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冤天數
13931
B32葉明德 , Yeh, Ming-Te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案情介紹

1985年,一名理髮店老闆蔡老闆因涉犯妨害風化罪經嘉義地檢署起訴,案件於嘉義地院審理時,蔡老闆唯恐遭判刑入獄,故託友人以五萬元新台幣進行關說。然而蔡老闆後續仍經地檢署否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始知受騙,向檢察官供稱有託人關說,檢察官因而展開偵辦。

檢察官傳訊蔡老闆的兩名友人李先生、何先生,李先生於第一份筆錄表示和何先生為了讓蔡老闆安心而假意收下五萬元。但第二份筆錄即改口,稱有交付五萬元給當時擔任嘉義地方法院書記官的葉明德。後續因為蔡老闆仍入監執行,葉明德遂將該五萬元返還何先生。檢察官也於何先生家中扣得五萬元,稱該五萬元即為本案贓款。

儘管葉明德始終否認有收受任何不法費用,李先生、何先生二人於審判中也改稱並無任何行賄情事,法院仍認定葉明德佯稱需要五萬元「活動費」,向蔡老闆詐取五萬元,詐欺罪成立,處一年兩月有期徒刑。

案件疑點

不正訊問證人

根據監察院的調查,本案偵查檢察官於訊問留置證人李先生期間,施以威脅利誘且疲勞偵訊,甚至將其收容在檢察署拘留所內,實際失去自由超過三十小時,另一位證人何先生在嘉義地檢處也受到連續訊問與疲勞訊問,並遭檢察官大聲怒斥、拍桌、辱罵,導致驚嚇過度,精神失常。二人於審判中,均改口表示葉明德並未索賄,也未曾交付金額。本案檢察官後續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偵查程序確有瑕疵,議決申誡。

訴訟程序違法

本案認定有罪的主要物證為檢方扣押的五萬元,根據扣押筆錄,檢察官於1985年10月30日下午3點25分扣押該款。然而,在實際扣押前的上午11時20分,檢察官已多次提示該五萬元給證人辨認,該提示贓款的程序可疑可議。為此,檢察總長曾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76年度台非字第87號判決認定該提示五萬元之程序確實有「調查未盡之違法」,因而撤銷原判決訴訟程序違法部分,但葉明德尚未獲得救濟。