料」,可能讓部分關鍵證據永遠埋藏在檢察署的某個角落不見天日,更無法據以推翻確定判決、平反冤罪。此時辯護團隊唯一能做的,就是期待法官願意依職權要求檢方提出證據──正如第二次再審聲請前期的審判長平島法官所為。不料,平島法官在此期間調職,而在更換了法官之後,檢方態度丕變,強勢地主張檢方需要先判斷辯方所要求的證據是否會影響證人的隱私等等,否則就拒絕配合開示證據。
除了證據部分,辯護團隊也找來兩位曾經參與分析日本另一著名冤案的學者大橋靖史、高木光太郎,進行供述心理分析──也就是被稱為「Schema Approach」的分析方法。此種方法的基礎論點在於:人對自己沒有實際經歷的事物,往往無法提出具體細節;因此,透過尋找供述中的「非體驗性徵候」,即能夠作為判斷供述真實性的依據。換言之,「Schema Approach」重視的是供述的形式,而非供述的內容。舉例來說,當有目擊證人聲稱看見被告偷竊時,一般法庭攻防往往會從案發地點的燈光是否昏暗、目擊者的視力是否足夠辨認等細節,來檢核目擊者所稱的合理性。但「Schema Approach」卻會去確認,證人對案發前後的記憶是否均能詳細描述?還是證人僅能回答特定、片段式的案發過程,卻無法詳細交代相關細節?又例如,如果證人有與友人同行,當下是否有與旁人提及自己所目擊的犯罪?上述這些細節,都可能幫助供述心理分析的學者判斷,該份供述是否確係基於證人、被告自身的經驗而為,或是已經遭到誘導、汙染。
令辯護團隊意外的是,第二次聲請再審的過程中,即使法院創下日本再審史上首次對心理學者就供述鑑定進行證人訊問的紀錄,最終卻是以駁回收場。法院同意,基於供述心理鑑定的結果,兩名共犯的自白信用性並不高。然而,法院仍然信賴原審的法醫鑑定報告,且採信證人的目擊證言,綜合考量下將再審聲請駁回。
最終,第二次再審聲請在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遭到駁回,於2015年宣告終結。
▌第三次聲請再審:重整旗鼓,再次闖關
第二次再審聲請終結後,辯護團隊時隔五個月便提出第三次再審聲請,此時已是2015年7月,距離案發超過三十五年。本次聲請同樣聚焦於法醫學鑑定與供述心理分析,並著力於案件中不同的細節,試圖在有限的證據結構中尋求突破口。
法醫學部分,法醫認為當年拍下的照片中遺體偏白,且無明顯「血液就下1」的現象,推斷死者為出血性死亡的機會較大。加上死者並無明顯外傷,法醫因而認為可能有內傷導致的出血。雖然無法確知內出血主因為何,但法醫鑑定結果認定死亡原因並非原審所稱之「絞殺」。
供述心理分析部分,則針對前次再審聲請法院採信的證人供述進行分析。共犯(即死者兄弟)之妻Hana(化名)曾供稱「看見原口找自己的丈夫殺害小弟」、「丈夫回家後自言自語稱:『殺掉他了』」;然而,若丈夫真有這些發言,Hana當下為何沒有任何反應?經過大橋、高木兩位學者分析後,認定上述就是Hana證言出現「非體驗性徵候」的其中一例。
不過,審判長質疑,由於檢察官訊問筆錄並非逐字記錄,僅就有罪舉證必要之供述記載,會不會Hana不是沒有陳述,而是她的反應並未被記載到筆錄之中?面對此回應,辯護團隊進行了補充鑑定,透過Schema Approach的方式鑑定Hana的所有供述。結果發現,儘管Hana對於案發三天前的喜宴經歷等,都能夠完整陳述,但越趨近犯罪時、地,她就越無法描述細節。據此,學者做出鑑定結果,認為Hana的非體驗性徵候相當明顯,而其證言可能並非基於其經歷所述。
再審聲請提出後,地方法院將法醫鑑定、供述心理鑑定評價為「明白的新證據」,而這也是日本再審史上第一次正面肯定心理鑑定能夠作為明白的新證據。高等法院雖然並未正面肯定心理鑑定為新證據,卻也認可法醫鑑定,認為確定判決所採認的死因確有可疑,裁定開始再審。
檢方旋以另一名法醫所做的「佐藤鑑定」反駁並提出抗告,主張以鑑定照片分析死因只是「不毛的討論2」,應該信賴實際解剖遺體的城哲男法醫──縱然城哲男法醫於判決後曾經推翻自己的判斷。
最高法院則以供述心理鑑定、法醫學鑑定僅有有限意義、缺乏決定性證明力為由,駁回抗告。大崎事件至此已終結三次再審聲請,耗時超過二十年,仍然無法敲開再審的大門。
1在死亡後,由於血液循環停止,血液受重力影響,會往屍體下部移動,因而屍身上會出現不同的斑片狀著色。台灣一般是用「屍斑」來描述此死後變化。一般而言,屍斑自死後30分鐘左右即開始出現,2至3小時變得顯著,半天可遍佈全身。
2不毛(ふもう):草木不生、荒蕪;徒勞無功。此處「不毛的討論」,指的是徒勞無功的討論。
▌第四次再審聲請:現在進行式
2021年初,辯護團隊再度提起第四次再審聲請。此次再審聲請將由急救專業醫師透過勘驗相片判斷,當年死者是否於跌落水溝時即死亡?並同時以供述心理分析檢驗宣稱「將酒醉死者放在家門玄關」的兩位鄰居之目擊證詞。
然而,第四次再審聲請目前仍處於現在進行式,無從得知何時能迎來一紙無罪判決。令人擔心的是,由於日本再審制度中對於法院何時必須做出裁定沒有明確時間規範,許多冤案救濟的時程都因此被迫延宕。回顧本案過往三次再審聲請歷程,也不難發現這點:
大崎事件的冗長等待絕非特例。實際上,日本另一著名冤案當事人袴田巖,在1966年遭指控殺害四人並放火燒毀現場,於1980年判處死刑。他被關押將近半世紀,成為世界上關押最久的死刑犯。直到2014年,靜岡地方法院才以「證據不足」為由將他釋放。儘管恢復自由身,然而袴田巖至今仍未等到法院還他清白的無罪宣判。
更殘忍的是,如同前文所述,儘管當事人的等待動輒數年、甚至數十年,但絕大多數時間都只是程序拖宕,沒有調查、沒有開庭,全然不見任何針對案件內容的實質審酌與討論,而當事人的歲月就只能如此不斷地、毫無意義地被消耗。
自案發至今,大崎事件已經橫跨四十年,卻還是沒能寫下句點。究竟日本司法對於這起案件會做出怎麼樣的回答、何時才會做出回答,目前沒有人有答案。唯一能知道的是,原口阿嬤與司法這場超過四十年的搏鬥,好似紀錄時間般,在她臉上刻下了一道道無法挽回的皺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