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救援
被冤天數
2920
(已平反)
案情介紹
黃明芳於2010年捲入此竊盜漂流木事件,高雄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黃明芳與人合夥撿拾漂流木販賣,並不構成竊盜罪。然而,高雄高分院不採信黃明芳合夥取得的說法,在未予黃明芳詰問證人的情形下,改判有罪,處8月有期徒刑,有罪確定。
黃明芳遭判有罪時,仍處在無期徒刑假釋的保護管束期間,假釋遭撤銷,必須再次入監服殘刑。根據刑法他得再服25年有期徒刑。
平反之路
2011年漂流木案有罪確定後,面臨漫漫長刑的黃明芳不曾失去喊冤的意志。檢察總長於2014年提出非常上訴,但遭最高法院駁回。2017年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2018年總長再次提出非常上訴,仍遭駁回。這時高雄高分檢以本案的新證人為黃明芳聲請再審,經過法院調查,證人證述知悉黃明芳與告訴人之間有合夥關係,2018年10月,高雄高分院裁定開始再審,漂流木案重啟審判。
高雄高分院重啟審判後,再次傳訊相關人出庭作證,2019年高雄高分院宣判,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在黃明芳的堅持下,冤屈終於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