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聲明】關於「醫療法增訂第一百條之一條文草案」(2025.11.26)

針對立法委員林淑芬等人提出「醫療法增訂第一百條之一條文草案」,讓醫事審議委員會迴避刑事訴訟法具名鑑定之要求,本會深感疑慮。
我國刑事訴訟法於2023年12月三讀通過鑑定新制,其中第206條第3項參酌美國聯邦證據規則,明文規定鑑定報告應說明鑑定人之專業能力、鑑定之基礎事實資料、鑑定之原理、方法等,方能取得證據能力。
關於「機關鑑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規範機關鑑定之鑑定人應具結與具名,嘗試解決過往為人所詬病之「匿名」機關鑑定之問題,以供法院檢視該鑑定人就其鑑定事項是否具備專業能力。倘若檢辯雙方對於鑑定之方法、結果有疑慮,法院亦可裁量是否請實際鑑定之人到庭言詞說明,釐清爭點。
新制初步解決機關鑑定不具結、不具名之問題,然而「醫療法增訂第一百條之一條文草案」讓醫事審議委員會出具之書面報告排除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之適用,試圖使醫審會之醫療鑑定再次以匿名形式呈現,不僅增加法庭檢驗機關鑑定之專業性、中立性之阻礙,也影響檢辯雙方對於鑑定證據的攻防。當鑑定專家不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將削弱科學證據經辯證、挑戰、檢驗的機會,顯與刑事訴訟法發現真實、程序保障等目的背道而馳,更可能侵害被告的訴訟權益。
本會認為,為提升科學證據之嚴謹度以降低冤錯誤判之風險,實有必要保留實施鑑定人之具結及具名制度,俾使鑑定證據相關事項能公開透明以供檢驗。因此,本會呼籲立法機關不應貿然修法,大開倒車。
有關鑑定新制致現行醫審會刑事鑑定停擺部分,本會認為跨領域交流確屬不易,懇請相關機關單位再行協商,提出可能之配套措施,嚴謹鑑定證據,也保障國民之訴訟權益。
聯絡人:副執行長柯昀青(02-2737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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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參考資料: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醫療法增訂第一百條之一條文草案」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2700000/details
立法院議事轉播: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65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