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者|尤伯祥律師
記錄|陳胤良
編修|蘇敬雯
在平冤協會十週年特展,我們邀請到尤伯祥律師來和民眾們分享偵查中辯護制度的發展歷程。
偵查中辯護是避免冤案的第一道防線
講座開始時,尤律師先向聽眾們解釋偵查中辯護為何如此重要。很多時候,冤案救援談的是開啟再審、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平反過程,因此大眾可能產生疑惑:「偵查與冤案有何關聯?」回憶起過去的經驗,尤律師表示冤案的形成經常是從偵查階段就埋下發生的主因,因此有一位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就坐在犯罪嫌疑人旁邊是非常重要的。
接著,尤律師開始解釋偵查中辯護制度的發展歷史。在民國71年之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並無偵查中辯護制度,是直到民國71年才修法的。相較於當時的德國、日本,那時的修法算是相當先進,至於修法的理由則是當時發生的「李師科案」──李師科殺警奪槍後搶劫銀行,得款530餘萬,政府公布畫像並懸賞線報,結果王迎先卻被舉報,在「大膽假設,用力求證」的辦案風氣下,王迎先在被警方帶出尋找贓款與做案工具後,跳下秀朗橋而死,而後李師科落網,真相始水落石出。
當然,李師科案對於立法的影響頗為深遠,但立法背後的推力更和當時的社會氛圍大有關係。在威權統治時期,情治偵查人員慣於刑求取供是眾所周知的事,舉例而言,民國69年的美麗島大審,每一個被告都在法官面前翻供並稱遭到刑求,且大審後更發生林宅血案。除此之外,同一時期的陳文成教授遭警總帶走後陳屍校園。這一連串的事件讓蔣經國政權的社會控制受到動搖,律師公會因此請黨外立委提案引進偵查中辯護制度,執政黨與提案立委在議會中角力後,引進了偵查中辯護制度的雛型,准許偵查中被告委任辯護人,辯護人並得於偵訊時到場陪同,並為「補償」檢、警而相應給予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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