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聲明】關於立法院通過刑事補償法、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聲明稿(2024.01.05)
立法院於去年12月(第10屆第8會期)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修正草案,兩部法案攸關冤案被害人權益與冤案防免,為本屆立委任內重要的冤案修法改革。就此兩部修法,本會聲明如下:
一、刑事補償新法刪去第7條「可歸責事由」,不再將冤案受害人「降級」,並修法推動冤案研究,值得肯定,但補償法制尚未完善,有待繼續研議改革。
本次立院三讀通過之刑事補償新法,刪去第7條可歸責事由之規範,避免冤案受害人於刑事補償程序中,再遭認定可歸責而歸類到降級的補償,本會給予肯定。然而,新法並未設追溯條款,對於2011年至2023年間,遭補償機關以第7條認定可歸責而降級補償之冤案受害人,新法未置一詞,未考量給予依新法再予請求之權利,令人遺憾。
本次修法新增第27條之1,授權司法院於補償決定確定後,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分析刑事誤判原因,亦值得肯定,也期待相關機關審慎看待刑事補償確定案件,每一份補償決定都可能肇因於系統內的錯誤,應以此補償決定為鑑,發現誤判成因,避免再錯。
本次刑事補償法修法緣由為2017年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冤案受害人陳龍綺與第一分組委員共同提案「完善刑事補償制度」,後續由司法院研議修法,歷經七年推動始有本次刑補修法。新法部分條文本會敬表認同,然而,關於冤案受害人之社會復歸機制與未受人身自由拘束之補償,未在本次修法範圍,本會認為刑事補償制度尚未完善,未來也將繼續研議推動改革。
二、鑑定新法引進美國聯邦證據法,審慎看待鑑定,避免誤判,亦值肯定,然而,私選鑑定制度、測謊證據能力排除等規定未完善規範,確有不足,有待未來繼續推動。
鑑定新法於去年12月經立院三讀通過,其中第206條第3項參酌美國聯邦證據法之規範,明文規定鑑定報告應說明鑑定人之專業能力、鑑定之基礎事實資料、鑑定之原理、方法等。而有關機關鑑定部分,新法第208條第2項規範機關鑑定之鑑定人應具名以供外界檢驗其鑑定之適格。上開修法將讓鑑定報告揭露更完整的鑑定資訊,鑑定報告可靠與否將受到更實質之審查,此修法方向本會予以肯定。
在程序面上,新法增訂第198之1條、198之2條,明文規範被告聲請鑑定之權利與選任鑑定前陳述意見之權利,並於第206條第4項要求以書面報告者,原則上鑑定人應到庭說明其意見等相關程序規範,增加程序密度,期許未來有助檢辯更聚焦於鑑定證據之攻防。然而,新法第208條第3項仍容許特定機關鑑定之書面鑑定報告有證據能力,鑑定人毋庸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確有不足。而各界高度關注的改革,包括攸關檢辯武器對等的私選鑑定制度,以及排除測謊之證據能力等規定,未能於本次完備修法,亦為本次新法的一大缺憾,有待各界未來繼續推動。
本次鑑定新法修正理由論及修法目的在於「避免冤抑」、「避免誤判」,國內外已有諸多冤案平反事例說明無效與瑕疵的科學鑑定是造成冤案的原因之一,本會對於立法者追求更能避免誤判的科學鑑定,敬表支持,期許新法規範下,司法實務更嚴謹審查司法鑑定,減少冤錯。
三、未竟之業: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證物監管與保管、刑事有罪確定案件之獨立審查機制
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尚有其他避免冤錯的改革提案,例如「建立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建立證據監管與判決確定後證物保管制度」、「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等,未能於本屆立委任期內完成立法,此為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的未竟之業。
對所有的冤案受害人而言,正義已經遲到,然而,制度改革能夠加快正義的到來。冤案的防免並非一蹴可幾,唯有透過多面向、多階段的制度設計,齊頭並進,方可能真正抵達避免冤錯、強化糾錯的制度目標。如何在通常審理程序上減少冤錯,如何在非常救濟程序上讓冤案更有機會被看見,如何在刑事補償程序能更完整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並避免二度傷害,將是下屆國會的一大課題。
新聞聯絡人
羅士翔(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02-273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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